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远程教育《保险经营管理》第八章偿付能力管理PPT文档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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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指标是考察偿付能力强度的指标。
偿付能力边际越高,表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越强。
偿付能力边际引申的另外概念:
1、最低偿付能力边际:
保险公司为了履行其赔偿和给付的义务,在理论上应当保持的偿付能力边界。
2、法定偿付能力边际:
保险监管部门为确保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依据保险法规定的最低偿付能力。
3、实际偿付能力边际:
保险公司根据业务规模实际应保持的偿付能力额度。
如果实际偿付能力法定偿付能力边际只能说明保险公司技术无偿付能力,而不能说明保险公司已经无力偿还未来的负债。
只要保险公司实际资产大于实际负债,保险公司始终是有清偿能力的。
当保险公司技术无偿付能力时,监管机关往往通过责令公司追加资本或限制业务规模,使最低偿付能力达到法定偿付能力。
如果实际偿付能力法定偿付能力边际只能说明保险公司具备了法律要求的偿付能力,并不表示财务稳定。
实际偿付能力过高会造成低效率:
在保险公司营业规模和盈利规模不变的情况下,资本的增加意味着投资报酬率的下降,降低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在投资报酬率下降的情况下,增资本身也会发生困难。
保险公司在满足法定偿付能力的基础上,测算适合自己最低偿付能力边际。
适度的偿付能力边际,是在安全和效率之间权衡所作出的选择。
(实际偿付能力提高会增加安全性,但是会降低效率,影响投资报酬率和今后增资),第二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因素分析,一、保险公司的偿付准备金偿付准备金越大,应付超常损失的能力就越强;
偿付准备金的增减,体现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消长。
偿付准备金=资本金+总准备金+未分配盈余,影响偿付准备金的因素:
1、赔付率的波动:
赔付率高,偿付准备金减少;
2、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可以扩大利润,增加偿付能力、增强经营的稳定性;
3、费用水平:
费用水平影响利润高低,影响偿付能力;
4、业务增长率:
一方面可以增加公司的资本净值,增加利润,另一方面业务增长过快,导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迅速扩大;
5、红利分配,二、承保能力的控制运用再保险机制。
保险法99、100条的规定。
三、保险赔偿基金损失概率计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险赔偿基金损失概率计算可靠程度越高,保险赔偿基金与实际支付赔款的偏差越小,保险公司的赔偿能力就越稳定。
保险法99条: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100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
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第三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静态监管,一、规定最低资本金二、财务比例分析法(见194页)三、风险资本要求法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编制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如果有保险公司超过4项或更多比率,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
对于超大型保险公司,即保险人在至少17个州开展业务且毛保费收入超过5000万美元的人寿保险公司及毛保费超过3000万美元的财产责任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NAIC对其进行偿付能力追踪系统分析。
风险资本法(RBC):
以实际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率为指标,通过指标值的大小变化,衡量有关资本相对风险的充分程度以及监管机构应采取的监管行为。
风险资本模型:
风险细分,进行协方差调整得出总风险基础资本。
四、现场检查法财务状况的检查和市场行为的检查。
1、美国的现场法定检查大多数州的法规都要求监管机关定期对各公司进行现场法定检查,一般每三至五年,每家保险公司都要被检查一次。
2、加拿大的法定现场检查完全依赖于外部审计人员对保险人财务状况的审计结果,其法定检查的重点是评估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第四节保险偿付能力的动态监管,一、美国的现金流量测试预测和比较资产与负债在未来某个时间段内可能的现金流量的时间和数量分析偿付能力等指标;
现金流量测试虽然是分析准备金充足与否以及量化风险的有效工具,但并不适用于所有产品,只适用于长期产品以及对经济条件变化非常敏感的寿险业务。
二、加拿大的偿付能力动态测试通过面临的风险,建立模型,测试保险公司在现在和未来业务相关的准备金和盈余的充足性。
三、偿付能力动态监管的优点对于寿险公司,通过测试可以发现威胁公司维持良好财务状况的各种因素,并提出消除和缓解这些因素的对策,并与公司及时调整,加强盈余管理,确保公司保持持续的偿付能力;
对保险监管机构来说,可以根据精算师提交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清楚地了解各家公司实际情况,从而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保险监管的精确度和有效性。
第五节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一、保险法对偿付能力管理的规定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
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第七十九条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九十九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的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3年3月24日:
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一)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
(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
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
1.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
上款所指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2.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
(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适用第四条的规定。
三、保险公司监管指标的规定(见206页)四、对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管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3年3月24日:
第十六条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可要求该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逾期未达到的,可对该公司采取要求增加资本金、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必要的监管措施,直至其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二)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款所列措施外,还可责令该公司拍卖不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的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以及采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两款所列措施外,还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
第十七条在本规定施行前按本规定计算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经小于100的保险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自身的偿付能力状况。
除适用第十六条的规定外,中国保监会还可根据各公司的特殊情况,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促使公司提高偿付能力。
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第二节法定偿付能力边际的规定,第八十五条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由中国保监会规定和调整。
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偿付能力状况,并将其有关整改方案、具体措施和到期成效等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认可资产
(1)认可负债
(2)实际偿付能力额度(3)=
(1)-
(2)最低偿付能力额度(4)偿付能力溢额(5)=(3)-(4)偿付能力充足率(%)(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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