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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分公司金属技术监督规定、技术导则、试验方法和技术措施;
(三)了解掌握分公司金属监督范围内的设备状况,并进行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措施;
(四)参加有关金属专业方面的重大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反事故措施及处理意见,参加重大技术措施与改造方案的审查;
(五)了解分公司所管辖各电厂重要测试设备的配置情况,负责规划和审核分公司配置计划;
(六)了解掌握分公司所管辖各电厂金属技术监督队伍的技术状况,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
(七)研究金属技术监督新手段,推广新技术,开展技术交流,并对关键技术问题组织进行攻关;
(八)负责分公司所管辖各电厂金属技术监督工作检查、指标考核和公司奖惩核准的工作;
(九)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主要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及试生产过程中有关金属技术监督的全过程管理和设备质量验收工作;
(十)认真、严肃行使监督职权,对质量不合格产品、设备、材料进入电厂有否决权,对制止违章操作及超标运行有建议权;
(十一)组织参加金属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汇总分析各电厂金属技术监督季报、金属技术监督情况和调查分析总结;
(十二)对分公司所管辖各电厂金属技术监督工作进行归口管理。
第五条分公司所属发电厂是设备的直接管理者,对技术监督工作承担直接的责任。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以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为首的电厂、生产部门、班组(兼职金属技术监督员)组成的三级金属技术监督网,在生技部门设立金属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共同做好日常的金属技术监督工作。
第六条分管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的职责:
(一)领导全厂的金属技术监督工作,审定检修或安装中金属技术监督检测项目,审批本单位有关金属技术监督的规章制度;
(二)督促、检查本单位贯彻金属技术规程、条例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召开电厂金属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每年两次;
(四)组织金属专业方面事故的调查分析会议。
第七条金属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的职责:
(一)贯彻上级有关金属技术监督的各项规程、制度、导则、规定、技术措施等,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与措施;
(二)建立健全监督网中各级岗位的金属技术监督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责任到人,抓好金属技术监督网的活动;
(三)建立严格的金属技术监督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及办法,并与各部门及个人的经济利益挂钩;
(四)完善必要的检测手段和管理,对所监督的设备及部件按规定做好金属试验、鉴定工作;
(五)参加本单位有关金属专业方面的事故分析,并参加预防措施的制定工作;
(六)建立健全设备金属技术监督档案,做好钢材、备品配件、焊接材料以及焊接热处理工艺的监督管理工作,把好质量关;
(七)按时上报大修检验计划和总结、事故分析报告、金属技术监督月报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其它有关专题报告;
(八)金属技术监督实行事故汇报制度,发生金属专业方面破、损等问题要及时向分公司及股份公司汇报;
(九)开展技术革新,学习和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和改进测试技术。
加强金属技术监督网成员的培训,不断提高金属技术监督专业水平;
(十)参加本单位基建过程中有关金属技术监督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三章金属技术监督的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金属技术监督的范围如下:
(一)工作温度≥450℃的高温金属部件,如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过热器管、再热器管、联箱、导汽管*、汽缸*、阀门、三通、紧固件**等。
注:
*包括温度为435℃者。
**包括温度为400℃者。
(二)工作压力≥5.9MPa(即≥60kgf/cm2)的承压管道和部件,如水冷壁管、省煤器管、联箱、给水管道等;
工作压力≥3.8MPa(即≥39kgf/cm2)的锅炉汽包以及工作压力低,但容积大易出严重事故的压力容器,如除氧器等;
100MW以上机组的低温再热蒸汽管道。
(三)高速转动设备的主要金属部件,如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和发电机大轴、护环、心环、风叶等以及200MW和以上机组的汽轮机螺栓。
第九条金属技术监督的任务如下:
(一)做好金属专业全过程技术监督工作,做好监督范围内各种金属部件在制造、安装、检修、运行中的材料质量、部件质量和焊接质量的金属监督以及日常试验工作;
(二)检查与掌握受监督部件金属组织变化、性能变化和缺陷发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参加受监督部件的事故调查与分析工作,提出处理对策并监督实施;
(四)采用先进的诊断技术和在线监测技术、及时准确地掌握与判断受监部件的寿命损耗、损伤情况,并进行寿命评估工作。
(五)建立与健全金属技术监督档案。
第十条金属部件监督内容如下:
(一)金属技术监督试验的项目、方法和标准,应严格按照部颁发的DL438-91《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相应的国家及部级标准及股份公司颁布的相应导则执行。
目前尚无国家、部级颁发的标准及股份公司的导则时,可参照制造厂或有关科研试验单位的技术标准执行;
(二)凡从国外进口的热力设备、金属部件和备品备件、钢材或其它金属材料的试验与验收工作,应按合同规定的有关国家的标准进行;
(三)凡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的重大部件发现超标缺陷,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方案向分公司、股份公司请示,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并应记录归档。
(四)火力发电厂的金属技术监督基本项目见附录二;
(五)电厂运行人员应严格遵守运行操作规程,严禁超温、超压运行,超温超压时要做记录,启动与运行中应严格执行暖管及疏水措施,运行人员应加强对高温高压设备的巡视,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和做相应的处理,运行中严防水、油渗入部件的保温层中,保温层破裂或脱落应及时修补;
第十一条焊接质量监督内容如下:
