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星级农贸场创建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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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级市场创建办法、创建标准、评定程序和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市工商局设立青岛市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贸市场和经纪人管理处,负责星级市场创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成立星级农贸市场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市工商局会同市规划、城管、商务、食药、公安消防等部门委派的专家、第三方测评机构聘请的专家以及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专家库专家等组成。
根据参评市场情况设立评审小组。
各区市场监管局设立相应的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工作办公室,负责辖区星级市场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负责审定星级市场创建标准、评审小组意见和指导性文件;
裁定参评市场的评定和申诉结果;
决定星级评定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评审小组作为临时工作机构,负责对参评市场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根据创建标准进行现场测评,并提出测评意见。
第十条创建工作办公室负责起草创建办法、创建标准及其他相关工作细则;
负责组织第三方测评机构实地测评、社会义务监督员参与评定、开展社会民意调查;
负责星级市场创建的宣传、咨询、培训等工作;
负责协助参评市场申报;
负责建立星级市场数据库;
负责向星级市场发放《星级评定证书》和牌匾,建立并维护参评市场的星级档案。
第三章参评条件和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参评条件
1.市场开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符合区域规划要求,申报前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3.依法拥有3年以上有效期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鼓励连续经营的市场升级改造。
升级改造市场于5月31日前竣工开业,并于5月31日前提报参评申请的可参与评定。
5.市场总经营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市场内有超市的,如超市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则该超市面积整体不计入市场总经营面积);
市场内经营摊位总数(含营业房)50个以上,摊位面积每个不小于6平方米。
市场经营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的评定星级原则上不高于三星级。
第十二条评审程序
市场自评申报—材料初审—材料复核—现场测评—专家集中测评—专家会评审—候选名单公示—确定最终评定结果—发放证书、牌匾—拨付奖补资金—动态管理。
第四章申报和评定
第十三条市场自评申报
市场开办单位对照《青岛市2018年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办法》和《青岛市2018年星级农贸市场创建标准》,开展自查自评,查漏补缺,提升完善,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向所在区的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工作办公室领取并填报《青岛市星级农贸市场创建申报表》,同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或证明。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4.市场平面图(有明确的市场摊位编号);
5.市场内部管理机构、人员设置情况以及商品质量(含食品安全管理)、卫生、治安、消防、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6.市场规模、效益、信誉、税费、辐射区域以及在同类市场中的横向比较等有关资料;
开展市场党建、创建文明诚信业户的工作情况;
7.记录和反映市场现状的照片、图片或视频资料;
8.近2年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表彰证明;
9.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创建标准
以《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贸市场管理规定》等为依据,制定《青岛市2018年星级农贸市场创建标准》,基础分为220分,加分项60分、减分项40分。
已经被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农贸市场,连续参加星级创建的,在标准扣分的基础上按照1:
1.2、1:
1.4、1:
1.6的标准计算(如:
按照标准应当扣1分的,则三星级市场按照1.2分扣分,四星级市场按照1.4分扣分,五星级市场按照1.6分扣分),以此促使星级市场加强管理。
三星级市场年度现场测评得分不得低于180分;
四星级市场年度现场测评得分不得低于200分;
五星级市场年度现场测评得分不得低于230分。
依据年度现场测评得分由高到低确定参评市场排名。
第十五条星级评定方法和有效期限
星级评定以《青岛市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办法》和《青岛市2018年星级农贸市场创建标准》为依据,采用文件材料评审、现场测评和专家委员会审定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
星级市场评定当年有效。
第十六条现场测评
4-10月,由不少于两家第三方测评机构以明查与暗访结合,采取交叉测评、重叠测评的方式,每月对参评市场开展现场测评,次月通过市工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市场上月测评成绩;
4月、7月、10月,由市、区两级创建工作办公室联合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集中测评,按照第三方测评机构测评成绩和专家集中测评成绩7:
3的比重计算当月得分,次月通过市工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市场测评成绩。
第十七条开展市场满意度调查
在市工商局网站、市工商局微信公众号中设立市民满意度评价专栏,在参评市场设立意见箱,组织开展现场问卷调查。
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创建工作的意见建议,市民满意度调查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确定星级市场
1.召开星级市场评审专家委员会会议。
会议召开前5天,应书面或电话通知各评审专家。
2.评审会程序:
介绍市场考核初评情况(市场年度现场测评得分230分以上的市场提供影像资料、市场年度现场测评得分180分以上230分以下的市场提供幻灯片资料);
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发表意见或建议,并可向市星级市场创建工作办公室的人员提问;
