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死刑存废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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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研究死刑存废研究学学院院上海大学上海大学成人教育成人教育学院学院专业专业(层次层次)法学(专升本)法学(专升本)年年级级2009级级班班级级学生姓名学生姓名学学号号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上海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第1页共24页目目录录摘要:
-1ABSTRACT-1绪论-2一、死刑的一些基本概念-3
(一)死刑的定义-3
(二)死刑的本质-3(三)死刑的产生与发展-4二、死刑存废观点之争-5
(一)世界范围内死刑存废观点综述-5
(二)废除死刑论的主要观点-6(三)保留死刑论的主要观点-6(四)“死刑存废”论争的评价-7(五)世界各国对死刑的政策及其发展趋势-7三、中国的死刑及死刑存废-8
(一)中国的死刑沿革-8
(二)中国现阶段存在死刑的必然性-9(三)影响中国废除死刑因素的考量-101、我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经济背景-102、我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政治背景-113、我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背景-124、我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人文背景-12(四)有限制地保留死刑现是中国逐步废除死刑前必经阶段-131、死刑罪名的限制-132、限止死刑的适用对象-143、从死刑条件上限制死刑-144、完善死刑复核程序“防止错杀”-145、扩大死缓适用限制死刑的立即执行-14(五)对中国死刑制度的展望-15结语-17致谢-18参考文献-19附录1.(原文)StudyofIssuesoverPublicHearinginDeathPenaltyCases-202.(译文)死刑听证制度问题研究-22上海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第1页共24页死刑存废研究摘要摘要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
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宋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法手段。
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也不断深入,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
但是对于死刑存废这个问题。
几百年的争论却没有使这一问题形成定论。
自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首次提出废除与限制死刑的适用的主张以来,人类对死刑存废的争论已有240多年的历史。
本文从死刑的一些基本概念及其发展历史入手,由浅入深论述了死刑存废的一些基本观点。
事实表明,死刑的限制或废止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选择。
最后就中国的死刑及死刑存废的一些问题展开论述,现阶段中国死刑制度的理性选择,是且只能是“有限制地保留死刑”,立法层面上的限制、司法层面上的限制以及死刑执行层面上的限制。
通过“限制”为死刑的退出铺平一条过渡道路,以便中国逐步实现废除死刑融入世界潮流。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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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死刑保留论;死刑废除论;中国的死刑AABSTRACTBSTRACTDeathpenalty,awaythatdeprivesthecriminalslifeisalsocalledcapitalpunishment.Itisakindofcruelmeansthatsentencesthecriminalstodeathbykillingtheminordertopreventthecrimestakingplaceagainandprotectthewholesocietywell.Duringtheprocessofusingpenalty,peoplehavedeepenedtheunderstandingsandmeanings.Afteritwasusedforafewthousandyears,theybegantohaveasuspicionaboutitsvalueofexistenceandeffects.Thoughithasbeendebatedforquiteafewhundredyears,whetherreservingorabolishingitstillremainsunresolved.SinceBecariafirstgaveanopiniononabolishingandlimitingthedeathpenaltyin1764,thereisacontroversyaboutabolishingorkeepingdeathpenaltythathasbeenformorethan240-yearhistory.Thearticlewillbeginwithsomebasicconceptsofdeathpenaltyanditshistoryofdevelopment.Theauthorhopestoanalyzedifferentopinionsaboutreservingorabolishingdeathpenaltyfromthesimplesttothecomplicated.Infact,penaltylimitationorabolitionisachoiceofmostcountries.AndthentheauthorwantstoanalyzethedeathpenaltyinChina.ThecurrentstageoftheChinadeathpenaltysystemoftherationalchoiceistorestrictivelyreservethedeathpenalty-Legislativelayerrestrictions;judiciallevelrestrictionsandthedeathpenaltyonthechallengesoftherestrictions.RestrictedlyreservingthedeathpenaltywillpavethesmoothwayforabolishingthedeathpenaltysothatintheendChinawillabolishdeathpenaltyandbeinharmonywiththeworldtidalcurrent.Keywords:
Keywords:
Deathpenalty;Reservingthedeathpenalty;Abolishingthedeathpenalty;DeathpenaltyinChina上海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第2页共24页绪论绪论二百四十多年前,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所著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从理论上挑起死刑存废之争,引起重大的学术争议。
死刑存置论者与死刑废止论者从不同的角度抑或同一角度得出死刑应当留存或废止的结论,而且两论均有权威刑法学者的支持。
时至今日,这场延续了二百年的争议似乎还没有给人满意的结论,但是由这场争议所带来的影响却随处可看,因为这场争议给了人们一次对于死刑存废的利弊重新思考的机会。
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国家或地区都曾有过“死刑”这种刑罚制度,截至2012年,仍有50个政权继续执行死刑,包含了美国、日本、新加坡、中国大陆、台湾,以及其他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伊斯兰国家有95个国家已经废止了死刑,其余的国家则是已经10年以上未执行过死刑,或是仅允许在战时使用死刑。
所有欧洲联盟的成员国,依据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2条,禁止使用死刑。
1我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颁布,其对死刑对死刑问题主要做出以下的修正。
1、减少死刑罪名。
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2、限制死刑的适用。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2此次修订对我国死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使得死刑存废的问题进一步成为中国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同时这也引发了本人对死刑存废问题的思考。
死刑这种自人类野蛮时期开始的残酷刑罚方法,在当代这个高度文明发达的社会的意义何在?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行法治,重视人权的现代文明的新形势下是否应该废除呢?