(一)属于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的锅炉、汽机承压管道和部件以及重要转动部件、压力容器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按SD263-88《焊工技术考核规程》和劳动人事部1988年1月颁布《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
(二)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的管道与部件在焊接前,必须制订相应的焊接工艺、热处理工艺等技术措施,待审批后,方可进行焊接,焊前应进行练习及允许性考试。
重要部件及新材料的焊接技术措施,应报分公司及公司生产部备案。
焊接工作应按DL5007-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焊接篇)》和DL438-91《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中有关规定进行;
(三)凡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的部件,所用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保证书或经过鉴定确系合格品才能使用,禁止使用生锈的焊条、焊丝及药皮变质、剥落的焊条。
不能使用未经鉴定的电石气和纯度不合格的氩气;
(四)根据SD263-88《焊工技术考核规程》,各单位按规定应定期进行焊工培训和考试,金属技术监督专责人应是考试委员会的成员,金属监督网成员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焊工培训考试以及技术管理工作,并负责焊工考试的质量检验工作;
(五)准确掌握焊工的资格情况和技术水平,加强焊工实际操作的监督和考核,提高焊接一次合格率,保证焊接质量;
(六)对制造厂焊接的焊口,基建单位应先核对合格证件,并做好外观检查。
受热面管子安装前还应切取试样进行试验,水冷壁、省煤器、再热器、过热器管子,如系机械方法焊接,则应按每种材质、规格、焊接方法分别切取试样二个;
如系手工方法焊接,亦应按每种材质、规格并尽可能按每个焊工分别切取试样二个进行试验。
当检验不合格时,要加倍切取试样做试验,如仍不合格,则应通知制造厂并报上级研究处理;
(七)外委加工的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的部件,要求承包单位必须由按SD263-88《焊工技术考核规程》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焊口应按DL5007-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焊接篇)》进行质量检验,工件完成后应有焊接技术记录和检验报告,经金属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认可后方可结束工作,否则应按规定重新检验。
第十二条钢材、焊接材料与备品配件的金属监督内容如下:
(一)物资供应部门要加强对钢材、焊接材料、备品配件的管理工作,并应设置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受监的钢材、焊接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进口的钢材、焊接材料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
(三)受监的钢材、焊接材料以及备品配件应备有国家认可的质量合格证或质保书,应标明钢号、化学成分、机械性能等项的试验数据以及金相检验结果、热处理工艺、无损探伤结果等,并应有制造技术标准说明,当缺少原始资料时,物资管理部门应主动委托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检查。
合金钢部件、焊接材料、备品备件使用前都应交金属试验人员进行光谱试验核对材质,以免错用;
(四)凡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的部件采用代用材料时,必须经金属技术监督专责人同意,报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经同意后方能代用,重要部件材料代用必须报分公司批准。
代用材料应做好详细记录并存档,同时应相应修改图纸或注明;
(五)各级单位应建立严格的钢材、焊接材料、备品备件的质量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并应设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章技术管理
第十三条参加股份公司定期召开的金属技术监督工作会议,传达和布置上级有关金属技术监督工作的指示、决议,进行工作总结、修订规程制度、制定工作计划等。
第十四条各电厂应认真贯彻执行金属技术监督报告、签字验收和责任处理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
(一)应按期制定金属技术监督年度工作计划、编写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专题报告,并按规定报分公司,分公司上报股份公司,金属技术监督月报表上报时间为下一个月或大修结束的1周内;
(二)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的事故或异常情况发生后,应在两天内报股份公司金属技术监督专责和分公司安全生产部;
(三)建立和健全设备质量全过程监督的签字验收制度。
在电力生产与建设各阶段,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设备、材料等,金属技术监督部门和人员有权拒绝签字,并可越级上报;
(四)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制定的有关金属技术监督的规程、制度和标准等,凡由于监督不当或自行减少监督项目、降低监督指标标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与当事者的责任;
第十五条按照原电力部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各电厂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金属技术监督检验手段,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以便完成日常金属试验和检测工作。
第十六条金属技术监督专责人应参加有关会议,如:
检修前准备会、检修后总结会、事故分析与缺陷处理的研究会议等。
第十七条各电厂应建立与健全金属技术监督档案,并要达到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计算机化的水平。
其档案内容为:
(一)金属技术监督原始档案,包括:
制造、安装、调试单位移交的有关原始资料;
受监金属部件的用钢资料;
机组超参数运行时间、启停次数和运行累计时间以及安装调试总结等资料;
(二)按机组或部件(主蒸汽管道、给水管道、过热器管、再热器管、汽包、汽轮机叶轮与叶片、汽轮机和发电机大轴、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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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属 技术 监督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