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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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或解释:
⒈各省内河港口,除四川省的泸州、宜宾、江安、合江、朱杨溪外,原则上只办理整车联运,不办理零担联运。
但在实际业务中确有办理零担联运的需要,并报经铁、交两部同意时,仍可办理零担联运。
⒉沿海港口八所只办理整车联运,不办理零担联运。
⒊从水路起运按一次收费办理的联运货物,经由上海地区换装时,一律按上海南站的里程,经由武汉地区换装时,一律按江岸站的里程计收铁路运费;
但经由舵落口站、港换装的,应按舵落口站的里程计收铁路运费。
⒋黑龙江省内河的水陆联运港口(目前规定为哈尔滨、佳木斯、肇源、巴彦、新甸、通河、乌鸦泡、依兰、富锦、木兰等十个),除办理整车货物的水陆联运业务外,并增办零担货物的水陆联运发送业务,但到达上述港口的零担联运货物,请各地发站、起运港暂勿受理。
⒌经由水陆联运到达华南沿海、海南岛地区的汕头、黄埔、广州、湛江、北海、海口、八所等七个联运港口,以及从上述联运港口发送的货物,应按照合理流向的安排,结合下列规定,确定联运计划,安排联运路线:
(1)整车联运货物:
开放北方沿海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上海、宁波、温州等九个联运港口和上述华南沿海、海南岛地区七个联运港口互相间的直达运输。
凡东北、华北、西北、华东各地和华南沿海、海南岛地区之间往返运输的物资,在符合国家规定合理流向的原则下,均可经由“南北沿海直达航线水陆联运货物运价率表“(表十九)所载明的各条航线办理水陆联运。
(2)零担联运货物:
各南北沿海直达航线不受理零担货物运输。
由于零担货物零星、分散,应尽量减少中转环节,缩短运输时间,防止货损、货差事故。
从全国各地发往华南沿海、海南岛地区各联运港口的水陆联运零担货物,应采取铁水两段联运,不得采取“铁一水一铁”甚至“铁一水一铁一水”等多次换装的方式。
为此,从发站到华南沿海换装地点这一区段,应采取铁路直达运输。
华南沿海各换装地点对零担货物换装的分工统一规定如下:
①到达汕头港的货物:
由广州南站和广州港换装;
②到达海口、八所港的货物:
从成都、昆明、柳州铁路局管内各站发运的,经由湛江站和湛江港换装;
从其他路局发运的,经由广州南站和广州港换装;
③到达北海港的货物:
经由湛江站和湛江港换装。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从华南沿海、海南岛地区发送的水陆联运零担货物。
⒍从铁路各站发运,到达温州或海门港的零担联运货物,应按照下列合理流向发运:
(1)从昆明、柳州、广州、南昌铁路局各站及上海铁路局沪杭线临平站以南各站发运的,一律经由宁波北站和宁波港换装;
(2)从齐齐哈尔、哈尔滨、吉林、沈阳、锦州铁路局各站发运的,应经大连换装海运到上海港,按铁水水三段联运的方式到达温州或海门港;
(3)从其余各站发运的,经由北郊站和上海港换装。
从温州或海门港起运的水路联运零担货物,同样适用本款合理流向的规定。
并重申,宁波港和宁波北站办理水陆换装业务的限制已经取消,今后对零担联运货物和联运计划核定的整车联运货物均可经由宁波港和宁波北站办理换装业务。
第四条联运货物的种类和数量规定如下:
一、货物种类:
除易腐货物、动物、植物、灵柩(包括尸骨、尸骨灰和尸体在内)、危险货物(常用化肥氨氰化钙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品名表内所规定的农药不在此限)、放射性物品、编排木材(东北经大连、营口两港到上海地区的木排运输不在此限)、超过起运、换装和到达地点起重能力的重大件(具体标准在平衡计划时根据铁路和水路的有关规定及具体设备情况审定)和散装的粮食、油、盐、水泥外,都办理联运;
但编排木材和散装的粮食、油、盐经发货人与铁路、水路协商同意后,也可以在特定路线上办理联运。
⒈在下列特定线路上,开办原油水陆联运:
(1)特定线路:
限于经由大连港换装经水运直达上海、南京两港,以及经由青岛港换装直达上海、南京、湛江、黄埔四港的散装原油。
(2)计量办法:
水陆全程一律根据发站在运单上所确定的重量为准,计算运量及运输费用均以此为依据,原来原转。
除铁路和水路的责任事故所发生的原油损失,应分别由责任局负责赔偿外,其余重量溢余或短少,均由发、收货人自行处理;
运输费用不退不补。
(3)联运原油不分批次、收货人,不分含水量高低,视同单一品种,混卸混存混转。
(4)路港交接,仍按联运规则铅封交接办理。
对罐车损坏漏油或整车未到港,应按规定编制货运记录备查并处理。
(5)始发站应按联运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水陆全程的运输费用实行一次收费(包括水陆运费、换装包干费及上海港港务费)。
(6)联运原油,原则上必须一船一个到点;
如发生一船分卸两个到点时,应征得承运人同意,分卸可能造成的此多彼少问题,由收货人自行处理。
(7)为保证油联运的顺利执行,铁路区段应固定车底,循环运送;
大连港应专罐专用;
上海海运局应专船专用,并加强与炼油厂的卸船联系,实行“一条龙”运输大协作。
二、货物数量:
一批货物的重量不满29吨或体积不满60立方米,按零担办理,但一批重量最少不得少于20公斤,每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1立方米(一件的重量在10公斤以上者除外),每件长度最长不得超过7米。
