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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与公共性一个概念辨析
公共与公共性:
一个概念辨析
作者:
任剑涛来源: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1-12-26
国不论是西语政治哲学界,还是汉语政治哲学界,关于公共(thepublic)的讨论非常热烈。
有关这一主题的文献可谓汗牛充栋。
但人们对于何谓公共的理解则实在需要进一步梳理。
原因在于,关于公共这个概念的定义路径与使用方法,在不同的学科之间具有不同的习惯;同时,在不同的意识形态体系中也具有不同的指涉。
因此,这个概念被覆盖上了极为纷繁复
杂的含义。
因是之故,为了使公共政治哲学角度的“公共”获得一个较为清晰的理论规定性,就有必要做一番概念清理功夫。
进行这样的概念清理,首先需要强调学科视角和专业高度,其次则需要对其历史源流加以梳理,在此基础上才足以给出公共的完整定义。
前者,可谓站
在当代政治哲学的专业视角,对于各种关于公共的定义进行哲学高度的归纳。
这是统摄各种
关于公共的政治哲学主张而进行的共时性的定义考察。
后者,则是站在历史的角度,对于各
种依照历史时序出场的公共状态进行描述与分析。
就此而言它是历时性的公共呈现形式。
“公共”的定义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
一个角度是关乎与公共相对而在的私人,即与私
人相比较而呈现的公共的边际范围。
这是一个描述性的路径。
另一个角度则是关于公共自身。
这涉及到公共的实质性含义与形式性含义。
从实质性含义上讲,公共具有它在不同指涉上的
丰富蕴含;从形式性含义上讲,就是今天人们更广泛、也更习惯于使用的“公共性”
(publicity)概念。
公共始终是在与私人相对而言的时候获得自己的原初规定性的。
从这个角度讲,没有私
人,也就没有公共。
反之亦然。
问题不是两者的相对而在,而是它们相对而在的时候显现出的不同内涵究竟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被叙述出来。
当代三种主要的公共政治哲学都承认有
公与私的两个领域,但自由主义着力阐述的是公与私的界限,强调公共权力绝对不能侵入私
人领域。
这种阐述着力区分公共与私人的绝对差异。
当然也对公共与私人的相互性进行了界
定,从而将公共与私人相对显现的政治规定性摆上了政治生活的平台,一方面强调了不可化约的个人价值,另一方面将宗教、社会与市场领域中存在的公众性私人活动纳入非政治公共领域讨论,将信仰、私趣作为私人问题对待。
就此而言,自由主义的公共政治哲学对于公共和私人的相互性关系以区隔公共与私人显示其理论独特性。
这是鉴于现代国家的巨无霸性质所做的严格界定。
相对于关注公共的其他政治哲学而言,自由主义的这一界定给人以两个端点上加以质疑的理由:
一个端点就是从公共的角度,人们批评自由主义是从私化的个体推导出来的。
而这种推导事实上是不可能的。
另一个端点就是私人的孤独自我形象,使得自由主义无法为原子式的自我提供厚(thick)的道德资源。
因此自由主义对于公私的论证只能是一种薄(thin)的论证。
这正是共和主义
乐意从群体视角界定公共的最重要的支持理由。
无论是古典共和主义还是新共和主义,大致都从群体生活的视角切入公共定义问题。
古典共和主义尤其强调在家庭亲密关系与家政这样的私人世界以外构成的大众生活的公共世界。
阿伦特依循这样的进路为公共充实内涵。
她断言的人类生活本质上是政治的,就是人类生活在公共的世界中的另一种说法。
因为行动着的人不是孑然独立的人,只能是群体的人;同时,追求有限生命之永恒价值的活动,也只能是在群体中显示的与众不同而得到的承认。
只有在公共领域的生活之中,才会显现人的自由。
桑德尔这样的强势共和主义者自然沿循了共和主义的这一基本主张。
可以说共和主义凸显了不同于自由主义的、关于公私界定的另一个路径:
着力强调公共对私人的限定性价值。
而这正是像哈贝马斯那样的新左翼理论家在论述公共问题时得以寻找到切入问题的进路的理由:
