厂房租赁合同范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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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止。
第四条租金、租赁保证金、开业保证金、水电费及付款方式
1、租金:
该房屋租赁价格一层为14元/月/㎡,月租金为叁万陆仟壹佰贰拾元整(36120元)租金价格有效期为一年。
租金按(季)结算,每季度租金为壹拾万捌仟叁佰陆拾元整(108360元)。
乙方应当在签定租赁合同5日内,预交至本季度末的租金,以后乙方于每(季)的第三个月的20日前预交下季度的租金给甲方。
甲方收到租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合法有效票据。
2、租赁保证金: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三个月租金作为房屋设施保证金,计人民币壹拾万捌仟叁佰陆拾元整(108360元)。
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租用甲方房屋,且房屋恢复原样无任何欠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全额无息退还原房屋租赁保证金。
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据。
3、开业保证金: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捌万元(80000元)作为乙方的开业保证金,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据。
若乙方于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正常生产营业,则甲方将该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4、水电费:
(1)水费:
若自来水户主为甲方,由甲方将水费按租赁面积分割水费给乙方,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据;
若自来水户主为乙方,由乙方直接向自来水公司缴纳水费,由自来水公司出具合法有效票据。
(1)电费:
若变压器的户主为甲方,甲方向乙方按1.2元/度收缴电费,由供电公司出具合法有效票据;
若变压器的户主为乙方,乙方直接向供电公司缴纳电费,由供电公司出具合法有效票据。
5、付款方式:
乙方可以选择非现金方式支付,甲方的账号为321102*********0063509;
开户行:
镇江市丹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港信用分社
第五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租赁物产权无争议
甲方保证在该房屋交付使用时该房屋无产权纠纷或可能的产权纠纷事项。
除双方另有约定,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可能产生法律纠纷的事项,甲方应于交付房屋前妥善处理;
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七条租赁物的转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的全部或部分面积转租给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
甲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提前解除合同对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第八条租赁物的转让
租赁期间,若甲方转让该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应当在转让该产权前的两个月通知乙方,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租赁物的使用
1、租赁期间,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妥善使用该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乙方应当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
2、乙方在使用该房屋及附属设施期限内,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或危险应及时消除,应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乙方保证在合同终止时不影响甲方对该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再次出租或使用,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4、为保证该房屋及公共设施的安全高效使用,甲方有权制定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用水、电话和网络使用、办公时间等内容的各项管理公约并负责监督实施,乙方应当予以配合执行。
否则视为违约,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租赁物的装修
乙方在取得房屋钥匙前,需向甲方提供装修图纸及消防审图合格证。
乙方不得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包括所需的电话、网络、强电的内部布线以及整体水路管线布线,由乙方自行设计安排,但需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施工,投资费用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一条租赁物的物业管理
1、甲方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该房屋进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2、乙方在签定本合同的同时,应当和甲方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签定物业管理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属合同;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另外聘请物业公司对承租区域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以没收租赁保证金,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甲方委托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乙方的电费、水费、租金代为收缴。
物业公司将收取的费用打入甲方账户。
第十二条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含在租金内,由乙方另行支付。
2、租赁期间,如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应由乙方支付。
第十三条乙方的特别义务
1、乙方若为新办企业,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新区工商、税务分局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若为搬迁企业,应在三个月内将工商、税务变更到新区分局。
2、乙方企业入驻时,应按照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完整的备案资料供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存档;
并按照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要求,积极配合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做好参观考察、调研检查和会议培训等相关会务活动的参会和接待工作。
3、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接受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的定期检查,自觉遵守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每月8日前上报各项财务统计报表,配合甲方经济统计等管理工作。
4、乙方应加强安全生产防范工作,建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确立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并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
如乙方确需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除合同:
1、向甲方交回租赁物;
2、交清实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
3、不得要求返还租赁保证金;
4、如租赁期间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应承担修葺及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没收租赁保证金、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2、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3、欠租金累计达三个月的;
4、无正当理由闲置达三个月的;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
8、连续三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9、入驻三个月内未将工商、税务手续注册或变更到新区分局的;
10、不配合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进行业务检查要求的;
11、入驻园区一年,没有达到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入驻基本标准的;
12、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管理公约,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管理的;
13、其他对房屋及其所有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五条合同的免责
1、租赁期间,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政府行为或公共利益的需要,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按本条第2款执行。
2、凡因发生严重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口头和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以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的证明文件。
该证明文件应有不可抗力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应提供其他有力的证明。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免责。
第十六条合同的终止
1、租赁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合同终止,乙方应于合同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
乙方逾期不迁离
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
双倍租金,并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
管的责任。
2、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需提前2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双方同意继续租赁,则另签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
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包括没收租赁保证金、按年度向乙方加收年度租金的20%的违约金以及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其他可预见损失。
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应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九条其他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第二十条合同的生效
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月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
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
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
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
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
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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