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第七章国际货币金融法之.docx
- 文档编号:1415326
- 上传时间:2022-10-22
- 格式:DOCX
- 页数:38
- 大小:51.04KB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第七章国际货币金融法之.docx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第七章国际货币金融法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第七章国际货币金融法之.docx(3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第七章国际货币金融法之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第七章国际货币金融法之
第一节 国际货币金融法概说
1.国际货币金融法:
--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涉及国际间货币兑换、借贷、收付方式、结算、金融市场、货币体系以及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2.在长期的国际货币金融实践中,形成了许多国际惯例,如世界银行的《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通则》和国际商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等。
3.近现代各国政府纷纷出台干预跨国金融活动的涉外货币金融监管立法,另一方面国际货币金融关系一体化也带来了一系列各国无法单独解决的难题,如游资、金融危机等,由此形成的国家间货币金融关系要紧通过国际条约加以调整,如1994年签定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之后有三次修改)。
4.20世纪80、90年代以来,显现金融全球化趋势,不但提供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
国际货币金融法的内容:
纷繁复杂。
本章择其精要讲述,要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涉及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基金协定》是国际货币法律体系的基石,依《基金协定》成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基金组织"),具有治理和金融两个职能。
第二部分涉及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问题。
---国际融资的要紧方式是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
第三部分涉及对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制度
一、现代国际货币法律制度的形成与进展
(一)布雷顿森林体系
1.采取黄金—美元本位制:
美元与黄金挂钩;各国货币与美元挂钩。
2.确立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
各成员国货币对美元汇率一样只在平价上、下各1%幅度内波动。
3.设立资金支持制度:
基金组织能够向逆差国提供资金支持,以防止逆差国采取有害于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如货币贬值。
4.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
除有协定承诺例外,各成员国不得限制经常项目的支付,不得采取鄙视性货币措施,并实行多边支付制度等。
(一)布雷顿森林体制的要紧内容。
20世纪30年代,金本位制度崩溃。
国际货币秩序陷于纷乱。
1944年7月--44国--美国新罕布什尔州--举行“布雷顿森林会议”--讨论建立战后国际货币体系国际货币体系的问题
----国际货币体系即布雷顿森林体制建立了一个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其要紧内容有:
(1)采取黄金-美元本位制。
布雷顿森林体制以黄金储备为基础,以美元为要紧国际货币,并实行“双挂钩”制度:
第一,美元与黄金挂钩,各成员国有义务确认美国法定的35美元=1司黄金的官价,同时有权随时按此官价以美元向美国政府兑换黄金;
其次,其他成员国的货币与美元挂钩,即这些国家的货币对美元的汇率可按各自的含
金量来确定,或者不规定含金量而径行确定与美元的比价。
(2)确立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
各成员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一样只能在平价上、下各1%的幅度内波动。