他将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简单地安定在共同体与个体的两个端点上,因此声称只有以话语政治理论或程序主义政治才能凸显公共与私人关系之间的张力,并真正凸显公共领域的重大作用。
因为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的交往结构是一个范围极其广泛的感应网络,只能在非中心化的交互主体性场域中才能够形成公共领域。
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既把政治意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放到核心地位,同时又不把法治国家的宪法看作是次要的东西。
但无论怎么说,三种关于公共的政治哲学似乎都同意,公共之为公共是在与私人相对而言的角度上获得它的规定性的。
就此而言,凸显公共或私人
的含义,就必须在两者相对的意义上才能做到。
为此,就有必要先行分别对公共与私人的含义加以厘清。
这成为解释相对而在的“公共”与“私人”的顺理成章的要求。
对于揭示“公共”含义的两个视角来讲,实质性的含义与形式性的含义同样只有在相关性的角度才能显示出来。
因此像阿伦特界定“公共领域”的时候,就直接以“公共性”的定义来彰显其内涵。
但公共与公共性毕竟是虽然紧密相关但不能等同视之的两个概念,有必要分别开来加以考察。
为了凸显公共的实质性含义,需要首先从语源学的角度加以限定,其次必须从不同视角凸显尝试规定公共的基本方式与角度及其含义,在此基础上才足以定义什么是公共。
从语源学的角度看,界定“公共”,需要考虑三重语源含义:
一是古希腊时期公共的语源意义,二是罗马时期公共的语源内涵,三是公共在现代条件下的语源新义。
前两者是公共的本源性语源,后者则是公共的现代赋值。
在纯粹将公共作为一个词汇对待的情况下,一般英语语源词典的解释是:
英文词public,指的是作为整体的人民或社群。
来自于古老的法语词汇publique,或是拉丁语词汇publicus。
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对公共的语源进行了简单的清理。
他分别从德语、希腊语、罗马法以及中世纪的不同含义进行了梳理。
他指出:
“18世纪,德语中的名词‘?
ffentlichkeit'是从较早的形容词‘?
ffentlich'演变而来的,意思和法语中的‘publicite'和英语中的‘publicity'大体相同。
”而这些词汇,与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的用法紧密相关,“在高度发达的希腊城邦里,自由民所共有的公共领域(koine)和每个人所特有的私人领域(idia)之间泾渭分明”。
在界限清楚的两个领域中,“如果说生的欲望和生活必需品的获得发生在私人领域(Oikos)
范围内,那么,公共领域(Polis)则为个性提供了广阔的表现空间”。
对此阿伦特也有类似的叙述,她说:
“根据古希腊人的思想,人类建立政治组织的能力与建立自然组织的能力相比不仅不同,而且是截然相反的。
自然组织的中心是家(oikia)
与家庭。
城邦国家的兴起意味着人们获得了除其私人生活之外的第二种生活,即他的bios
idion)东西
politikos。
这样每一个公民都有了两个生存层次;在他的生活中,他自己的(与共有的(koinon)东西有了一个明确的区分。
”可见,两人都认定,在古希腊时期公共与私人的相对性是显而易见的事情。
它们各自在相互对应的关系中显现自身的规定性。
古罗马时期对公共与私人的界定,与古希腊略有不同。
按照阿伦特的说法:
“罗马人与希腊人不同,它们从不为了公共领域而牺牲私有领域,相反,它们懂得只有在两者共存的形式中,这两种领域才能生存下去。
”可见。
罗马人不像希腊人那样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对峙起来看待,而且不将公共领域视为人生价值得以显现并获得永恒的场所。
哈贝马斯也指出:
“在中世纪,‘公'和‘私'最初是在罗马法中规定的范畴;公共领域称作‘respublica'而流传下来。
”在罗马时代,公与私虽然明确划分开来,但是公与私不是截然对峙的范畴,而是相对存在的范畴。
今天所谓公法与私法的两分法,就来自于罗马法传统。
