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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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HJ682
污染场地术语
HJ25.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T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4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4.1
土壤
soil
土壤是指由矿物质、有机质、水、空气及生物有机体组成的地球陆地表面的疏松层。
4.2
地下水
groundwater
地下水是指以各种形式埋藏在地壳空隙中的水,含包气带和饱和带中的水。
4.3
自行监测
self-monitoring
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4.4地块
site
某一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区域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
4.5
重点区域
suspectedareasofcontamination
具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隐患的区域,如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原材料或固体废物的堆存区、储放区和转运区等。
4.6
重点设施
keyfacilities
具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隐患的设施,如涉及贮存或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罐槽、管线等。
4.7
关注污染物
contaminantsofconcern
根据地块污染特征和地块利益相关方意见,确定需要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污染物。
5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5.1
制定监测方案
重点监管单位应识别本单位存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的区域或设施并确定其对应的关注污染物,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监测方案大纲见附录A)。
5.2
开展自行监测
重点监管单位应根据本指南要求,依据自行监测方案,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
原则上对于地下水埋藏条件不适宜开展地下水监测的单位或者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单位可暂不开展地下水监测:
(1)含水层埋深大于15m;
(2)关注污染物中不存在易迁移的污染物(如六价铬、氯代烃、石油烃、苯系物等);
(3)土层参照GB50021分类方法归类为粉土及黏性土等低渗透性土壤;
(4)企业周边1km范围内无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补给区等地下水敏感区域。
5.3
建设并维护监测井(点)
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相关监测规范要求建设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监测井(点),并进行维护。
5.4
记录、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公开监测结果
重点监管单位应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分析监测结果,编制年度监测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6监测方案制定
6.1
重点设施及区域识别
6.1.1
资料搜集
搜集的资料主要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内各区域及设施信息、迁移途径信息、敏感受体信息、地块已有的环境调查与监测信息等(具体见表6-1)。
表6-1
应搜集的资料清单
分类
信息项目
目的
获取来源
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地理位置、行业类型、单位规模、营业期限、行业类别、行业代码、所属工业园区或集聚区;
地块面积、现使用权属、地块利用历史等。
确定单位位置、单位负责人、基本规模、所属行业、经营时间、地块权属、地块历史等信息。
单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
单位内各区域及设施信息
单位总平面布置图及面积;
生产区、储存区、废水治理区、固体废物贮存或处置区等重点区域平面布置图及面积;
地上和地下罐槽清单;
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线平面图;
工艺流程图;
各厂房或设施的功能;
使用、贮存、转运或产出的原辅材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清单;
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收集、排放及处理情况。
确定单位和各车间平面布置及面积;
各区域或设施涉及工艺流程;
原辅材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使用、贮存、转运或产出情况;
三废处理及排放情况。
便于识别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或设施及相应关注污染物。
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安监部门。
迁移途径信息
地层结构、土壤质地、地面覆盖、土壤分层情况;
地下水埋深/分布/流向/渗透性等特性。
确定单位水文地质情况,便于识别污染源迁移途径。
单位
敏感受体信息
人口数量、敏感目标分布、地下水用途等。
便于确定所在地土壤及地下水相关标准或风险评估筛选值。
单位、生态环境部门。
已有的环境调查与监测信息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监测数据;
其它调查评估数据。
尽可能搜集相关辅助资料。
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
6.1.2
对本章6.1.1节调查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
根据各设施信息、关注污染物类型、污染物在土壤和地下水中的迁移转化途径等,识别单位内部存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的重点设施,在单位平面布置图中标记,按照附录B所示格式填写信息记录表,记录重点设施相关信息。
