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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VSS法规目前共计56项,分为5大类:
FMVSS100系列----避免车辆交通事故,即汽车主动安全,目前共计26项;
FMVSS200系列----发生事故时减少驾驶员及乘员伤害,即汽车被动安全,目前共计23项;
FMVSS300系列----防止火灾,5项。
FMVSS400系列----1项。
FMVSS500系列----1项。
见表1。
2.与FMVSS配套的管理性汽车技术法规
而美国汽车技术法规只是具有技术内容,如:
限值指标、试验方法的技术法规,而不包括管理性的内容。
美国运输部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性技术法规,以保证FMVSS的制修订工作和有效的实施。
这些法规同样都收录在CFR第49篇中,分别以该篇不同部分的形式出现,具体有:
◆CFR第49篇第510部分信息收集权
该法规明确规定了美国运输部(DOT)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在信息收集方面的权限,NHTSA可以采用下列任何方式进行调查、检验或询问:
1.使用传票传唤;
2.召开听证会;
3.进行行政托管;
4.签发一般或特别命令;
5.签发书面要求。
◆CFR第49篇第552部分申请制定有关法规,申请发布确定缺陷与不符的命令
该法规规定了社会各有关方面就某项法规的制定工作,或确定某机动车辆或装备部件与FMVSS不符或带有安全缺陷向NHTSA提出申请的程序,以及NHTSA如何处理和回复这些申请的程序。
表1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FMVSS)体系结构及法规名称
◆CFR第49篇第553部分法规制定程序
该法规规定了依据《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和《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发布、修订、撤消有关技术法规的程序。
◆CFR第49篇第555部分对FMVSS的暂时豁免
该法规规定某些机动车辆可以暂时性地豁免满足一项或多项FMVSS,这样就使得机动车辆制造商在遇到严重的经济困境,或为了促进某些机动车辆安全或环保新技术的发展等情况时,可以应用该法规获得对FMVSS的暂时豁免。
◆CFR第49篇第565部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要求
该法规规定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格式、内容和外观要求,以及VIN在车辆上的安装要求,以便利获取有关的车辆识别信息,提高车辆产品召回的准确性和效率。
◆CFR第49篇第566部分制造商识别
该法规要求机动车辆或应满足FMVSS要求的装备部件的制造商向NHTSA上报有关的识别信息,以及所生产的装备部件的描述。
其目的是便利对制造商的管理,并对所有的受控制造商建立编码系统。
◆CFR第49篇第567部分认证
该法规规定了固定在机动车辆上的认证标签或标志的内容、位置和其它要求,以使消费者通过认证标签或标志就能确定该车辆满足了哪些FMVSS和联邦防盗技术法规。
◆CFR第49篇第568部分2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
该法规规定了使2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的制造商确保车辆满足FMVSS和其它法规的方法。
◆CFR第49篇第575部分消费者信息法规
该部分为消费者信息法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包括:
车辆制动距离、载货车—旅游车厢载荷、统一的轮胎质量分等、多用途车辆的操纵性和运行特性等在内的信息。
◆CFR第49篇第576部分记录的保持
该法规规定机动车辆制造商要保持针对可能涉及机动车安全性的故障的各种投诉、报告和其它记录,因为在对可能存在的机动车辆安全缺陷和与FMVSS和其它相关法规不符进行调查、裁决或其它处理时需要用到这些记录。
◆CFR第49篇第580部分里程表披露要求
该法规要求机动车辆的转让者和承租人应分别向受让人和出租人以书面形式告知里程数和精度。
目的是向机动车辆购买者提供有关里程表和车辆行驶里程的信息,有助于他们了解车辆的状况和价值,同时明确告知车辆已行驶里程也是车辆产权转让的条件之一。
此外该法规的另一目的是保有这些记录,以便用于可能出现的违反《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的调查工作,以及随之而来的起诉、裁决或其它行为。
◆CFR第49篇第581部分保险杠标准
该法规规定了车辆低速前后碰撞的抗碰撞性,以减少乘用机动车辆在低速碰撞中对车辆前后端形体损伤。
◆CFR第49篇第591部分应满足FMVSS、保险杠标准和防盗标准的车辆和装备的进口
