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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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是否已经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
(四)试生产期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
是否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在项目建成后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请试生产,是否存在未批先投、未验先投的问题。
(五)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执行情况。
是否在试生产三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请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了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工作,是否存在未验投产、久试不验的问题。
建设项目正式投产,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是否通过验收合格。
(六)前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七)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落实情况。
(八)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中涉及入海排污的,严格入海排污口的位置选择。
(九)各县区环保工作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三同时”制度的事中事后监管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与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
对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施工期、试生产前和试生产期至少进行1次;
结合环境监理报告,开展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跟踪管理,检查建设项目和配套的环保设施施工、建设、运行等情况;
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对投入试生产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二)专项整治。
根据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区(县、开发区)和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必要的工作督导。
汇总工作情况,形成工作报告。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进行后督察,检查单位是否落实整改要求。
(三)专项检查。
市环保局每年对各县区环保工作主管部门组织1次专项检查,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等方式检查其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三同时”制度的事中事后监管情况。
现场查看的比例不低于应查看建设工程总量的10%。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事中事后环境监督检查计划。
(二)制定事中事后环境监督检查方案。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和处罚决定。
(六)督促整改落实。
(七)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防治医疗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辖区范围内的医疗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县区环境保护工作主管部门。
主要核对企业是否按许可证载明的种类、数量等进行经营;
核查其台帐、人员档案、运输车辆档案和运行记录,严防偷排、倒卖、超范围、超数量情况发生。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二)开展专项检查。
(三)不定期现场检查。
(四)医疗废物台帐资料核查、医疗废物转移联单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询问情况、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二)实施现场检查。
(三)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四)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程序进行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2月修订)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3年2月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辖区范围内的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单位。
主要核对企业是否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申请的种类、数量进行转移,是否转移给签订合同的经营单位;
核查其台帐、转移联单等记录,严防偷排、倒卖情况发生。
(四)危险废物台帐资料核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核查。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2月修订)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6月环保总局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排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持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县区环境保护工作主管部门。
(一)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和许可排放标准等相关情况。
(一)日常巡查:
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10家持排污许可证企业。
(二)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2次。
抽查面不少于30%。
(三)全面检查:
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一)每年1月15日后进行排污许可证书面核查,核查上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材料。
(二)排放污染物情况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等方式,现场核查企业排污情况。
(三)排污单位进行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四)每年对各县区环保工作主管部门组织1次专项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检查其对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事中事后监管情况。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检查情况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修订通过)、《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08年2月修订)、《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01年12月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辖区范围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单位、县区环境保护工作主管部门。
主要核对企业是否按照许可的类别、能力处理废弃电子产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废弃电子产品拆解产生的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或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化处理处置。
(一)开展专项检查。
(二)不定期现场检查。
(三)废弃电子产品拆解台帐资料核查、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核查。
(五)每年对各县区环保工作主管部门组织1次专项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检查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情况。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1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2月环保总局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污染防治设施关闭、闲置或拆除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改善环境质量,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辖区范围内关闭、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许可单位、县区环境保护工作主管部门。
主要核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关闭、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检查企业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或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化处理处置。
(三)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五)每年对各县区环保工作主管部门组织1次专项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检查其对污染防治设施关闭、闲置或拆除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情况。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08年2月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通过)、《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5月省政府令第11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高环境风险核技术应用单位后续监管
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辐射项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辐射项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从事核技术应用单位及辐射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管理制度、辐射安全防护措施运行情况。
(一)例行检查。
每年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至少现场检查1次;
每年对辖区内废旧金属熔炼企业开展辐射监测工作情况至少现场检查1次。
(二)监督检查。
督促各县、区环保局每半年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至少现场检查1次;
每半年对辖区内废旧金属熔炼企业开展辐射监测工作情况至少现场检查1次;
督办核技术利用单位落实上级环保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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