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纵向差序格局社会文化发展水平角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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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及与时俱进的务实精神的正确指引下,党的十五大上,中共中央又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随后将其写进了宪法。
这标志着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之一。
中国适时地开始了由“法制”向“法治”的迈进。
从“法制”到“法治”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法制与法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互相替代,但关系密切。
法制是法律制度,是人们活动的规范或秩序系统;
法治以法制为基础,没有法制的法治是不存在的,但是有法制却未必有法治。
法制强调实存的规范、秩序;
法治则是对法制的价值要求,它要求法制贯彻自由、平等、人权等基本价值,同时要求法制在程序上、形式上也应当是公正的,例如明确性、平等性、公平性等。
由此可见,实现“法制”易,要“法治”则非一件易事。
尤其是在我国目前的转型时期,法治建设刚刚开始步入轨道,千头万绪交织其中,“依法治国”虽在政治层面上已经被确立,但实际上对于具体的含义还没有达成共识,发展的方向还没有完全的清晰和明确,等等。
但可以肯定的是,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法治建设也一样,“法治形成,是一个社会过程,它需要的是一个时间区间,而不是一个简单的时间点”。
通往法治国家的道路注定漫长而艰难,充满了危险、失误和幻想。
鉴于此,笔者认同这样一种观点:
“我们对法治的感受存在于对法治的追求过程当中,它好比绝对真理一样或许永远无法被完全地实现,但是我们总是在无限地接近它,并且与此同时获得一个又一个的相对法治。
”
进而,我在思考中国的法治建设时,发现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存在并将长期存在法治建设的差异性,为便于研究,我将这种差异性称之为“差序格局”。
这种差序格局可分为纵的方向和横的方向两方面。
纵向的差序格局是指大城市、中小城市、农村地区三个地理空间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会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
横向的差序格局是指港澳台地区、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三个地理空间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也会呈现一定的差异性。
形成这种差序格局的原因很多,最重要的是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
作为基础性的阶段性思考,同时为将问题说透彻,本文试图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角度谈一谈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纵向的差序格局。
二、大城市、中小城市、农村地区之划分。
从研究法治建设进程中之差异性的角度出发,参考中国现行的行政区划设置,我从纵向的角度划分出三片区域来:
大城市、中小城市、农村地区。
在传统研究社会问题的方法路径里,从纵的方向一般分为城市和农村,简称“城乡”。
这种划分源于城市和农村存在的巨大差别,具有一定合理性。
在我看来,这种划分是粗糙的。
它抹杀了大城市与中小城市显着而重要的区别。
大城市与中小城市虽同为城市,但在市民素养、居民收入、城市文化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种差异足以影响到我们社会的进步、法治的建设。
其次,至2001年底,全国地级区划数332个,其中地级市265个;
县级区划数2053个,其中县级市293个;
地县级市658个,市辖区808个。
依据本文下面谈到大城市的划分方法,减去34个省级行政区的省会城市和直辖市,余下的皆为中小城市,可见中小城市数量之多。
这也要求我们必须得“善待”中小城市。
本文所指的大城市,从行政区划上来说,包括两类。
一是省级行政区划的直辖市;
一是各个省会城市。
这两类城市具有如下特点:
人口已远远超过百万,有的甚至已经超过千万;
是一个省级行政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有的甚至还是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最早实现四个现代化,且已经成为引导中国社会发展的方向标。
本文所称的中小城市,也包括两类。
一是中等城市,一是小城市。
中等城市在行政级别上来说,为地厅级;
中等城市一般都有一个以上的市辖区,但所辖区的规模都不大,城市规模上远小于省会城市。
小城市主要包括不设区的市的城区,县城的城区等,行政级别为县级区划,规模仅一个城区而已,住着密度相对较高的人口。
之所以将两者放在一起,合称“中小城市”,是因为,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在城市规模上相差不大,许多中等城市都是由小城市升格而成,在市民素养、居民收入、城市文化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同构性,差异较小。
小城市、县与大城市、中等城市在行政上有隶属关系,因此,本文所指的市辖区一般都归属于大城市、中等城市的范围;
非市辖区的县级城市和小县城都是本文所指的“小城市”。
以陕西省的西安市、咸阳市、韩城市为例。
雁塔区、新城区归属于西安这个大城市的范围,而周至、户县等县的城区则是本文所指的“小城市”;
咸阳是中等城市,秦都区、渭城区等属于咸阳这个中等城市的范围,其它的县的城区则是本文所指的“小城市”;
韩城市属于县级市,自然也是本文所指的“小城市”。
除城市以外的地区,都是本文所指的“农村地区”。
为便于观察,制图
农村地区
城区X
市辖区A、B、C…
城区Y
三、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角度试论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纵向的差序格局
郝铁川教授在《中国依法治国的渐进性》一文中认为,现代法治需要较高的文化水平的支持,偏激一点说“愚昧无法治”。
对此,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
认为将法治视为与文化素质水平有着前后相承的时间关系,文化素质水平的提高被认为是外生于法治的异物并且是先于法治的,于是借口文化素质水平的先行来否定法治或借口文化素质水平的落后来拖延法治进程就会成为逻辑与实践的高概率发展方向,法治有可能在文化素质的祭坛上牺牲自己的存在。