该法规规定了对应满足FMVSS、保险杠标准和防盗标准的车辆和装备的进口进行管理的程序,目的是确保进口到美国的机动车辆和装备部件符合(或使其符合)防盗标准、所有FMVSS和保险杠标准。
该法规同时规定不符合上述技术法规的机动车辆和装备部件,如果其最终目的是出口到其它国家,或交由美国政府任意处置,可以暂时性地进口到美国。
◆CFR第49篇第596部分分阶段引入儿童约束固定系统的报告要求
该法规规定乘用车、总重量不超过3855kg(8500Ib.)的载货车和多用途乘用车辆,以及总重量不超过4563kg(10000Ib.)的大客车制造商必须报告已经满足FMVSS225(儿童约束固定系统)的上述车辆数量,同时要保有与上述报告相关的记录。
3.美国汽车产品安全召回法规
NHTSA根据《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和具体要求,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有关汽车产品安全召回的法规:
◆CFR第49篇第554部分安全法规实施和缺陷调查
该法规规定了FMVSS及其相关法规的实施程序;
调查可能存在的安全缺陷并确定存在与法规不符和缺陷的程序。
◆CFR第49篇第556部分轻微缺陷与不符的豁免
该法规规定了在确定某一缺陷或不符对于机动车辆的安全性来说影响不大时,豁免机动车辆和可更换装备部件的制造商应满足通知和纠正要求的程序。
◆CFR第49篇第557部分申请召开缺陷通知与纠正的听证会
该法规规定了社会各有关方面就制造商是否对安全缺陷或与FMVSS不符尽到了通知车主、购买者和零售商,或者就这些缺陷或不符进行纠正的义务提出召开听证会的申请提交和处理程序。
该法规同时规定了就上述问题举行听证会的程序。
◆CFR第49篇第573部分缺陷与不符的报告
该法规规定制造商必须:
1.保有就缺陷或不符机动车辆或装备部件已通知购买者和车主的名单;
2.报告机动车辆或装备部件中的缺陷;
3.报告与FMVSS不符的情况;
4.就缺陷与不符的通知情况每季度报告一次;
5.提供就缺陷与不符与分销商、零售商和购买者通信函件的副本。
◆CFR第49篇第577部分缺陷与不符的通知
该法规规定应就可能出现的安全性缺陷或与FMVSS不符通知机动车辆或可更换装备部件拥有者,使他们获得这方面足够的信息,使车辆或装备部件能尽快得到检验,必要时缺陷或不符得到纠正。
◆CFR第49篇第579部分缺陷与不符的责任
该法规规定就机动车辆或装备部件安全缺陷和与FMVSS不符,制造商应负的责任。
主要责任包括:
1.通知缺陷或不符机动车辆或装备部件的拥有者;
2.纠正缺陷或不符机动车辆或装备部件。
4.美国联邦机动运载车安全法规FMCSR
美国运输部联邦机动运载车安全管理局依据《1999年机动运载车安全提高法》(原为《机动运载车法》)制定美国联邦机动运载车安全法规(FederalMotorCarrierSafetyRegulations,简称FMCSRs),该法规主要针对运输公司,即车辆的使用者,而非制造商、分销商或零售商制定的,适用于在用商用车(包括载货车和大客车),规定了车辆的安全、检查与保养要求,以及有关的安全规划。
这些法规同样被收录在美国联邦法规集(CFR)第49篇中。
美国联邦及州政府对运输公司进行现场审查,以确保车辆符合FMCSRs的要求。
二、美国汽车环保技术法规
在美国《噪声控制法》及《清洁空气法》的授权下,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即EPA,制定了汽车的排放和噪声方面的汽车技术法规。
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成立于1970年12月,是由5个部门和独立政府部门的15个单位合并而成。
直属联邦政府,它既是美国政府控制污染措施的执行机构,也是制定环保法规(包括大气、水质、噪声、放射性污染等方面法规)的主要机构,所制定的这些法规都收录在美国联邦法规集(CFR)第40篇中,其中专门针对汽车(包括新车、在用车及发动机)排放控制的环保技术法规收录在CFR第40篇第86部分中。
这些法规在体系主要按照各种不同的车型及不同年型的车辆分为不同的法规分部,目前共有20个分部。
见表2。
表2 美国汽车排放法规(CFR第40篇第86部分)法规项目
法规号
项目名称
A分部
1977年及以后年型的新轻型车辆、新轻型载货车、新重型发动机和1985年及以后年型的以汽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酒精为燃料的新重型车辆的排放法规
B分部
1977年及以后年型的新轻型车辆、新轻型载货车排放试验规程
C分部
1994年及以后年型新的轻型车辆和轻型载货车低温试验规程
D分部
新汽油、柴油重型发动机排气排放试验规程
E分部
1978年及以后年型的新摩托车排放法规
F分部
1978年及以后年型的新摩托车排放试验规程
G分部
新轻型车辆选择性实施检查(SEA)
H分部
1994年及以后年型轻型车辆和轻型载货车的在用车排放法规
I分部
新重型柴油机烟度排放试验规程
J分部
机动车辆及发动机符合性计划费用
K分部
新重型发动机、重型车辆、轻型载货车选择性实施检查(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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