各成员国政府有义务干预外汇市场,以保证外汇行市的稳固;对黄金价格的坚持,亦同。
除非为排除本国国际收支的严峻不平稳,否则各成员国不得对本国货币采取贬值或升值措施。
(3)设立资金支持制度。
当一成员国发生逆差时,有可能会采取有害于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如竞争性货币贬值),来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
为幸免发生此等情形,基金组织将向这些逆差成员国提供资金支持。
(4)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
依照《基金协定》第8条规定,除有该协定承诺的例外,各成员国不得限制经常项目的支付,不得采取鄙视性的货币措施,并应实行多边支付制度。
进入20世纪60年代之后。
在一系列美元危机的冲击下,"布雷顿森林体系"于1973年完全崩溃。
(二)牙买加体系
1.1978年4月,修改原《基金协定》的《牙买加协定》生效。
2.该协定是美国、其他发达国家和或国家三者之间妥协的产物,其对原《基金协定》有关国际货币法律制度规定的修改,要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要紧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汇率制度。
《牙买加协定》取消了原先的货币平价制,各成员国能够自由选择汇率安排,
即承诺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并存,但各成员国仍有义务与基金组织合作,包括进行磋商,并同意基金组织的监督。
第二,黄金问题。
《牙买加协定》实现了“黄金非货币化”,使黄金与货币脱钩,成为一种单纯的
商品。
即废止黄金官价,各成员国按市价从事黄金交易,基金组织不在市场
上干预;取消黄金作各国货币的定值标准;取消成员国和基金组织之间以及
各成员国之间的黄金支付义务;基金组织所持黄金应逐步处理等。
第三,储备资产。
《牙买加协定》设想以专门提款权充当国际要紧储备资产,建立专门提款权本
位制,并加强对国际清偿能力的监督。
当今,除了全球性的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外,一些国家还不断加强区域性货币经济关系的和谐,谋求区域性货币体系的建立,直至实现区域性货币的一体化。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欧盟。
欧盟已于2002年元旦正式引入单一货币制(欧元),从而创立了一个全新的区域性货币法律体制。
二、《基金协定》关于汇率安排的准则
基金组织的宗旨之一是促进成员国汇率日稳固。
《基金协定》规定了成员国在汇率安排方面的要紧义务。
(见《基金协定》第4条第1款)
(一)一样义务:
《基金协定》第4条第1款规定:
“鉴于国际货币制度的要紧目的是提供一个便利国与国
之间商品、劳务和资本的交流和保持经济健康增长的体制,鉴于要紧目标是连续进展保持金融和经济稳固所必要的有秩序的差不多条件,各会员国保证同基金和其它会员国进行合作,以保证有秩序的外汇安排,并促进一个稳固的汇率制度。
具体说,各会员国应该:
(1)努力以自己的经济和金融政策来达到促进有秩序的经济增长那个目标,既有合理的价格稳固,又适当照管自身的境况;
(2)努力通过制造有秩序的差不多的经济和金融条件和可不能产生反常纷乱的货币制度去促进稳固;
(3)幸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来阻碍国际收支有效的调整或取得对其它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4)奉行同本节所规定的保证不相矛盾的外汇政策。
”
[上述该款第一段事实上是关于各成员国一样义务的规定。
该款第二段的第
(1)、
(2)项规定的义务涉及成员国内经济政策,使用“尽量”、“努力”之类措词说明对成员国并无拘谨力,只是被“建议”,而不是被“要求”依此行事。
该款第二段的第(3)、(4)项中“幸免”、“奉行”两措词,说明其规定的成员国义务是强制性的。
]
(二)监督制度:
"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各国有权选择自己的汇率制度,《基金协定》对
成员国规定的有关汇率制度的一样义务具有“软法”性质。
(《基金协定》第4条第3款规定:
)
1.基金应监督国际货币制度,以保证其有效实行。
2.为此,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就监督成员国的汇率政策提出了三条原则:
(1)成员国有义务不得为阻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从其他成员国取得不公平竞争利益而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
(2)成员国为排除外汇市场上的纷乱状况时,须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纷乱状态通常表现在本国货币汇率的破坏性短期变动;