重点设施数量较多的单位可根据重点设施在单位的分布情况,将排放污染物类似且相距较近的多个设施,合并作为一个重点区域,在单位平面布置图中标记。
具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隐患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1)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或生产设施;
2)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材料、产品、固体废物等的贮存或堆放区;
3)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材料、产品、固体废物等的转运、传送或装卸区;
4)贮存或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类罐槽或管线;
5)三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或排放区。
6.2
监测点位布设
6.2.1
点位布设原则
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点/监测井应布设在重点设施周边并尽量接近重点设施。
重点设施数量较多的单位可根据重点区域内部重点设施的分布情况,统筹规划重点区域内部自行监测点/监测井的布设,布设位置应尽量接近重点区域内污染隐患较大的重点设施。
监测点/监测井的布设应遵循不影响单位正常生产、不造成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且利于监测的原则。
纳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的单位点位布设可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确定的监测点位开展监测。
6.2.2
对照监测点
应在重点监管单位外部区域或单位内远离各重点设施(区域)处布设至少1个土壤及地下水对照点。
对照点应保证不受单位生产过程影响且可以代表单位所在区域的土壤及地下水本底值。
土壤监测对照点应设置于重点设施(区域)污染物迁移的上游,原则上在重点监管单位边界30m范围内布设。
地下水对照点应设置在重点设施(区域)地下水径流的上游区域。
地下水对照点监测井应与污染物监测井设置在同一含水层。
6.2.3
土壤监测点位布设
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遵循以下原则确定土壤监测点的数量、位置及深度:
(1)点位数量及位置
每个重点设施周边应至少布设1-2个土壤监测点,每个重点区域周边至少布设2-3个土壤监测点。
监测点具体数量可根据待监测区域大小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采样深度
土壤监测应以表层土壤(0-20cm)为重点采样层,开展采样工作。
存在液体污染物的重点设施(区域)周边点位应采集不同深度的土壤样品。
6.2.4
地下水监测井的布设
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应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并遵循以下原则确定各监测井的数量、位置及深度:
(1)监测井数量
每个存在地下水污染隐患的重点设施周边或重点区域应布设至少1个地下水监测井,具体数量可根据设施大小、区域内设施数量及污染物扩散途径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监测井位置
地下水监测井应布设在污染物迁移途径的下游方向。
地下水的流向可能会随着季节、潮汐、河流和湖泊的水位波动等状况改变,此时应在污染物所有潜在迁移途径的下游方向布设监测井。
在同一单位内部,监测井的位置可根据各重点设施及重点区域的分布情况统筹规划,处于同一污染物迁移途径上的相隔较近的设施或区域可合并监测井。
(3)采样深度
监测井在垂直方向的深度应根据污染物性质、含水层厚度以及地层情况确定。
1)污染物性质
①
当关注污染物为低密度污染物时,监测井进水口应穿过潜水面以保证能够采集到含水层顶部水样;
②
当关注污染物为高密度污染物时,监测井进水口应设在隔水层之上,含水层的底部或者附近;
③
如果低密度和高密度污染物同时存在,则设置监测井时应考虑在不同深度采样的需求。
2)含水层厚度
厚度小于6m的含水层,可不分层采样;
厚度大于6m的含水层,原则上应分上中下三层进行采样。
3)地层情况
地下水监测以潜水含水层为主。
但在重点设施识别过程中认为有可能对多个含水层产生污染的情况下,应对所有可能受到污染的含水层进行监测。
(4)其他要求
地下水监测井的深度应充分考虑季节性的水位波动设置。
单位内或邻近区域内现有的地下水监测井,如果符合本指南要求,可以作为地下水对照井或污染物监测井。
6.3
监测项目
重点监管单位应根据本指南6.1“重点区域及设施识别”结果,参照附录C中单位所属行业类型及关注污染物,选择确定每个重点区域或设施需监测的关注污染物类别及项目(需测试每个重点设施或重点区域涉及的所有关注污染物,不同设施或区域的分析测试项目可以不同)。
本指南未提及其所属行业的单位,应根据单位具体情况,在附表C-1“常见关注污染物类别及项目”中自行选择分析测试项目。
原则上每个重点区域或设施应监测的污染物项目不少于2项。
对于以下项目,重点监管单位应在自行监测方案中说明原因:
1)在附表C-2中有列举,但单位认为不需监测的行业关注污染物项目;
2)在附表C-2中未提及单位所属行业,由单位自行选择的关注污染物项目。
不能说明原因或理由不充分的,应对所列全部类别污染物进行分析测试。
6.4
监测频次
重点监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土壤监测和一次地下水监测,地下水监测应在枯水期开展。
6.5
地下水监测井的建设与维护
6.5.1
监测井的建设
重点监管单位地下水采样井应建成长期监测井。
监测井的建设过程可参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的要求进行。
6.5.2监测井的保护
为防止监测井物理破坏,防止地表水、污染物质进入,监测井应建有井台、井口保护管、锁盖等。
井台构筑通常分为明显式和隐藏式井台,隐藏式井台与地面齐平,适用于路面等特殊位置。
a)采用明显式井台的,井管地上部分约30-50cm,超出地面的部分采用管套保护,保护管顶端安装可开合的盖子,并有上锁的位置。
安装时,监测井井管位于保护管中央。
井口保护管建议选择强度较大且不宜损坏材质,管长1m,直径比井管大10cm左右,高出平台50cm,外部刷防锈漆。
监测井井口用与井管同材质的丝堵或管帽封堵。
b)采用隐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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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矿企业 土壤环境 自行 监测 技术 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