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麻袋背米精选资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14156166
- 上传时间:2022-10-19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20.34KB
空麻袋背米精选资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空麻袋背米精选资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空麻袋背米精选资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一、对一则案例的分析
2000年9月30日,甲棉纺有限责任公司为了防止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维持本公司的正常生产程序,以其所有的全部厂房及生产设备作为保险标的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
双方经协商后签订了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依该保险合同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相应的,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1.5万元人民币,交纳保险费的方式为银行委托付款。
保险合同有效期一年,保险责任自2000年10月1日零时开始,至2001年10月1日24时终止。
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时生效,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双方当事人在达成了企业财产保险协议之后,保险公司由于疏忽,一直未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投保人亦未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单。
在此期间,乙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到付款银行办理委托收款,但被告知甲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上无钱可划。
此后,保险公司又多次向甲公司催交保险费,未果。
2001年4月,甲公司的厂房是火,虽经全力抢救,但仍造成甲公司的厂房及其设备被烧毁。
火灾发生当日,甲公司立即将1.5万元保险费交付到付款银行账户上。
然后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标的全损履行赔付500万元元人民币的保险责任。
而乙公司则以甲公司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已构成违约为由,作出了拒赔决定。
接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后,甲公司不予接受,遂诉至某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依约履行保险责任。
在诉讼中,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在于,投保人甲没有按期交纳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甲公司身为投保人,没有按保险公司约定的时间交纳保险费,但是,保险公司并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向甲公司赔付500万元人民币。
[1]
对于这起案例,有观点认为甲公司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期交纳保险费,没有履行其所应承担的义务,构成严重违约,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所以乙保险公司有理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此观点,笔者认为,甲公司虽然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交纳保险费,但是当投保人不交费时,保险人可否根据《合同法》第94条关于“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而享有法定解除权呢?
根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
“保险法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据此,保险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法律依据必须是《保险法》,不包括《合同法》在内的其他法律。
所以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未及时交费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不享有法定解除权,乙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由此,可以得知,保险公司除《保险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外,不能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而当然享有法定解除权,而保险费的交付不属于《保险法》中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的范围内。
甲公司和乙保险公司并未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费的延迟交付可以使乙保险公司享有解除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乙保险公司对于甲公司迟延履行所带来的影响束手无策,其可以在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时,追究对方迟延履行给自身带来的恶劣影响,诉请予以赔偿。
二、保险费的交付对保险合同的影响
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
依照《保险法》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保险费的交付并非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应当履行的义务,并不直接引起保险合同的成立的法律结果。
只要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宣告成立,与保费是否交付无关。
那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尚未履行约定的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否认保险合同已生效或者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呢?
首先,《保险法》中并没有规定保险费的交付作为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时间,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约定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
除非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另外约定保险费的交付作为该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否则保险费的交付不影响保险合同的生效。
其次,基于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性质的不同,法律对于这两类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享有的合同解除权作了不同的规定。
投保人违反交费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法律没有赋予保险人法定解除权,更没有规定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违反交费义务后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但允许保险人约定解除权;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违反交费义务将引起合同效力中止,经过一定期间,保险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根据《保险法》第16条和第59条的规定)。
因此,投保人违反交费义务后保险人享有约定解除权应当是有效的。
按照保险惯例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保险费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交费方式。
财产保险中,以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费为原则,少数情况下也存在分期交费。
人身保险中,既有一次性交费,也有分次交费。
二是对于投保人延迟交费和不交费的情形,保险人是否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请求。
财产保险中,法律没有禁止保险人以诉讼方式请求保险费;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延迟交费或不交费时,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
保险人行使解除权多数基于《保险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权,但也存在部分保险人约定的解除事由。
实务中,约定解除权条款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是针对投保人或者保险人违反合同义务设定的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比如:
“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交纳保险费。
违反此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二是针对投保人随时解除权而设置的保险人的通知解除权。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保险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
”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未履行交费义务的,保险人是否可以约定解除权,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肯定保险人约定解除权的理由包括;
(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交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如果允许投保人根据是否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履行交费义务,必然会纵容投保人的投机心理,加大保险人追偿保险费的成本;
(2)保险运营具有团体性。
投保人延迟交费的行为实际上损害了其他投保人的利益,加大了保险团体中其他成员的风险,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
否认保险人约定解除权的理由包括:
(1)保险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追索保险费,不需要解除合同;
(2)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因投保人未交费解除合同,对被保险人不公平,使身处困境的被保险人无法获得保险保障,不符合保险制度的目的。
[2]
应当注意,我国海上保险中投保人违反交费义务后,保险人是否能够解除合同取决于是否签发了保险单。
如果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单,保险责任已经开始,保险人便无权以投保人违反交费义务而主张合同解除权。
[3]
三、空麻袋背米现象的大量产生
从水上到地上,从财产到人身,保险的险种不断增加,宗旨在于通过保险人根据对危险的科学计算,设计和经营相应的保险品种,以收取的保险费建立起集中的保险基金或者储备基金,从而对发生事故的投保人进行补偿或者给付。
在我国,保险业重新发展,相较于改革开放初期只有一家保险公司的情况,已有了相当大程度的改善。
大多数投保人参加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保险公司的赔偿或者给付,缓解保险事故带来的损失。
2003年,作为保险业基本法的《保险法》颁布,却并没有照立法者预想的那样完全解决保险业存在中的保险纠纷,实务中不断出现为数不少的复杂的、因法律规定不够严密而导致的保险纠纷。
本文着重对于空麻袋背米现象所反映的立法漏洞加以描述,仅就实务中出现的两大类保险纠纷讨论分析。
1、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保险费的交付作为生效要件,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尚未支付保险费。
此情形类似于本文案例,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并生效,保险关系依法成立。
无论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公司是否根据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履行该保险合同义务,保险公司都不能据此享有法定解除权而解除保险合同。
相反,当约定的保险责任发生时,保险公司依然应当承担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的催告与否,只对保险公司能否因投保人的迟延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要求投保人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有影响。
据此,可以看出,若没有事先约定好保险费交付作为生效要件,在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的迟延交付保险费的行为,无法据此解除保险合同,且只有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才能以诉讼方式请求保险费。
我国《保险法》第58、59条针对人身保险合同作了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内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此时,对于下列情形:
(1)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尚未以诉讼方式要求支付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仅对其催告或者尚未催告,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
(2)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法院尚在审理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
(3)人身保险中月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未支付当期保险费不足六十日,而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及时交付当期保险费。
上述情况中,保险公司尚无权解除合同,无论是通过诉讼方式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还是等到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合同效力中止,均对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成立保险基金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
投保人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尚未支付保险费,即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也无法掩盖投保人利用空麻袋背良米的真相,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2、保险合同有效成立,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时,由于现金不够,留给保险公司一张欠条或者借条,保险公司接受该欠条或者借条,双方约定投保人还款的期限,投保人尚未交纳现金,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
前述情形中双方当事人是否专门约定保险费交付作为生效要件,保险费的交付与否对于双方当事人将产生不同的影响,享有的权利义务也有所不同。
不同于前者,此情形中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另外约定保险费的交付作为生效要件,争议的焦点在于投保人写给保险公司的该欠条或者借条能否代替保险费的真实支付,使保险合同成立。
若不能,此欠条或者借条具有何种效力,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作为众多合同种类的一种,基于合同自由主义,对于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和交付形式等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条文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欠条或者借条的法律效力。
因此,在不违反《保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麻袋 精选 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