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0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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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项目部供应负责人:
及时准备好必需的抢救器材,并根据项目经理的命令,迅速运送到指定地点。
(13)项目部机电负责人:
根据命令,保证局扇正常运转;
掌握矿井停送电工作;
及时抢救或组织安装机电设备;
完成其它有关任务。
(14)施工队长:
负责将遇难人员及时运送升井;
保证救灾人员和器材及时运到事故的所需地点,满足救灾需要。
(15)生产技术科长:
负责准备好必要的图纸和资料,并根据指挥部命令完成其它相关工作。
(16)协作医院院长:
负责组织对受伤人员的急救治疗,组织救治药物供应。
(17)项目部后勤负责人:
保证对遇难人员的妥善安置和救灾人员的食宿以及其它生活事宜。
(18)通安科长:
负责事故抢救和处理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矿区的正常秩序,不准闲杂人员入矿,并在井口附近设专人警戒,严禁闲杂人员逗留围观。
(19)值班电话员:
接到调度室事故的隐患通知后,立即切断与事故没有直接关系的一切电话,开放事故信号,并按照《计划》中所规定的发生事故的隐患后必须立即召集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时按顺序通知所列各单位的人员到调度室报到待命,协助矿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及时传达指挥部的命令。
3.事故分级
按照矿山事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难易程度,可分为以下四级:
3.1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0人以上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3.2重大矿山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3.3较大矿山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3.4一般矿山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4预警和预防机制
4.1信息报送
项目部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险情时,应当立即向矿长(总经理)和矿(煤业公司)调度室如实报告,调度室接到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应根据各自职责,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矿长(总经理)接到矿山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应及时将信息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4.2事故预防
项目部根据事故应急预案和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
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
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对本标职内矿山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
5 应急响应
5.1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本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迅速启动矿事故应急预案并按如下程序响应:
(1)矿山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或重大险情时,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如实报告。
(2)矿调度接到险情报告后,立即将情况报告矿长(总经理),相关领导和部门。
矿长(总经理)接到报告后,立即将情况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安全生产监察部门。
(3)总经理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或重大险情信息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
(4)指挥部迅速启动本预案,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事故或重大险情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并根据本各自工作职责和应急保障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迅速组织成立指挥部,直接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专门矿山救护队伍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伤人员,并为事故调查获取事故现场有关证据;
指导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现场救援秩序;
转移危险区域内的重要物资和设备;
协调指挥通讯、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地质和医疗等相关工作;
核查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
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5)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超出矿救援处置能力的,指挥部请示县或市指挥部实施应急支援;
并为县或市应急支援行动提供条件保障。
(6)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发生后,迅速作出应急响应,实施本级矿山事故应急预案,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县政府;
成立矿山事故救援指挥机构,指挥、部署应急救援工作;
为增援现场救援的队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5.2较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矿发生较大矿山事故后,迅速启动矿事故应急预案并按如下程序响应:
(1)矿山发生较大矿山事故或重大险情时,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室如实报告。
同时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及项目部相关领导和部门,并迅速赶赴现场。
(2)矿调度室接到较大矿山事故或重大险情信息后,立即将情况报告矿长(总经理)和相关科室单位。
(3)矿长接到较大矿山事故或较大险情信息后,立即将情况逐级报告镇、县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指挥部迅速启动本预案,成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挥、部署应急救援工作;
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逐级报告镇、县政府。
(5)迅速组织成立指挥部,直接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专门矿山救护队伍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伤人员,并为事故调查获取事故现场情况;
协调指挥通讯、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地质和医疗抢救等相关工作;
配合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6)较大矿山事故超出矿救援处置能力的,向县指挥部提出实施应急支援的请求;
并为县应急支援行动提供条件保障。
5.3一般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迅速启动本预案并按如下程序响应:
(1)发生一般矿山事故或重大险情时,应当立即向项目部调度如实报告。
并报告矿调度。
(2)矿调度室接到一般矿山事故或重大险情信息后,立即将情况报告矿长和相关单位。
(3)矿长接到一般矿山事故或险情信息后,立即将情况逐级报告镇、县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项目部立即实施本级预案,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县政府。
(5)成立事故指挥部,直接指挥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为上级事故调查组和增援现场救援的队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6)矿长接到事故或险情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并协助项目部抢险指挥部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6 应急结束及后期处置
6.1应急结束
事故救援工作已完成,矿区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基本恢复,由实施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6.2善后处理
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协助矿方协调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款。
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相关工作。
6.3调查评估
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矿山事故应急结束后,应在镇、县政府的领导下,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改进建议,报县政府、县安监局。
7 应急保障
7.1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技术设备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和设备到位。
7.2技术保障
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设备的研究,组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3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要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实战演练,确保矿山事故发生后救援力量到位。
同时要与上级专业救护队签定救护协议。
7.4资金保障
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项目部财政预算。
财务科要加强矿山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8 应急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宣传
项目部管理部门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素质,落实矿山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从业人员的事故应急意识,提高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努力减少矿山伤亡事故的发生。
8.1.2培训
各有关单位要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8.1.3演练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不同性质、规模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8.2奖惩
对参加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矿山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类别,本预案与其他专项预案同时启动。
9.2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9.3本预案管理单位为项目部安全检查科,每一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9.4本预案有关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5项目部应与军事化矿山救护大队签定煤矿救护协议书。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西山煤电建筑集团2130工程项目部
2014年6月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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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30 煤矿 生产 安全事故 应急 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