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模拟法庭剧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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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模拟法庭剧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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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法庭(民事普通程序)
这个关于未成年骑二轮摩托车的交通事故责任案件,源于大家,修改而成仅仅供学习上参考,这个法庭中的法庭辩论阶段太少,缺乏深度,核对当事人也有不足。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杰):
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杰):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有无代理人?
原告(黄):
我叫覃力奇,1998年10月18日生,学生,住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6组。
有法定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刘):
我叫覃小波,汉族,1970年05月09日生,农民,住住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6组,是原告覃力奇的父亲,是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苏):
我叫王翠花,汉族,1971年07月11日生,农民,住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6组,是原告的母亲,是法定代理人。
审判员(林):
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
原告委托代理人(郑):
我叫郑,男,本市卫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
我叫王,女,本市卫平律师事务所。
审判员(林):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有哪些?
原告委托人(郑):
我的权限为全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参与调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原告委托人(王):
我的权限也为全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参与调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审判员(吴):
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可有代理人?
被告(胡):
我叫甘江平,男,汉族,1998年6月07日生,学生,住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9组。
我有法定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陈):
我叫甘伟勤,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生,农民,住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9组,是甘江平的父亲。
审判员(吴):
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
被告委托代理人(欧):
我叫欧,男,本市的欧氏律师事务所,是被告的第一委托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颜):
我叫颜,女,本市的欧氏律师事务所,是被告的第二委托代理人
审判员(吴):
被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包括哪些?
被告委托代理人(欧):
我的代理权限包括:
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辨认、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相关一切事宜。
被告委托代理人(颜):
我的代理权限也是:
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辨认、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相关一切事宜。
审判员(林):
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刘):
没有
审判员(林):
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陈):
没有
审(杰):
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原告覃力奇诉被告甘江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敲法槌)
审(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覃力奇与被告甘江平、甘伟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杰担任审判长,吴、林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娇担任法庭记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吴):
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法定代理人(刘):
不申请。
审(吴):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法定代理人(陈):
不申请。
审(林):
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
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
原告(刘):
明确
审(林):
被告是否已经明确?
被告(陈):
明确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林):
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
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原告法定代理人(刘):
原告:
覃力奇,男,汉族,1998年10月18日生,学生,住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6组。
法定代理人:
覃小波,男,汉族,1970年05月09日生,农民,住址同原告,系原告之父,电话:
法定代理人:
王翠花,女,汉族,1971年07月11日生,农民,住址同原告,系原告之母,电话:
被告(未成年):
甘江平,男,汉族,1998年6月07日生,学生,住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9组。
被告(法定代理人):
甘伟勤,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生,农民,住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9组,系甘江平之父,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用74711元,护理费2850元,误工费3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10元,营养费261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800元,共计87681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90%的责任,原告只承担10%的责任。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6月11日23时03分被告甘江平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覃力奇沿X420线由大圩往武乐方向行驶,至X420线37KM+400m处时,由于被告甘江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使二轮摩托车失控倒地,造成原告覃力奇及被告甘江平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港北区交警支队认定,被告甘江平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覃力奇在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原告受伤后经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共57天,用去医疗费74711元。
医院诊断为:
1、左足粉碎性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
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综上所述,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规定,被告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如诉请。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s7lI^)Y8bzmCA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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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7lI^)Y8bzmCAfX!
62*MBwC9Fg9H?
OGiVR$P##An审判长(杰):
原告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
原告法定代理人(刘):
没有
审判长(林):
下面由被告甘江平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的答辩意见。
被告(胡):
我的答辩意见具体在我法定代理人父亲的答辩意见中。
审判长(林):
下面由被告甘伟勤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法定代理人(陈):
答辩人:
甘江平,男,学生,汉族,1998年6月7日身份证:
4575017住所:
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9组
法定代理人:
甘伟勤,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身份证:
4563516系甘江平之父电话:
住所:
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9组
委托代理人:
欧,颜
被答辩人:
覃力奇男汉族1998年10月18日
住所:
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6组
法定代理人:
覃小波男汉族1970年5月9日系覃力奇之父
王翠花女汉族1971年7月11日系覃力奇之母
电话:
答辩人于2013年8月13日收到贵院转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
现就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在明知被告无证驾驶和驾驶技术情况下,对于被告的好意并无拒绝的表示,而是立即答应了,应该属于好意搭乘,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该减轻被告的责任。
二、原告覃力奇是一名学生,并无收入。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误工费是针对有收入的当事人。
所以被告无需承担此费用。
三、原告的部分医疗费已由被告支付,在结算时应当免去此部分的赔偿。
答辩请求:
1、请求法院否定原告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的请求
2、请求法院判决由原告承担40%责任的请求
3、由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杰):
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法定代理人(陈):
没有
审(林):
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院的立案的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送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
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王):
我方有三组证据要向法庭提交。
其中,第一组证据包括证据1,用以证明被告负主要责任而原告承担次要责任;第二组证据包括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用以证明原告在交通事故中遭受到的损失及损失的具体内容;第三组证据包括证据7,用以证明原告在康复期间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误工费。
下面我方将对各组证据进行具体说明。
第一组证据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
是2013年6月12日港北区交警支队认定的,被告甘江平在这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主要说明由被告承担90%的责任,原告承担10%的责任
审判长(杰):
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诉讼代理人(欧):
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对原告的证明内容有异议。
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认定了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负主要责任,并没有说明责任比例一定是被告承担90%,原告就只承担10%的责任。
审判员(吴):
原告对被告的解释有无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王):
没有
审判员(吴):
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王):
第二组证据2出院病情证明书一份,病历一份。
证明原告覃力奇住院时间57天,受伤状况严重,需要医院专门护理人,住院伙食的费用。
审判员(林):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诉讼代理人(颜):
没有异议。
审判员(林):
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王):
证据3医疗发票一份,护理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真实具体的花费医疗费74711元,护理费2850元。
审判员(吴):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诉讼代理人(颜):
没有异议
审判员(吴):
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王):
证据4贵港[2013]临鉴字第316号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原告覃力奇受伤程度八级伤残,康复所需要的时间87天,所需要的营养费2610元。
审判长(杰):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诉讼代理人(颜):
没有异议,但是我方需要补充说明的一点:
该份证据与我方当事人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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