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学习笔记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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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地方规章(省市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国际条约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的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一般规定与旧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不一致,国务院裁决;
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采用地方性法规,适用部门规章的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不一致,国务院裁决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财产经费、名称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是代理行为
◆代理的终止
届满完成、取消代理或辞去代理、法人终止
◆物权种类
◊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特征
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专利权限
◊发明:
20年,不延期,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0年,不延期,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10年,无限延期,自核准注册之日计算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不能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公益单位团体、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可以作为抵押物
◊房屋、机器、交通工具
◊有权处置的房屋、机器、交通工具
◊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不可作为抵押物
◊土地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公益单位团体
◊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其他财产抵押的,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定金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二、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30万或<300㎡
◊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实行开工报告的
◊军用房屋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
用地批准、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符合、确定施工方、图纸和技术资料、质量安全措施、资金落实(1年,50%,30%)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个月内开工,可延期2次,每次3个月,否则自行作废
◆中止施工、恢复施工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满一年复工,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采用开工报告的,不能按期开工超6个月,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企业资质法定条件
注册资本、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工程业绩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60日前申请延期
◆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倍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3年,30日前申请延期
◆执业资格不予注册:
无行为能力、多单位注册、未继续教育、刑事处罚中、执业刑事处罚结束不满5年、其他刑事处罚结束不满3年、吊销执业证书不满2年、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注册单位不符合要求、超过65岁
◆建造师权利:
名称、执业、签章、保管使用证书印章、解释辩护、继续教育、报酬、侵犯申述
◆过错导致质量事故,停止执业1年;
重大质量事故吊销证书,5年不予注册;
特别恶劣终身不予注册
三、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必须招标的范围: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全部(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融资
◊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
◆必须招标的规模:
◊施工≥200万元
◊材料≥100万元
◊勘察、设计、监理≥50万元
◊总投资额≥3000万元
◆可以不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不宜招标
◊扶贫资金、以工代赈
◊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
◊企业自建自用且有相应资质
◊在建工程追加且有能力
◆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技术复杂、潜在投标人少
◊自然、地域、环境限制
◊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不宜公开招标
◊拟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的招标事宜
◊拟定招标方案,编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审查投标人资格
◊编制标底
◊组织投标人勘查现场
◊组织开标、评标、协助定标
◊草拟合同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招标文件出售至停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不予受理:
逾期、地点错误、未密封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5人以上单数,专家不得少于2/3
◆废标处理
◊没有法人签章
◊内容不全、关键字迹无法辨认
◊多份投标文件,但未声明哪个有效
◊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未提交投标保证金
◊联合体未附共同投标协议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投标人少于3个,重新招标,仍少于3个,必须审批的,报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招标,其他的可以自行决定不再招标
◆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失败,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形式:
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投标总价2%,最高不超过80万元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超出投标有效期30日
◆投标保证金没收
◊开标后到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撤回投标文件
◊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签合同
◊签合同提出附加条件或更改实质性内容
◊拒交履约保证金
◆联合体投标特点
◊2个以上投标人组成,自愿
◊临时组织,无法人
◊以1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中标后各方共同共同签订1个合同,各方连带责任
◊签订共同协议后,不得以个人名义投标,不得组成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其组成发生变化的,需在开标前征得招标人同意
◆联合体应指定牵头人,向招标人提交所有成员法人签署的授权书
◆招标人毁约,返回双倍履约保证金,且应当对超过保证金部分的损失予以赔偿
◆我国对工程总承包不设立专门的资质
◆大型、结构复杂工程,可由2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包
◆劳务分包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违法分包情况
◊分包单位无资质
◊合同未约定且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总承包单位将主体施工分包
◊分包单位再分包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
◊资质不良
◊承揽业务不良
◊质量、安全不良
◊拖欠工程款(工资)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7日内公布诚信行为记录,期限6个月至3年
◆良好行为记录公布期限3年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单务合同:
担保、赠与、无偿委托、无偿保管
◆委托合同:
监理、咨询
◆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
◆合同签章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标的:
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
◆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开工日期前7天书面形式向监理申请延期,监理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书面形式答复
◆竣工日期确定:
◊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拖延验收,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擅自使用,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付款时间的确定:
◊已交付,交付之日
◊未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未交付,未结算,起诉之日
◆对垫资没约定,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对垫资利息没约定,请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其他债权
◊消费者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不得抵抗
◊工程价款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行使期限6个月,自竣工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不合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法定的: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含利润)
◊约定的:
支付违约金或定金
◆无效合同类型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
◆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类型
◊承包人无资质、超资质、借用资质
◊必须招标未招标、中标无效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效力待定合同类型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行为
◆合同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
◊遵循法定的程序
◊变更内容必须明确,否则推定为未变更
◆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无效;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可撤销合同种类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合同撤销权消灭
自知道(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行使撤销权、放弃撤销权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合同无效、撤销、终止,不影响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履行完毕、解除、免除、债务互抵、债务人依法提存标的物、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
Ø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届满前,一方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延迟履行债务,催告后仍然仍未履行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且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没有法律强制性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工作满10年
◊国企改制,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试用期
◊合同期限3个月以下无试用期
◊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不超过1个月
◊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不超过2个月
◊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只能约定1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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