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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订前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的正文过于原则化,只规范了职工薪酬的定义,确认、计量和披露的基本原则,关于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辞退福利等的确认与计量的具体规定散见于准则的应用指南和讲解中,需要对准则、应用指南和讲解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整合,充实和完善准则。
此外,2011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进行了重大修改,取消了区间法,要求全额确认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简化了设定受益计划的列报模式。
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发布后,得到了全球各利益相关方的支持,为其他国家或地区完善关于职工薪酬的会计准则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职工薪酬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会计司借鉴修订后《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中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2012年9月29日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4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财会[2014]8号),对原职工薪酬准则进行了整体修订。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原9号准则同时废止。
二、定义和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所称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
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现行准则适用于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涵盖了除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以外的各类职工薪酬,不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项目。
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条款与结构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分为总则、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披露、衔接规定和附则,共八章,总计三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到第四条,包括制定的目的、包含的内容以及适用范围。
本准则是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第二章《短期薪酬》,第五条到第十条,包括短期薪酬的核算范围、带薪缺勤和企业利润分享计划的计量。
第三章《离职后福利》,第十一条到第十九条,包括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的计量。
第四章《辞退福利》,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包括辞退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第五章《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四条,包括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范围、内容以及长期残疾福利义务的确认。
第六章《披露》,第二十五条到第二十九条,包括在附注中应披露的信息。
第七章《衔接规定》,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说明与修订之前规定的衔接办法。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明确准则开始施行的日期。
四、新旧准则之变化分析
原职工薪酬准则主要规范的是短期职工薪酬和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而新修订职工薪酬准则中新增了离职后福利的核算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核算,形成了一个更加完整的体系,目的是为了满足企业日常业务中的会计核算需求。
(一)职工薪酬核算内容的变化
1.原9号准则中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2.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中的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短期薪酬中包含的带薪缺勤和利润分享计划是原准则中没有的。
离职后福利是新增内容,对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的报酬和福利的核算进行了统一。
辞退福利的核算方法也发生了变化。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作为补充,规定除上述三种之外的都作为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核算。
此外,新修订的职工薪酬准则还规定了职工的范围,明确了目前普遍存在的劳务派遣人员属于本企业职工。
(二)短期薪酬会计处理规范的变化
(1)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实质上向职工提供了离职后福利,属于设定提存计划,新修订准则将这部分内容调整至离职后福利;
(2)新修订准则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统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获得时,可以采用成本计量,解决了修订前准则中非货币性福利计量不一致的问题,提高了准则的可操作性。
(3)职工福利费原来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新修订准则规定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不再有按一定比例计提的规定。
(三)辞退福利核算方法的变化
1.原9号准则中的规定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准则规定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2.新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中的规定
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
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原职工薪酬准则中提出了关于辞退福利的定义及其会计处理规定,但相对简单,例如,实务中企业向职工提供长期辞退福利的现象比较普遍,原准则规定了长期辞退福利的折现率如何确定,但对其他变量所造成影响的处理尚未规范。
新修订的职工薪酬准则进一步明确了辞退福利与职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并不直接相关,要求明确区分辞退福利与离职后福利。
同时规定,在报告期末后十二月内不需要支付的辞退福利应适用其他长期福利的有关规定,这为职工内退等长期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充分的指南。
(四)新增内容
1.离职后福利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属于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的除外。
原职工薪酬准则没有提出离职后福利的类别,除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障费用和企业年金外,没有关于离职后福利的相关规范。
修订后的职工薪酬准则增加了离职后福利的内容,区分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完整地规范了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
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核算较为简单。
设定受益计划依据适当的精算假设,按照确定的公式计算每期应该确认的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或资产成本,当职工后续年度的服务将导致其享有的离职后福利水平显著高于以前年度时,应该将累计设定受益义务按照直线法归属于该职工第一次产生福利义务至职工提供服务不再导致设定受益义务显著增加的期间,由于未来工资水平提高导致设定受益义务显著增加的除外。
企业应当对所有设定受益义务予以折现,包括预期在职工提供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的十二个月内支付的义务。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企业应当将设定受益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期末企业应当确定设定受益计划导致的职工薪酬,包括服务成本、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和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
前两点计入当期损益,重新计量导致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2.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修订前准则中没有提及其他长期职工薪酬,修订后准则规定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包括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和辞退福利以外的所有职工薪酬;
对于不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其确认与计量应适用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
这样处理,就解决了职工薪酬种类繁多,准则无法完全列举的问题,完整规范与职工薪酬相关的会计处理问题。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主要包括长期带薪缺勤(如提前1年以上内退)、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3.衔接办法
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辞退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但是,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本准则施行之前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节 重点条款解读
一、短期薪酬的确认与计量
短期薪酬具体包括:
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带薪缺勤和利润分享计划是新增内容。
下面主要讲解带薪缺勤和利润分享计划的会计处理。
(一)带薪缺勤
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
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
当职工提供了服务从而增加了其享有的未来带薪缺勤的权利时,企业就产生了一项义务,应当予以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带薪缺勤计划予以支付。
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此,我国企业职工休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期间的工资通常属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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