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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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
目 次
前言
本标准在认真总结分析《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试行)》(原煤炭工业部1997年发布)实施情况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了煤矿建设施工中应具备和满足的各项安全条件及要求。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煤能源集团第一建设公司、第五建设公司、平朔煤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孟凡良、刘敏、刘爱兰、孙银河、解志勇、耿孝辉、吕志江、陈士强、黄家贫。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安全生产设施的设置和安全环境的要求,以及参与建设活动的各责任主体(包括煤矿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资格与安全行为。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煤矿。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
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5976-1986钢丝绳夹
GB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
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8-2006煤矿井工矿开采通风技术条件
AQ1027-200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AQ1026-200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AQ1025-2006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凿井井架SinkingHeadframe
用于悬挂凿井提升容器和井筒内各种凿井设备和设施的工程结构物。
3.2
稳车Winch(凿井绞车SinkingWinder)
开凿立井时悬吊井内设备、设施的绞车。
3.3
天轮平台SheaveWheelPlatform
为悬吊凿井设备、设施、提升人员和物料在井架上部或暗立井封口盘以上由天轮梁、天轮及附属设施等组成的平台。
3.4
翻矸台StrikeBoard
为了将凿井产生的矸石(渣石)、废弃物排出井外,在井架上设置的专用工作平台。
3.5
封口盘ShaftCover
立井、暗立井施工期间,在井上口安装的便于人员工作和防止坠物的封盖(一般为钢结构或钢木结构)。
3.6
井盖门ShaftDoor
在封口盘提升吊桶通过口上安装的能够开闭的盖门。
3.7
固定盘ShaftCollar
在封口盘以下5~6米处为延接风筒、管路、电缆等安装作业的工作平台。
3.8
保护盘ProtectivePlatform
专指在延深立井时,为保护延深作业人员安全,在延深的暗立井天轮平台上方安装的保护平台。
3.9
吊盘Stage
用于立井施工作业及保护作业人员安全,悬吊在井筒内可升降的工作平台。
3.10
辅助盘AuxiliaryPlatform
悬吊在吊盘下方的单层或多层作业平台,一般用于短时间或临时作业。
3.11
临时锁口TemporaryCollar
立井井筒建设初期,为留出永久设施的位置,安装凿井封口盘,而砌筑的一段临时井壁。
3.12
壁间注浆GroutingbetweenLinings
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为预防或封堵井壁漏水,在两层井壁之间的空隙注入封水材料。
3.13
壁后注浆GroutingbehindLining
在井壁外侧和围岩裂隙中注入封水材料。
3.14
喇叭口Bell-mouthOpening
安装在吊盘上,便于吊桶顺利通过起导向作用的设施。
3.15
滑架SlidingGuide
装于吊桶上方,对吊桶起导向和保护作用的设施。
3.16
建井风机ConstructionVentilator
矿井建设期间安装在地面或井下提供通风动力(正压或负压),为全矿井、一翼、1个分区或1个井筒供风的临时主要通风机。
3.17
临时改绞TemporaryWindingModification
将吊桶提升改为临时罐笼提升。
3.18
一期工程Phase-1Project
从施工井筒(平硐)开始到井底车场施工前的全部井下工程。
3.19
二期工程Phase-2Project
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盘)区车场施工前的工程,包括井底车场、石门、主要运输大巷、回风大巷、中央变电所、水泵房、水仓、井底煤仓、炸药库等。
3.20
三期工程Phase-3Project
从施工采(盘)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盘)区布置的工程,包括采(盘)区车场、采区上下山(盘区大巷)、采(盘)区变电所、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切眼、运煤通道等。
4 基础管理
4.1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所有证照和批准文件。
4.2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等级施工。
煤矿建设项目招标时应合理划分工程标段,一个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原则上发包给1家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大型及以上项目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超过2家。
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m、斜井长度大于1000m或垂深大于200m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施工业绩,同时具有国家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4.3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会议等制度。
4.4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
4.5 煤矿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备满足需要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4.6 煤矿建设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实行全面安全管理,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施工条件,不得随意压减工程造价影响施工安全投入,不得强令施工单位改变正常施工工艺,不得强令施工单位抢进度、冒险施工。
4.7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
4.8 煤矿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
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取得监理资格证书,人员配备能够满足工程监理需要。
煤矿建设项目由2家施工单位共同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4.9 煤矿施工单位各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4.10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11 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根据年度施工进展情况进行调整。
没有实行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需经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审后组织实施,原设计变更的应作相应调整变更。
4.12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工程处或项目部)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批,批准后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无上级主管单位的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单位批准实施。
4.13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当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各方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组织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
4.14 工程施工前,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作业人员学习贯彻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
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作业。
4.15 煤矿建设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4.16煤矿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17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招收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露天煤矿建设工人必须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后重新上岗的,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
4.18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及考核情况。
4.19 煤矿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保证工程建设期间的安全投入。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4.20 煤矿井下施工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4.21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施工设备。
大型施工设备改造,必须在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性能检测和鉴定后方可使用。
4.22 煤矿施工应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施工工艺。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4.23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干部值班和下井带班制度,保证井下24h有领导干部轮流带班,并建立下井带班登记档案。
4.24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4.25矿井施工二、三期工程时,每班同时进行掘进作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
4.26 井工煤矿建设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a)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b)井上、下对照图;
c)巷道布置图;
d)采掘工程平面图;
e)通风系统图;
f)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及断电控制图;
g)井下运输系统图;
h)排水、防尘、压风、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i)井下通信系统图;
j)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k)井下避灾路线图。
4.27 露天煤矿建设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a)地形地质图;
b)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c)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d)排土工程平面图;
e)运输系统图;
f)输配电系统图;
g)通信系统图;
h)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i)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j)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4.28煤矿建设项目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4.29煤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编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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