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02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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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一般包括:
用地单位、用地项日名称、用地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设规模、附图及附件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则一般包括:
用地单位,用地项目名称、位置、宗地号以及子项日名称、建筑性质、栋数、层数、结构类型,计容积率面积及各分类面积,附件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
10,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目前,已增加的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主要是监理和消防设计审核。
1,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为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
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据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增加了一项规定,“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2消防法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12,申请延期的规定,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13,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证。
14,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5,未经许可擅门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16,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正,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17,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9,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1,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反映的是企业法人的财产权,也是判断企业经济实力的依据之一。
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例,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规定:
特级企业的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一级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
22,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工程建设施工活动的企业必须拥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一些专业技术人员还须有通过考试和注册取得的法定执业资格。
23,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工程建设施工活动是一项重要的实践活动。
有无承担过相应工程的经验及其业绩好坏,是衡量其实际能力和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准。
仍以房屋建筑工程施汇总承包企业为例,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规定:
特级企业近5年应承担过下列5项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3项,工程质量合格:
(1)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物;
(2)28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3)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5)单项建安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4,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25,施工总承包,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26,专业承包,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27,劳务分包,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28,施工企业的资质类别和等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资质序列,分别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又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
1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序列,划分为12个资质类别;
每个资质类别划分3至4个资质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或特级、一级至三级。
2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序列,划分为60个资质类别;
每个资质类别分为1至3个资质等级或者不分等级。
3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序列,划分为13个资质类别;
每个资质类别分为一级、二级两个资质等级或者不分等级。
29,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体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30,企业资质的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31,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32,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程序,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3,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一、禁止无资质承揽了程二、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一)、联合共同承包的有关法律规定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二)、分包工程的有关法律规定建筑法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34,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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