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进行中解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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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企业银行对客户的每日人民币外汇牌价实行一日一价,由总行根据外汇交易中心当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以及国家外汇局规定的浮动范围制定,各分支机构参照执行。
第七条总分行间结售汇头寸系统内平盘价格根据总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买卖的价格情况而具体确定。
第三章结售汇综合头寸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企业银行的头寸由对客户结售汇头寸、自身结售汇头寸、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所产生的头寸、汇兑损益头寸及资产评价头寸组成。
对客户结售汇头寸、自身结售汇头寸及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所产生的头寸,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售汇综合头寸范围,汇兑损益头寸及资产评价头寸属于结构性头寸。
汇兑损益头寸是指对客户结售汇业务及外汇交易业务中,由于发生汇兑收益或者汇兑损失而产生的头寸。
资产评价头寸是指记账本位币以外的币种由于其与本位币之间的汇率变动,而对本位币发生收益或者损失而产生的头寸。
第九条对客户结售汇指企业银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兑换的业务。
第一十条企业银行自身结售汇是指我行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而产生的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进行的兑换业务。
第一十一条外汇买卖业务指企业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进行外汇买卖的业务。
第一十二条企业银行结构性头寸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可与综合性头寸进行对冲。
第一十三条企业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是由总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银行的结售汇业务量、本外币资本金以及资产状况等因素来核定。
企业银行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可向外汇局申请适当调整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
第一十四条总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核定并管理企业银行总行结售汇综合头寸。
现阶段,企业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为零,上限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限额。
第一十五条外汇局对我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按日进行考核和监督。
我行按日管理全行系统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使每个交易日结束时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外汇局核定的限额内。
对于临时超过核定限额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结束前调整至限额内。
第一十六条依据企业银行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规模、日均结汇、售汇差额、日最高售汇量、单笔结汇、售汇最高金额等情况,总行在外汇局核定的范围内,自行分配各分支机构的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并将分配结果报我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
第一十七条各分支机构应密切关注结售汇业务量,合理实施与总行的系统内平盘操作,使结售汇综合头寸始终保持在总行所规定的合理范围之内。
第一十八条企业银行总行对各分支机构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保证各分支机构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始终处于规定范围之内,在合理控制风险的范围内实现利润最大化。
第一十九条各分支机构若发生超出总行核定的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的情况,应责令其立即与总行进行系统内平补,并督促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我行办理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的结售汇,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逐笔审批,该部分头寸不纳入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将结售汇综合头寸和资本及金融项目项下自身结售汇需求对冲。
第二十一条各分支机构办理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时应统一汇集到总行,由总行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审批,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将资本与金融项下结售汇头寸进行系统内平盘或与其他头寸项目对冲。
第二十二条企业银行的经营利润结售汇要经国家外汇管理局逐笔审批,不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银行外汇净收益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或在董事会批准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经外汇局事前核准后可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
第二十四条对于人民币利润,在经外汇管理局事前核准的情况下可以购汇汇出境外。
第四章结售汇综合头寸内部平补及会计核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支行每日应将所持有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及时向上级分行进行系统内平盘。
第二十六条各分行每日应将包含其所辖支行在内所持有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及时向总行进行系统内平盘,并将日终综合头寸余额控制在总行核定的限额内。
第二十七条总行可以根据分行的实际业务情况和需求,调整分支机构的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国际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各分行单笔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的头寸向总行平盘的,在得知客户大额结售汇信息时,应当第一时间通知总行。
第二十九条各支行向其上级分行进行多头头寸平补时支行及分行的会计分录如下。
(一)支行卖出外币头寸时:
1、支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记:
头寸(外币)
贷记:
联行往来(乙/甲)(外币)
联行往来(乙/甲)(人民币)
头寸(人民币)
2、分行的会计分录为:
(二)支行买入外币头寸时:
第三十条各分行向总行进行多头头寸平补时总行及分行的会计分录如下。
(一)分行卖出外币头寸时:
1、分行的会计分录为:
2、总行的会计分录为:
(二)分行买入外币头寸时:
第三十一条总行在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上平盘多头头寸时,会计分录如下:
存放同业/未交割即期外汇买卖交易(外币)
人行清算账户/未交割即期外汇买卖交易(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总行在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上平补少头头寸时,会计分录如下:
第五章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报表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分支机构应于业务(包括对客户结售汇、系统内平盘、自身结售汇等影响头寸的业务)截止时间(每日16:
30)过后,立即向总行资金部报告当日结售汇业务明细(格式见附件1)
第三十四条各分行每月第2日前,需对上月该分行结售汇业务进展情况进行分析,形成文字性报告,报送至总行。
第三十五条企业银行大额结汇、售汇交易施行备案制度。
发生下列较大金额的结售汇交易时,我行应在当日总行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报送《企业银行XX分行大额结售汇情况备案表》(格式见附件2),说明该笔业务的性质、金额和外汇来源及用途:
(一)经常项目下单笔结汇或售汇超过等值500万美元的交易;
(二)资本项目下单笔结汇或售汇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的交易;
第三十六条对于同一企业每月累计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我行应于次月第一个工作日上午向总行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报送《企业银行XX分行大额结售汇情况备案表》(格式见附件2),。
(一)同一企业在每月经常项目下累计结汇或累计售汇金额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的交易;
(二)同一企业在每月资本项目下累计结汇或累计售汇金额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的交易.
第三十七条总行应每日将各币种头寸折合成美元,并于次日上午10:
00前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向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格式见附件3)。
第三十八条总行每旬(上旬和中旬)后3日内向外汇局报送《XX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格式见附件4、5),每月后3日内向外汇局报送《XX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格式见附件6、7)。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各分支机构出现如下情形的,将酌情对其处以全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处罚:
(一)连续3个工作日结售汇综合头寸日终余额超过总行为其核定的限额而未及时向总行进行内部平补的;
(二)结售汇综合头寸超出总行核定的限额,在总行屡次敦促下未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备案的;
(三)一个季度内有5次结售汇周转头寸日终余额超过总行为其核定的限额而未及时向总行进行内部平补的;
(四)一个月内出现3次结售汇周转头寸统计错误的;
(五)总行认为应该处罚的事项。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各分支机构应及时向总行反应在头寸控制及管理过程发生的突发事件以及存在的问题,以便总行更好的改进操作流程提高业务处理效率。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企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企业银行XX分行结售汇业务明细表
年月日
单位:
美元
序号
企业名称
类别
币种
金额
性质
外汇来源
外汇用途
注:
1、该表格用以统计分行(包括下属支行)对客户结售汇及自身结售汇业务明细。
2、该表格的填报单位为美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3、各分行每日业务结束后立即向总行上报该表格。
4、上表中“类别”一栏填写“结汇”或“售汇”;
“性质”是指在结售汇统计表中的归口。
附件2
企业银行XX分行大额结售汇情况备案表
日期
折美元
备注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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