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最新版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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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卖人对买受人的按揭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买受人应积极履行其还款义务,若买受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在出卖人按约定履行其保证责任后,出卖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出卖人因承担保证责任所付出的全部费用。
3、其他方式
首付款(含定金)/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
剩余房款的支付/.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未超过3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_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2%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2种方式进行处理:
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12月31日,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五方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
(2)出卖人未收到买受人交付的全部房价款项及买受人未完全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如买受人的银行按揭或公积金贷款须下账到出卖人指定账户后)
(3)该条所指的特殊原因还应包括某些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如买受人在购房时使用了政府福利补贴或指标的(如货币补贴),须待该政府福利补贴或指标的金额未完全下账到出卖人的指定账户后,出卖人才会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第十条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
买受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30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
出卖人无需另行通知买受人房屋交付日期。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出卖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逾期未超过三十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
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三十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
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十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如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和出现本合同第九条中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的,则出卖人不予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房屋视为已经交付给买受人,出卖人按逾期每天100元向买受人收取房屋管理费。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一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包括在销售过程中,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入户道路,交房时完成到位12月31日;
2.水、电交房时达到使用条件12月31日.
3.燃气管道交房时达到使用条件12月31日.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书面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按房款总额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采取补救措施于三十日内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3、其他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买受人有权拒绝出卖人的交付行为,且出卖人应按第十一规定的违约金标准(日万分之一)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并按约定标准在60日内完成整改。
第十三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关于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
在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代收物业维修资金。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的,应当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
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及违约责任概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五条关于房屋使用的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按规划用途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否则,违约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
第十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500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权属登记,并
由出卖人按买受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15日内将买受人
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2%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为便于及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人应于购买房屋时交清办理产权证所需的费用(含契税、房屋维修基金、印花税等),由出卖人代收代缴。
办理产权手续前,买受人应按长沙市房产局和国土部门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证明原件,还须完成房屋面积的多退少补,如因买受人原因推迟提供有关资料和交纳有关费用而导致不能及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则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
1、买受人在本合同在所注明的联系地址及电话应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即视为买受人已收到或知晓出卖人依据本合同应告知或通知的事由,并且买受人应自行承担相应得后果。
2、出卖人通知买受人本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履约以电话或寄件的方式送达买受人。
出卖人以寄件方式通知买受人的,出卖人从邮局向买受人寄出挂号原件,即视为出卖人已向买受人送达了通知,其通知送达的时间以邮戳的时间为准或合同的约定时间为准。
如买受人若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任何通知向其中一人发出即视为向买受人之全体发出。
买卖合同规定的各项时限含法定节假日,若到期当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下一个工作日。
3、买受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是否收到交房
通知(入伙通知)提出异议,则视为买受人已在交付期限前收到交房通知(入伙通知)
4、本小区车库、车位面积不包括在公摊面积中,如买受人需要购买或使用车库、车位,则应另行与出卖人签订协议。
5、为便于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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