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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普通货运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经营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审验合格的运输车辆;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例会制度;
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
(四)有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经营条件:
(一)有5辆及5辆以上经审验合格的专用车辆(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可少于5辆专用车辆);
(二)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三)有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
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主要包括托运单位、受理时间、收货单位名称和地点、品名、编号、重量、承运车辆牌照号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姓名等);
(五)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六)有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第九条各区县运管机构应成立货运企业经营条件审查认定及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小组,人员不得少于3人,负责货运企业经营条件审查认定工作和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工作。
第十条货运企业在接受经营条件审查认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提供的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登记表》(附表1-1)。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提供的材料:
1、停车场地及其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
证明应当包括停车场地址、权属(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协议及所有权的产权证明)、面积、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剧毒品和爆炸品车辆专用停车区域、警示标志等。
2、《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登记表》。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任用证明。
5、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各区县运管机构对货运企业经营条件审查结束后,应填登《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条件审查认定表》(附表1-2),并连同前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区县运管机构存档。
其中,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审查认定结果及相关材料还应报市运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货运企业,由原许可运管机构按《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注销其经营许可证件或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十三条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内容及考核记分标准。
(一)安全生产:
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
(二)经营行为:
经营违章率、车辆定期审验情况。
(三)服务质量:
社会投拆率、货损货差情况、货运质量赔偿情况。
(四)社会责任:
道路运输应急预案、车辆投保商业险比例(交强险除外)。
(五)企业管理:
安全服务质量档案、企业稳定情况、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企业基础管理。
(六)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适应市场需求使用大吨位及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采用环保节能车型达到一定比例作为加分因素。
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详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记分表》(附表1-3)。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内容及考核记分标准。
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GPS车载终端或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情况、车辆标志灯和标志牌安装情况。
道路运输应急预案、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情况。
(六)获得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加分因素。
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详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记分表》(附表1-4)。
第十五条货运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实行计分制,基本分为1000分,加分为:
普通货物运输100分;
危险货物运输50分。
所有项目的考核分,不计负分,扣完本项目规定考核分数为止。
各项考核指标的有效数据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2至3位,具体要求见每项的记分标准。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一)得分大于等于980分的为AAA级;
(二)得分大于等于850分且小于980分的为AA级;
(三)得分大于等于700分且小于850分的为A级;
(四)得分小于700分的为B级”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安全服务质量材料的;
(二)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的;
(三)经查实存在严重损害道路运输行业信誉行为的;
(四)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有严重影响行业、社会稳定行为的;
(六)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七)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
(八)未按要求建立安全服务质量档案,或者未按规定报送安全服务质量自评表,致使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九)考核得分不足700分的。
第四章安全服务质量档案
第十八条货运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服务质量档案。
安全服务质量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营运货车情况(包括大吨位及专用运输车辆,环保节能车辆的情况)。
(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车辆定期审验记录,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货损货差情况,货运质量赔偿记录;
(五)车辆保险情况,包括应投保的车辆数量、应缴保险费用、应投保金额及实际投保的情况、保险单;
(六)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七)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责任人、污染程度、损失情况、事故责任认定书;
(八)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九)企业管理情况,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企业基础管理有关资料,使用GPS、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以及获得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第十九条运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货运企业安全服务质量信息,建立完善货运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基础档案。
第五章安全服务质量考核
第二十条货运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考核工作于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第二十一条货运企业同时具有普通货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的,其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可同时进行,但应按各自的要求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货运企业应于每年的3月底前进行安全服务质量自评工作,自评结束后应向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申请考核,如实报送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分公司提供副本);
(三)本单位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自评表(附表1-5、附表1-6);
(四)安全服务质量档案。
第二十三条运管机构收到货运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按《重庆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进行考评认定。
第二十四条货运企业所在地运管机构应于每年的5月底之前完成货运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并对达到AAA级货运企业的考核得分和考核结果上报市运管机构。
第二十五条市运管机构应在每年6月底以前对各区县运管机构上报的AAA级货运企业的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得分和考核结果、相关条件进行复查后,确定企业的安全服务质量等级。
第二十六条每年7月底区县运管机构对获得AA级及以下的货运企业的考核得分、考核结果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报市运管局备案;
市运管机构对获得AAA级的货运企业的考核得分、考核结果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当年取得AAA级的货运企业,由市运管机构授牌奖励并作为参评市级文明(先进)企业条件,连续两年取得AAA级的由市运管机构向交通部推荐,参评部级文明(先进)企业。
第二十八条连续两年取得AAA级,以及连续三年取得AA级的货运企业,由市、区县级运管机构向本市大型货源单位重点推荐,供其择优选用。
第二十九条货运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运管机构应当责令其整改,责令整改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整改期内,运管机构不得受理该企业新增道路运输经营项目的申请。
整改不合格的,由原许可的运管机构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撤销其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七章考核指标释义
第三十条交通责任事故限于考核周期内货运企业承担同责及同责以上、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一)交通责任事故率=普通货运车辆(危险货物车辆)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次数/普通货运车辆(危险货物车辆)数。
(二)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普通货运车辆(危险货物车辆)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普通货运车辆(危险货物车辆)数。
(三)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普通货运车辆(危险货物车辆)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导致的受伤人数/普通货运车辆(危险货物车辆)数。
第三十一条经营违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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