一批货物的重量在29吨以上(包括29吨)或体积在60立方米以上(包括60立方米)的,均按整车办理。
但由于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态关系,在铁路区段内必须使用单独车辆运输时,其重量或体积虽不满上述规定,也可以按整车办理。
零担货物按联运办理时,每件最大重量以两吨为限,体积以3立方米为限;
超过这一限度,在承运前应征得有关换装和到达地点的车站和港口同意后,方可受理。
凡在本条和第三条所规定的办理联运范围以内,起运与换装地点的车站和港口,必须按照水陆联运承运,不受理代办中转业务。
对于超出规定联运范围的货物(如运往非联运港口,超出联运范围的货种等),应请发货单位先征得换装车站和港口同意,并取得证明后,再受理代办中转业务,并在托运计划表和运单内注明。
第二章联运货物运输计划
第五条联运工作必须按计划办理。
联运货物运输计划必须正确体现国家综合利用各种运输工具,贯彻各种合理运输流向的规定。
托运人托运整车联运货物时,必须提出水陆联运货物运输计划表。
铁路和水运部门应当共同对运输计划表进行审核平衡后,具体制定水陆联运货物运输计划。
水陆联运货物运输计划应由铁道部和交通部共同批准下达。
对于联运货物,各铁路局、航运局和港务局必须优先承运,不得核减。
关于水陆联运货物运输计划的编制办法原则上采取“按季集中编制,分月调整”的办法,其具体内容、提送份数、提出时间、运输计划的具体编制办法以及计划的变更和临时计划外的提出和承认程序等,均由铁道部和交通部根据国家关于运输计划和物资分配管理体制的规定,另行制订具体办法。
第六条对于联运货物,铁路局、航运局和港务局应当会同发货矿(厂)及收货人,按月度运输计划确定的数量,共同组织包括水陆运输全程的一线相连环环紧扣的快速运输线,尽可能的做到车船直接换装,货不落地。
其具体组织方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的各种形式:
一、对于大宗货物,可以采取定点、定线、定编组的红旗直达列车与定班、定线船舶相衔接的形式;
二、对于较大宗货物,可以采取均衡成组装车或波浪式装车与定班、定线船舶相衔接的形式;
三、对于数量较少但仍够整船运输的货物,铁路可以按照接运船期组织临时集中成组装车的形式;
四、对于数量较少、到点分散的百杂货,可以采取定船、定点(到点)、定库等一系列固定,并运用集装箱、集装袋等工具的“一条龙”成组运输的形式。
发货厂矿、铁路、港口、航运局和收货人应当互相协作,环环紧扣,准备好足够货源及运输装卸力量,装车、装船要为卸车、卸船创造条件,编组要为解体创造条件,共同保证快速运输线质量良好地实现。
第三章联运货物运送条件
第七条发货人托运联运货物时,应当按批(从水路起运以装在同一船内为限)向起运站或起运港提出“水陆联运货物运单”一份(附件二)(略),运单须随同货物递送至到达地点,交给收货人。
发站或起运港根据“水陆联运货物运单”填写“水陆联运货票”。
货票分甲、乙、丙、丁四联,其周转程序如下:
甲联报起运地铁路局或航运局财务部门;
乙联随同货物至第一换装地点,报接运铁路局或航运局财务部门;
但对于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在起运地实行一次收费以及中间区段委托到达地代收费用的货物,本联应作为铁路和水路之间的费用清算联,另由换装站或换装港加抄一份报接运的铁路局或航运局;
丙联由发站或起运港存查;
丁联随同货物递交到达地点,由到达站报所管局财务部门或由到达港存查。
如联运全程包括两个水运区段时(沿海、长江和内河均分别作为一个区段计算),应增加货票两联;
三个水运区段时,应增加货票四联。
增加各联均使用空白号码货票,填注原号码。
其中交各区段航运局各一联,其余由各换装港留存;
均由起运港或第一换装港按照水运内部关于运输收入港航结算办法的规定分别递转。
⒈发站或起运港填制联运货票时,对于发站或起运港应写全衔,如:
“大连港”,不能只写“大连”。
⒉承运时核收运杂费,一律以运单下面的小联“水陆联运货物承运收据”作为托运人的报销凭证,运单不能作为报销用,并应在运单边上印上“不能报销用”字样。
交付时核收运杂费,应由到站或到达港另行填发收据,作为收货人报销用。
⒊“第一换装地点、第二换装地点、第三换装地点”各栏,应一律由发站或起运港按照月度联运计划平衡核定的联运路线填写。
对于不编计划的零担货物,由发站或起运港根据合理运输路线参照发货人意见填写。
两段联运,填写一个换装地点,三段联运填写两个换装地点,四段联运填写三个换装地点。
所谓换装地点,不仅指水陆换装地点,亦应包括沿海、长江和内河各个水运区段之间的换装地点,但长江上、中、下游之间的中转作业应视为长江区段的内部作业,不得算作正式换装作业。
例如:
从大渡口站发运重钢钢材一批,计划核定经九龙坡、上海、大连三次换装到达沈阳,应填写如下:
第一换装地点港名重庆、站名九龙坡;
第二换装地点港名上海(站名格内作“一”记号,消去,因系江海换装),第三换装地点港名
大连、站名大连北。
⒋“到站或到达港”栏和“收货人”栏,必须同在一地,注意防止两者分散两地,无法交付。
如水陆联运的到站或到达港并非货物的最终到点,尚须经过短途运输或其他工具转运时,应将负责转运的机关或代理人和原收货人同时填入“收货人”栏内,例如:
鞍钢发运经大连到上海港钢材一批,由福建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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