本文试着从死刑、死刑存废的一些基本观点入手看死刑存废的问题,最后就中国的死刑存废作了展望。
1参考维基百科http:
/zh.wikipedia.org/wiki/%E6%AD%BB%E5%88%9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上海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第3页共24页一、死刑的一些基本概念
(一)死刑的定义死刑,顾名思义,就是将罪犯处死的一种刑罚,它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
由于人的生命具有最为宝贵的、剥夺后不可恢复的价值,死刑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又被称为极刑。
1死刑有以下六种属性:
1.内容的特定性,剥夺的是个人的生命权利;2.使用主体的特定性,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行为;3.法律渊源的特定性,是刑法赋予国家的剥夺个人生命的权利;4.适用程序的特殊性,死刑的判处与执行,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5.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剥夺的是犯罪人的生命;6.惩罚性,死刑作为一种惩罚手段是特定的非法行为的结果。
惩罚性是死刑的本质属性。
(二)死刑的本质死刑,人们总以为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标准,那么究竟死刑的本质是什么呢?
死刑是刑罚最重的一种,其刑罚的目的是报应论与预防论之间最敏感的争点。
在报应者看来,刑罚目的在于给犯罪人以罪有应得的惩罚,换言之,刑罚的目的是为惩罚而惩罚,相反,预防论则将预防犯罪作为刑罚的唯一目的。
一般来讲,自古以来惩罚有五种目的:
1.报复或报应,这是人类最古老的惩罚目的,就是同态复仇;2.赎罪,基督教的教义中把人规定为一种生而有罪的人,人的一生全部活动就是为了赎自己身上的原罪;3.威慑,也就是用刑罚吓唬犯过罪的人不要再犯,吓唬没有犯罪的人不要学坏;4.矫正,即被认为教育、劳动、感化可以改造人的改造;5.是预防犯罪,惩罚是为了防止犯罪的再次发生,以保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但是,现代社会的惩罚的目的到底是报应,还是为了预防犯罪,抑或是它们的折衷、合并,不同国家不同的人还存在观点分歧,最突出的体现就是死刑的废存问题。
就其阶1参见张明楷著:
刑法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28页。
上海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第4页共24页级性而言,死刑的存置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它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1765年自贝卡利亚发表论犯罪与刑罚以后,旷日持久的死刑存废之争即拉开了序幕。
(三)死刑的产生与发展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它的存在远远早于自由刑和财产刑。
关于死刑的起源学术界的说法很多,马克思就曾经清楚地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
“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
”1起初,复仇是无规则无限制的,因此造成了家族间、部族间无休止的残杀。
为了避免这种结果,无限制复仇进化为同态复仇,即只允许被害人的家人向仇人复仇,并且报复的程度也须与侵害的程度相适应。
后来的“杀人者死”、“杀人者偿命”都是由此而来。
这种说法最为流行,赞成者也最多。
关于死刑究竟产生于何因何时,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主流观点认为,在古代中国,战争是死刑产生的本源;在古代西方世界,尤其是欧洲,原始的血族复仇是死刑产生的本源。
在中国氏族社会后期,作为掠夺手段的征伐战争极为频繁,传说中的黄帝及其后裔经过52次大小征战,放取得最后胜利,也绝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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