在罗马法中,公与私的概念较希腊时期不同的是,国家与社会两者之间借助于公而相连,因此不像希腊时期公私划分得那么清晰。
有论者指出:
“法或市民法区分为公法与私法。
这一区分在罗马人中具有双重意义,它同‘公'‘私'这两个词模棱两可的含义有关,‘公'(来自‘populus'[民众的])是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概念,在我们的语言中,它既可以接近前一个含义(比如:
国库),又可以接近后一种含义(比如:
公共经济、公共崇拜),或者其含义是两者兼有的(比如:
公共财富)。
这种情形在拉丁文中更为突出,因为它没有我们术语中的‘个人的'和‘社会的'对应词。
”
同时,与公共相形而在的几个基本概念需要关联地厘清。
根据我们在政治哲学理论上需要辨析的相关性程度而言,与公共相关而容易混淆的主要概念有“群体”(community)、
"集体”(collectivity)、"群众”(mass)、"社会”(society)、"整体”(thewhole)。
首先,公共不能等同于群体,但与群体具有最紧密的关系。
群体,或称共同体,一般是指“在认同、自我意识和共同利益方面具有同感的社会群体。
一般而言,共同体成员都居住在特定的地域之内,拥有共同的机构,并指导大量的社会事务以便形成关于共同利益的认识”。
群
体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层次与状态。
从层次上看,群体可以小到邻里关系、扩展至工会、宗教组织、学校、社区中心、联谊会、体育协会、宗教协会等等,进至最大的群体——国家;从状态上看,群体可以是松散的(比如由共同兴趣而建立起来的休闲性群体),也可以是较为紧凑的(比如由行业关系组织起来的群体),更可以是极为严密的(比如由共同信仰结构而成的宗教修行组织)。
在某种意义上讲,因其层次的提升或组织的严密程度的强化,群体的一致性或同质化特点,要比公共这一概念来得明显。
公共领域中的不同个体与群体,处在一种平等地谋划政治事务的状态之中。
因此,在公共概念的范畴里,个体之间显现其差异性才是重要的。
因此公共领域中的个体风格是不强求一律的,而且对群体成员相互之间的道德同化不感兴趣。
它要么是相互协进凸显出来的状态,要么是妥协成就的共识结果,要么就是限定在政治领域的价值认同。
正因如此,上个世纪90年代有的社群主义者极力伸张群体(社群、共同体)价值并把它们视为共和主义的价值主张时,一些共和主义者坚决不承诺两者之间的一致性,认为社群主义表现出一种对封闭的同质化社会的热切渴望。
反过来一些社群主义者又指责共和主义关于群体的理解,认为共和主义信奉的是整体主义和一元论,仅仅适合于小规模的、同质的社群。
其次,公共与集体两个概念蕴含的区别。
这二者之间具有比公共与群体更为巨大的差异,尤其是当集体作为一个具有抽象道德意涵的概念的时候,它就更不能与公共相提并论。
当集体与个体作为两个对立的概念出现时,它指的是超越了个体利益、个人愿望与个人主义德性的群性价值,通常直指国家这个最大的集体的利益具有的绝对至上性。
由此可见,集体的概念具有强烈的排斥个体的含义。
主张群体、集体优先或胜于个体的政治哲学流派,大致倾向于共和主义、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这样常常被人认作左倾的意识形态。
但并不是所有的左翼意识形态都认同集体价值的绝对优先性。
这里有一个从共和主义、到社会主义、再到共产主义逐渐强化的集体光谱。
比如阿伦特就不像通常的共和主义者那样张开双臂拥抱带有集体主义色彩的群体,而赞同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念。
公共不是道德先行的集体的产物。
不管是强势的共和主义还是温和的共和主义,如果赞同集体的绝对优先性与至上性,那就很难将自己与
集权主义甚至极权主义区别开来。
在公共领域中,活动着的个体与集体之间是具有相互制约关系的,因此注定了没有哪一个集体、尤其是国家具有绝对支配各种集体和所有个体的权力。
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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