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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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
(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第五条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进行考核;
委托市直部门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委托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会同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 业绩考核目标实行年度与任期相统一,与企业五年发展规划和三年计划目标相衔接。
第八条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由于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实际情况的,企业可在考核当期提出书面调整报告,市国资委可视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市国资委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企业每半年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
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报告。
第三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做强主营业务、彰显功能特色、服务经济发展的要求,从自主经营业务业绩(以下简称自主经营业绩),公益性、政府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与建设(以下简称公益项目投资)及功能类任务三方面业务设定系统的考核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自主经营业绩。
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
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议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业绩净利润、经济增加值;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实际发展状况及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由营业收入、资产负债率和经认定的其他适用指标构成,具体指标及权重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三)评议指标,指市国资委对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表现、基础管理、发展创新、行业影响、社会贡献、安全生产及维稳工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基础上做出的综合评价,主要反映企业负责人在考核当期所采取的各项经营管理措施及其成效。
第十三条公益项目投资。
主要考核企业自筹资金承担的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基础建设、重大产业发展及其他政策性项目的投资与建设情况:
(一)政府项目工程投资完成率。
根据企业所承担的政府项目工程合同规定的投资总额与时间进度,按年度计划投资额进行考核。
(二)政府项目工程成本控制率。
考核企业所承担的政府项目工程经批准的概算投资总额与项目实际决算工程造价总额的对比情况。
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在批准的投资概(估)算内对工程造价进行跟踪控制,从设计、施工到竣工决算进行全过程造价控制,有效节约工程造价成本。
确属必须进行概(估)算调整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相关部门审批。
具体指标考核要求及权重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四条功能类任务。
根据企业承担的政府确定的专项融资任务、社会事业项目及其他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等情况,设置相关考核指标,具体指标及权重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五条对于公益项目投资、功能类任务的收益及政策性补贴收入,不计入年度自主经营业绩,待一个任期结束,其投资转化为企业资产或经营收益时,再在其经营任期业绩上体现。
第十六条确定公益性企业和主要承担政府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本市及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于每年初提出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委托管理的企业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主要业绩指标的目标建议值,以本企业上年度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为基数,原则上不低于对应的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年度预期增幅。
(二)市国资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第十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程序为:
(一)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委托管理的企业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组织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九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设定四项指标: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核定)后的所有者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企业任期内三年主营业务的平均增长情况;
(三)不良资产比率,指企业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占考核期末资产总额的比率;
(四)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任期内每个年度自主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得分确定。
第二十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根据经批准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程序为: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市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五章薪酬构成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作为企业负责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主要由基薪、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和任期特别奖励构成。
第二十四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难度和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五条基薪按以下公式确定:
基薪=基薪基数×
调节系数
(一)基薪基数=(上年度漳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50%+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50%)×
3倍
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国资委根据参与考核的各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含高管)统计提供。
(二)调节系数=国有净资产系数×
30%+净利润系数×
25%+资产总额系数×
20%+营业收入系数×
15%+职工平均人数系数×
10%
企业各项指标系数按指标名次对应取值,即指标排名第一的,系数为1.1;
指标排名最后一名的,系数为0.9;
其他名次的,系数为1.0。
各指标名次每年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财务决算结果排序提供。
第二十六条在国有资本保值的前提下,基薪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不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因企业经营结果造成国有资本减值的,原则上应按减值率的4-10倍扣减企业负责人下一年度的基薪。
对自主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当年为60分以下的,予以黄牌警告且次年基薪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下浮10%。
第二十七条企业因清产核资、减员增效、改革改制、产权转让、资产划拨、重组,导致确定基薪的因素发生变化,其负责人的基薪已确定的在当年内不予调整。
第二十八条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在基薪的3倍以内确定。
绩效年薪按以下公式确定:
绩效年薪=2×
基薪×
()+1×
自主经营业绩指标考核得分小于60分的,以60分计算。
第二十九条对企业超额完成业绩净利润对标值(年度考核目标值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中的最高值之比的较高者)的部分,按照10%的比例,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年薪奖励。
其中,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均以市国资委核定的业绩净利润为准。
第三十条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年初预算、年终考核结算制。
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和本办法,制订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包括基薪、绩效年薪、奖励年薪等)并附相关材料报市国资委审批。
市国资委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时,应当听取外派监事会的意见。
委托管理的企业在向市国资委报送年度薪酬方案时,应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三十一条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予以批复。
对委托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的批复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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