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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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保险行业为我省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地铁等重点交通项目提供从建设期到运营期的一揽子风险保障。
大力发展工程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利润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降低施工风险和灾害损失,保证项目工程进度。
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和机动车辆保险电子保单机制建设,健全以交强险为基础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机制。
推进交通管理与保险行业信息互联互通。
协同北京、天津统一交通事故查勘定损和理赔服务标准。
探索建立京津冀保险理赔通赔通付制度,对异地出险的案件,由出险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代为查勘、理赔,进一步方便保险消费者。
推动京津冀交通事故“快处易赔”工作,改进保险理赔服务,提高理赔时效,保障全省道路交通安全顺畅。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金融办、河北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为国家级物流枢纽建设提供保障。
支持保险机构参与我省国际性和区域性空港、临港、仓储中转等物流园区建设。
以服务北京新机场、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以及秦皇岛、唐山、黄骅三大港口为重点,大力发展货运保险、航运保险、仓储保险等综合物流保险和船舶保险、航空保险等运输工具保险。
积极为我省承接国家“一带一路”重大工程建设提供综合保险服务。
大力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提高国内贸易交易效率。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金融办、河北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服务产业转型升级试验区建设
(一)促进商业保险与实体经济融合。
不断完善企业风险补偿机制,利用保险手段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
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企业转移过程中的特殊风险保障需求,积极开发营业中断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治安保险等个性化的保险产品,提供一揽子保险解决方案,化解京津冀产业转移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潜在风险,减轻政府和企业负担。
推行“政府+银行+保险+科技企业”融资模式。
支持保险公司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设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
加快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科技保险。
开发推广科技保险相关产品,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推广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
开发推广专利保险产品,建立专利质押融资保险补偿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建立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制度,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经科技部、中国保监会批准的科技保险产品予以保费资助。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河北保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充分挖掘保险工具的增信作用。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为企业扩大出口提供风险保障及融资、资信服务等一揽子保险服务。
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支持我省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扩大出口,推动我省优势富余产能转移和国际产能合作,服务我省企业“走出去”。
大力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支持商业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逐步拓宽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范围。
(省商务厅、省金融办、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我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河北文化产业的保险产品,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保险行业融合发展,为各类会展、演艺、演出等文化产业提供有效的保险服务。
开发设计适应河北旅游业发展需求的旅游保险产品,构建多层次旅游风险保障体系,为游客提供全面及时便捷的旅游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服务。
为北京携手张家口筹办2022年冬奥会提供一揽子风险保障。
(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旅游发展委、省金融办、河北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服务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建设
(一)服务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在全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营成本。
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建立经营风险调解机制。
建立医疗信息共享平台,支持保险公司与社保基本医疗信息平台、医疗机构进行合规对接,推进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均等化,逐步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鼓励大病保险管理和服务创新,提高大病保险服务便捷性。
协同北京、天津推进大病保险服务一体化,逐步实现大病保险三地同城化报销。
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积极推进职业年金,支持保险公司参与职业年金业务管理。
鼓励保险公司面向城乡居民和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等开办多层次、多形式的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业务。
(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河北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完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
积极推进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基本医疗、补充类医疗、基本养老、补充类养老保障管理服务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服务,解决基层经办管理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
鼓励保险机构在河北布局养老、医疗产业。
支持保险公司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和养老服务纠纷调解,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管理效能。
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工作,加强政策引导支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军区、武警河北省总队、省金融办、河北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保险行业参与平安建设覆盖面。
推进保险行业向基层平安创建、重点地区排查整治、社会纠纷调解、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等领域和群众安全感低的地区延伸。
加大治安保险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中所占比重,大力推广各地保险行业参与平安建设工作经验,进一步扩大覆盖面。
探索推进社区综合保险,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区和流动人口管理。
(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服务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
(一)积极推动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责任保险。
在我省涉重金属行业、石油化工行业等环境高危行业,以及首都转移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利用保险费率杠杆机制促使投保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
在海洋、河流、湖泊、水库、土地等污染防治方面引入保险机制。
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深入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在食品生产经营行业探索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在高危行业探索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等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发展。
发展以各类电梯、超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旅游观光车等设备为重点的特种设备责任保险。
推动实习安全责任保险、校园安全责任保险发展。
鼓励建筑企业投保建筑质量责任保险。
全面落实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实现省内旅行社责任保险全覆盖。
(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旅游发展委、省质监局、省金融办、河北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以森林保险为重点的生态保险发展。
扩大森林保险覆盖面,保证森林资源再生产的稳定进行。
积极开展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型生态项目综合保险服务,不断创新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果品、花卉苗木、林木种苗等地方特色经济林保险,推进河北生态保险不断深化。
(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金融办、河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服务“三农”发展
(一)积极发展农业保险。
进一步用足用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规范地方配套资金预算管理。
推动农业保险增品、提标、扩面,扩大小麦、玉米、棉花等主要农作物保险覆盖面,推进能繁母猪、奶牛和育肥猪保险全覆盖。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蔬菜、畜禽等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
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天气指数保险以及产量保险、收入保险,鼓励提供多层次的农产品保险服务。
完善养殖业保险与养殖业无害化处理的协同机制。
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提供一揽子的风险保障。
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指导农民和涉农企业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气象局、省金融办、河北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
支持保险机构根据我省实际,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
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菜篮子工程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农房保险、农机具保险、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
大力推广阜平金融保险扶贫经验,积极探索贫困地区保险服务创新模式,建立健全防止脱贫农民因灾致贫返贫的风险保障制度。
(省金融办、省农业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河北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服务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建设
(一)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
鼓励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
不断扩大涉灾保险覆盖面,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
加强应急、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安全监管、地震、气象等部门与保险机构的对接,完善灾前预防、灾中减损、灾后补偿的保险服务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支持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为重大工程建设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建议,降低风险事故发生概率。
(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河北公安消防总队、河北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协同北京、天津推进涵盖地震、暴雨、洪水等灾害的巨灾保险制度。
探索开展地震保险试点,降低巨灾事故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巨大冲击。
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河北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利用保险资金服务经济建设
(一)引进保险资金投资河北经济建设。
充分发挥保险资金体量大、投资期限长的优势,引导保险机构通过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各种形式,为我省重大基础设施、京津冀交通一体化、棚户区改造、保障型安居工程、城镇化建设、环保产业、清洁能源、产业转移升级等民生工程和重点工程建设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重点支持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发展,为京津冀地区高速铁路、高速公路、航空、城际快速轨道交通、津冀港口建设、国际航空枢纽等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提供长期资金支持,全力服务京津冀区域便捷高效、互联互通的综合交通体系建设。
支持保险机构参与我省产业投资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小额贷款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等的发起设立。
鼓励保险资金参股政府出资发起设立的各类投资基金。
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争取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及其专项投资基金投资河北列入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项目。
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养老及健康服务产业链整合,投资建设养老机构。
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以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设立健康管理服务机构。
支持保险机构总部发挥资金吸引、聚集、整合优势。
(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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