进而认为,文化素质的高低并不是影响法治秩序的决定性因素,相反,法治秩序可以通过合理设置制度结构来引导帮助人们文化素质的提高。
[10]对于这种建设性意见,我是认同的,并且认为郝铁川教授文中的“社会文化水平的制约”部分仅谈“人口的文化素质”是较为狭窄的。
社会文化水平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不是一个人口文化素质所能涵盖。
本部分拟从人口的文化素质、大众媒介、法治建设的文化土壤三方面探讨此问题。
人口的文化素质
郝铁川教授在《中国依法治国的渐进性》一文中,详谈了领导层、执行层、承受层的人口的文化素质,这种分类模型颇值借鉴。
本文拟借用这种分类模型探讨大城市、中小城市、农村地区三个地理空间内人口的文化素质。
在大城市,领导层、执行层人口的文化素质最高。
这种
“高”表现在具有很高的学历,大多都是大专以上学历。
承受层人口的文化素质则存在分化现象。
既有较高文化素质的人口,如公私企业的白领及以上阶层、事业单位里的高级雇员等;
也有低文化素质的人口,如由村民转化为市民的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口、常年在城市打工并已经取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这几类人口的文化素质较前一类人口的文化素质要低,但大多也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与大城市相比,中小城市的领导层、执行层人口的文化素质次之。
承受层人口的文化素质与大城市没有多大差距,也存在一定的分化,分化的类型也与大城市相似。
农村地区的领导层、执行层人口的文化素质最低。
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解决这种状况,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毕业参加工作必须到基层去锻炼两年等。
本来就是城市人口或已经完全“城市化”的大学生之所以到农村地区去,很大程度上是想赚取一种“政治资本”,他们在农村不会干长久,时间到了,最终还是要回到城市去。
农村地区的承受层人口的文化素质最低,大多数农民最高学历都是初中,稍高一点的学历的农民大多都会想法设法跳出“农门”,到城市去谋一份职业,创一番天地。
人口的文化素质之高低主要是以学历作为衡量标准,可以说明的问题是,对于当代日益专门化、复杂化的法律的执行,大城市效率最高,中小城市次之,农村地区最小。
想使法律在农村地区得到较为理想的实施、执行,就得靠农村地区的干部的“解说”了。
在某种程度上,农村地区的干部在这里充当了一个法律实施的“转化器”。
由于他们本身的文化素质就存在问题,在实施、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必然会有这样那样的出入。
既有可能借国家名义进行“权力寻租”,也有可能加重农民负担,还有可能保护国家的利益等。
实施、执行法律的过程所形成的知识不仅是地方性的,而且是非常个人化的,是难登大雅之堂、交流起来不经济的知识。
因此也是不值得大规模生产即进入书本的知识。
[11]但当事人双方“心知肚明”,最终形成的书面文件却是符合既定法律形式的。
人口的文化素质之高低不能完全说明的问题是,农村的人就一定比中小城市和大城市的人不遵守法律。
但受过高学历教育的人口一般都接受过比较正式的法律教育,而其他的人口则不具有这种教育经历。
因此,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人口的文化素质的差异必然会使大城市、中小城市、农村地区之间的法治建设呈现一定的差异性。
大众媒介
在现代社会,文化的主要形态为大众文化,大众媒介是大众文化的最佳载体。
研究社会文化发展水平必须得思考大众媒介。
在中国,大众媒介习惯上只包括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是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本文所指的大众媒介包括报纸、广播、电视及互联网四种。
[12]
大众媒介的具有很强的政治功能,主要表现在四方面。
首先,维护政治权力的合法性。
大众媒介维护政治权力合法性的主要手段是,传播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
从古到今,任何一个社会里,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始终是统治阶级的思想,掌握着生产资料的阶级必须以控制社会的思想来保证自己对社会的统治。
任何一个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统治,除依靠暴力镇压一切反抗,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制裁一切有害于他们统治的行为外,还必须把自己的思想推广到全社会去,被其他阶级的人所接受,大众媒介恰恰就扮演着这样的角色。
其次,参与政治决策。
政治参与就是公民或公民团体影响政府活动的行为。
政治参与的主体是公民或公民团体即非专业的政治从业者。
政治参与的方式可分为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两种,大众媒介是间接参与的一种非常重要的中介机构。
比如,公民个人可以在大众媒介上发表对当前政局的看法,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公民团体也可以通过大众媒介宣传自己的主张,呼吁政府制定有利于自身的政策。
再次,塑造政治文化。
大众媒介对政治的影响力相当程度上是通过塑造政治文化实行的。
它不断地阐述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合理性,澄清一个国家的政治目标,鼓励大众参政议政,唤起大众意识和政治热情。
最后,进行舆论监督。
在大众媒介产生的初级阶段,媒介常常以公众舆论代表的身份出现的。
它将公众的监督传达给政府,同时也将政府的所作所为呈现给公众,以使政府接受公众的监督。
[13]
此外。
大众媒介的媒介形态还与民主状况密切相关,大众媒介的不断更新,大大促进了民主的发展,媒介发展和民主进程是同步进行的。
[14]
法律作为政治的兄弟、社会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和大众媒介的关系十分密切。
进而言之,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大众媒介已经发生并将必然发挥巨大的作用。
第一,大众媒介是最佳的法制宣传工具。
当下的许多非法制类报刊都开设了法制类栏目;
电视、广播也开设了许多法制节目;
互联网上更有数不清的法制网站。
这些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以报道法律新闻、典型案件、邀请法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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