署名填写专家评审会评审表。
3.市星级市场创建工作办公室按照年度现场测评得分和专家评审会评审得分7:
3的比重计算市场年度综合得分。
参考市场满意度调查结果,确定参评市场最终排名,由市星级市场评审专家委员会审定候选市场名单。
4.候选市场名单公示。
星级市场候选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接受社会监督。
5.确定星级市场名单。
市工商局根据评审专家委员会审定情况和候选名单公示情况,确定最终评定结果。
第十九条市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度星级市场参评资格:
1.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火灾、爆炸、燃爆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4.对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未按期限整改落实的;
5.被市、区财政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
6.其他违反诚信经营,被群众投诉且被查实,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星级市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回访检查,防止星级市场管理滑坡。
第二十一条回访检查可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
重点检查市场的基础设施、配套管理服务、环境卫生以及上市商品安全管理、品牌经营、经营者信用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对星级市场检查时发现问题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措施,促其整改。
区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将处理结果报市工商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检查发现星级市场因硬件设施和市场管理等不符合原星级标准的,由原认定机关降低或撤销其星级市场称号。
第二十四条星级市场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降低星级市场级别:
1.被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未按要求整改的;
2.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过程中,经省、市责任部门考核检查,存在较大问题的;
3.市场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
4.市场因违法经营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大影响或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较大问题的;
5.发生其他较大问题影响市场秩序的。
第二十五条星级市场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撤销其星级市场称号:
1.市场设施陈旧破损,交易秩序混乱,卫生状况差,市场开办单位管理不到位;
2.被责令限期整改,但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3.市场因违法经营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或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突出问题的;
4.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过程中,经省、市责任部门考核检查,存在严重问题的;
5.市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恶性刑事案件的;
6.发生其他严重问题影响市场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被降低星级市场称号的,自被降星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参加星级市场创建;
被撤销星级市场称号的,自被撤销之日起二年内不予恢复或参加星级市场创建。
第二十七条星级市场被降级、撤销星级的,由原认定机关直接或委托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调换或收回星级市场牌匾。
第六章奖励标准
第二十八条对获得星级认定的市场,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
1的比例给予综合奖补。
其中:
五星级市场给予综合奖补资金80万元/处,四星级市场给予综合奖补资金60万元/处,三星级市场给予综合奖补资金40万元/处。
综合奖补资金的发放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获得星级认定的市场取得综合奖补资金后,要用不低于10%的综合奖补资金对市场文明诚信经营业户等进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各区政府要将星级市场创建工作纳入对街道办事处的年终考核。
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有1处市场获得星级认定的年终考核加1分,有2处及以上市场获得星级认定的年终考核加2分。
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星级市场创建工作纳入对工商(市场监管)所、食品药品监管所的年终考核。
工商(市场监管)所、食品药品监管所辖区内有1处市场获得星级认定的年终考核加2分,有2处及以上市场获得星级认定的年终考核加4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参评市场应当为评审工作提供便利,有向星级市场评定机构、评审小组、第三方测评机构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责任义务。
凡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影响星级评定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度评定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星级创建。
第三十一条专家委员会、评审小组和第三方测评机构必须公平、公正的对参评市场的创建工作做出正确考评测评,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第三方测评机构测评资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星级市场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和《青岛市2018年星级农贸市场创建标准》、《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贸市场管理规定》等要求,加强市场规范化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星级农贸市场创建,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适应于青岛市2018年星级市场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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