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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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含十八周岁及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工作或劳动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但必须在投保人投保时提供的人员清单之列。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公务出差期间(每一次公务出差期限不超过九十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外或境内公务出差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按照本条第二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对应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保险金额。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外或境内公务出差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
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往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残疾项目标准给付保险金,但以往残疾伤残保险金(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或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均为以往残疾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四)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六)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含整容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七)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布死亡的;
(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费。
二、在下列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二)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期间;
(三)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四)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滑雪、滑水、热气球、蹦极、冲浪攀岩、急流漂筏、狩猎、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马术、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五)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活动;
(六)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
(七)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只并执行职务;
于海军、空军服军役;
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等职业活动;
(八)被保险人涉及采矿业、油石或石油及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的职业活动;
被保险人从事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有关的工作;
(九)被保险人因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一十)航空或飞行活动期间,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的除外;
(一十一)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一十二)被保险人因私旅行或其他非公务出差的情况;
(一十三)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公务出差时或违反医生的嘱咐而进行的公务出差;
(一十四)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公务出差的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境内日常居住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上述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公务出差救援服务
被保险人在境外或境内公务出差期间若遇紧急情况或需要,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的救援热线电话,在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提供的下列协助范围内,获得免费的信息提供,但被保险人使用以下协助服务所需支付给任何服务提供者的费用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救援机构无法保证该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最终的服务选择权在于被保险人。
(一)医疗援助
1、电话医疗咨询
二十四小时电话服务为使用者提供医疗建议。
2、推荐医疗服务机构
应被保险人要求,为其提供医生、医院、门诊部、牙医以及牙科门诊部(以下总称为“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名字、地址、电话号码、办公时间等信息。
救援机构不负责提供医疗诊断或治疗。
3、安排预约医生看诊
协助被保险人代为预约当地医生看诊。
但不负担因之产生的任何费用。
4、安排住院许可
若被保险人病情严重至需要入院治疗,救援机构可协助办理入院手续。
5、住院期间及其后的健康状况的监控
在符合有关保密和相关授权义务的条件下,救援机构负责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及返回中国境内前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控。
(二)旅行服务
1、接种及签证相关信息
提供关于各国的签证、疫苗接种要求的信息。
2、翻译推荐服务
提供旅行目的地翻译服务的地址、电话、及开放时间等信息。
3、行李遗失协寻
协助在境外旅行期间遗失行李的被保险人,联络相关负责单位帮助寻找。
4、护照遗失协寻
协助在境外旅行期间遗失护照的被保险人,联络相关负责单位帮助寻找或补办。
5、使领馆信息
提供距被保险人最近的适宜的大使馆或领事馆的地址、电话及开放时间等信息。
6、天气讯息服务和汇率讯息服务
提供旅行目的地的气象预报情况及气温情况。
提供全球主要货币的汇率讯息。
7、紧急讯息传递服务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住院且提出要求时,协助被保险人将其紧急口讯转告家人、朋友或公司。
第六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但投保人实际交费的时间迟于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起始时间的,以投保人实际交费日次日零时(北京时间)作为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
若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前,向保险人交纳应交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已不符合保险人规定的投保条件,则保险人不受理续保。
第七条保险期间的延长
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公务出差,并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的客运商业航班之飞机因遭劫持致使延迟未返回时,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则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动延长至该被保险人完全脱离被劫持状态止。
第八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不同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可以不同。
二、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三、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单上或保险凭证上载明。
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四、续保时,若保险人调整费率,或被保险人人数发生变化,则本合同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和实际人数重新计算保险费。
第九条宽限期
本合同一年期满(或续保期满)时,若保险人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起十五天为交费宽限期。
如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第一十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书面如实告知。
投保人应于投保时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被保险人人员清单。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退还未满期保费。
第一十一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受益人可为一人或数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应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监护人的同意。
受益人之间发生的任何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受益人放弃(依法丧失)受益权的:
(一)若合同中未列明其他受益人,按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处理;
(二)若合同中列明其他受益人,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1、受益方式为顺位的,保险人向其他受益人中受益顺序在前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2、受益方式为均分或比例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份额向其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已身故受益人、放弃(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一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原因、性质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上述两项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一十三条身体伤残鉴定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保险人认可的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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