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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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混合投资中财政性资金投资比例占项目总投资%及以上或者超过万元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
投资的重点是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造价定额管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投资效益。
(四)严格按国家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制。
第五条市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计划编制和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市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与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行业管理工作,详细拟定质量、造价、安全、招标投标等相关方面具体实施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环保、规划、林业、文物、农业、教育、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综合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资金来源确定管理方式,由财政部门在项目论证阶段根据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等实际情况确定投资主体或其它单位为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
项目单位不具备管理条件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代建制,由项目单位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与代建项目等级规模和代建方式相适应的资格条件以及必备的市场信誉、经营业绩和资金实力。
代建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项目决策
第七条项目决策按时间节点划分:
收集入库、前期准备、论证申请、报批四个阶段。
收集入库一般在每年月至月底;
前期准备应在每年月底前完成;
评审论证应在每年底前完成;
申请批复应在人大会通过之后。
项目决策前要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制度。
市政府各部门或者单位提出的需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均应当进入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以及实际需要,拟定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管理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
上级专项按相关文件要求立项。
第八条每年月至月底,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收集项目申请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向市发改部门提供下列立项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土地预审、规划预选址;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市发改部门应当对立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
经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批复立项。
经审查不符合立项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第九条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于每年月底前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申请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中选取。
市发改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单个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应当达到初步设计阶段,并咨询论证、提出投资概算。
第十条初步设计的编制应当满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初步设计报市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国家、省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以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预备费等)。
项目概算方案由市发改部门牵头组织论证,并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总概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项目投资估算的差额必须小于。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及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报批立项报告:
(一)初步设计方案总建设规模超过立项报告确定规模以上的;
(二)项目总概算与立项报告确定的项目投资估算的差额达到以上的;
(三)项目投资额调整超过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市发改部门会同规划、财政等部门按照财政基本建设资金规模和建设项目轻重缓急,对下一年度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在充分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意见和计划草案,每年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后作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方案。
第十三条总投资在万元以下或者临时性、紧急性建设的项目,以及列入年度维护计划的市政道路、园林绿化、路灯等项目,具备建设条件的,可不进入项目备选库,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论证制度。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立项前由市发改部门组织咨询评估,必要时,需通过听证会、征询会、媒体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行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五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在立项阶段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因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居民安置等方面可能引起的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风险分析。
第三章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结合市级财力,编制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列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政府投资需严肃预算草案刚性约束,严格控制预算追加。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总投资、累计安排资金额、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和年度投资额;
(四)前期费用,包括用于项目规划选址、勘察、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和投资计划应当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平衡维护、偿债和建设的关系,集中资金保证重点项目建设,优先安排续建扫尾项目,确保年度投资支出合理。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确定后,市发改部门应当及时将计划下达至项目部门或项目单位,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确定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调整且超出概算投资或万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经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按年初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要求,组织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
实行项目代建制的,项目单位要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及与建设相关的具体要求,并监督合同履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在政府批准预算草案个月内,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政府批准预算草案个月内组织招投标、施工准备。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项目单位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不立即实施会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经监理单位核实,报项目法人单位同意后方可施工,但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现场情况及资料保存记录,并立即报告设计单位,同时报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市规划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建设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批。
未经市发改部门及有关部门同意,不得在设计方案中扩大项目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批复,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已办理项目用地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具备连续施工条件;
(四)已按照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五)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市发改部门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核准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上级专项按相关文件规定开展招投标工作。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确定发包方式,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代建或施工,并将代建、施工、监理等合同报财政、审计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事项核准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依法实行招标。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等,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严禁同体设计、施工和监理。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项目单位未按规定订立合同或订立的合同未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查备案的,在审价过程中造成的争议,由项目单位负责协调;
协调无果的,财政、审计部门可出具结算审计报告,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五章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市级财政预算,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向市财政部门申领建设资金,不能按照规定完成投资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申请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专账,单独核算建设资金。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筹资方案予以落实,并与政府投资同比例拨付。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做好各项财产物资的原始登记,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六章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验收程序、验收内容进行监督,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市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其中,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在未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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