(3)成员国在采取干预政策时,应合理照管其他成员国利益,包括其货币受到干预的国家的利益。
3.基金组织制定的监督汇率政策的原则应当尊重成员国国内的社会和政治政策。
4.基金组织在执行监督汇率政策的原则时,应对各成员国具体情形给予应有的注意。
[《基金协定》第4条第3款同时规定:
基金组织制定的监督汇率政策的原则应当尊重成员国国内的社会和政治政策。
因基金组织的这种监督具有国际性,其重点理应放在成员国的对外经济状况方面。
《基金协定》第4条第3款又规定:
基金组织在执行监督汇率政策的原则时,应对各成员国的具体情形给予应有的注意。
其间,应考虑进展中国家的专门情形,而不应把这种考虑视为对发达国家的鄙视。
此外,出于监督各成员国汇率政策的需要,在基金组织提出要求时,各成员国应就汇率政策问题同基金组织进行磋商。
《基金协定》第4条第3款规定了这一内容,
故(这被称为“第4条磋商”)]
三、《基金协定》关于汇兑措施的规则
基金组织的宗旨之一是协助建立成员国经常性交易的多边制度,并排除阻碍世界贸易进展的外汇管制。
(这项原则直截了当表达于《基金协定》第8条和第14条。
)
(一)第8条规定的一样义务
《基金协定》第8条规定:
1.除有特定的例外,成员国应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
[所谓“经常项目”,即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
2.关于某些外汇管制措施,如成员国要求其居民将所持有的外汇须按照市场价格强制卖给本国货币当局等,基金组织通常认为这类措施不应纳入第8条项下的“外汇管制”的范畴。
[可见,我国对经常项目实行的强制性“结汇、售汇及付汇制”就不属于第8条禁用的外汇管制措施。
正因如此,我国已正式通知基金组织,于1996年12月1日起同意《基金协定》第8条义务。
3.我国已正式通知基金组织,从1996年12月1日起,同意《基金协定》第8条义务。
4.一旦成员国同意第8条所规定的全部义务,便成为“第8条成员国”。
(二)第14条规定的过渡方法:
1.一成员国可对经常项目的支付和转移加以适当限制,只要这些限制与不断改变的环境相适应,但该成员国得每年必须与基金组织就保留各种限制措施进行磋商,这种磋商被称为"第14条磋商"。
2.一俟情势许可,这些“第14条磋商国”即应取消外汇管制。
在专门情形下,当基金组织认为此类成员国已具备了适当条件,可通知其放宽或取消所施行的某项、某些或全部的限制措施。
一旦一成员国取消某项限制措施,即不得在过渡安排期间重新启用;同时,在过渡安排下,成员国也不得采取新的限制措施。
假如成员国想复原或增加限制措施,必须按照第8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报经基金组织同意。
假如一成员国退出"第14条磋商国"成为"第8条磋商国",就不得重回第14条过渡安排。
[第14条过渡安排的由来:
《基金协定》签订之初,一些成员国仍受战争阻碍,国内生产和出口能力有限,当时要求所有成员国全面取消外汇管制不现实。
因此便规定了这项变通措施,在战后5年的过度期内适用。
然而,在战后六十多年里,许多国家实际上仍或多或少地连续实行外汇管制。
由此,第14条规定便一直连续下来]
四、《基金协定》关于资金支持的制度
基金组织的宗旨之一是为成员国提供资金,以关心其调整国际收支不平稳,而不致采取有害于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
基金组织贷款的资金来源要紧是各成员国认缴的份额和基金组织的借款。
(一)基金组织的贷款种类
1.非优待贷款:
(1)备用安排。
是基金组织使用最多的传统贷款工具,目的是关心中等收入国家解决短期国际收支问题;
[贷款期限:
12-24个月;还款期限:
39-60个月。
2009年改革后的备用安排提高了灵活性,包括承诺在预防性基础上提高贷款,即借款国能够选择不提取批准的货款,但保留提款的选择。
]
(2)灵活信贷额度。
是对经济差不多面、政策及政策实施记录专门强劲的国家实行的一种新的贷款机制;
[贷款期限:
6个月或1年;还款期限:
39-60个月。
其贷款限额在个案的基础上决定,不受常规贷款限额限制。
拨款不分时期进行,而是一次性在前期支付,并承诺在预防性基础上提供。
]
(3)中期贷款。
于1974年建立,目的是关心成员国解决长期国际收支问题,并要求成员国进行重大经济改革。
[贷款期限:
3年;还款期限:
4年半至7年。
]
2.优待贷款:
[为了使资金支持更加灵活,更符合低收入国家多样化的需求,在2009年3月对贷款框架的改革中,基金组织推出了新的优待贷款机制,即减贫与增长信托,包括以下三个新贷款窗口]:
(1)中期贷款,用以取代基金组织原有的减贫与增长贷款;
(2)备用贷款,用以取代原有的外生冲击贷款的高限额部分;
(3)迅速贷款,是面向紧急融资需要的低收入国家提供的有限的一次性前期支付贷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自考 国际 经济法 概论 第七 国际货币 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