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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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本》和《专用本》以及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通知(如有时)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专用本》内有约定的招标文件内容,从《专用本》的约定;
《专用本》无专门约定的,从《通用本》的约定。
如某些内容前后不一致,则《通用本》与《专用本》不一致的,以《专用本》为准,《专用本》与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通知(如有时)不一致的,以后者内容为准,不同时间上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以双下划线标识的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以空格下划线标示的,由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具体内容。
5.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本招标文件的第1章“招标公告”修改为“投标邀请书”,具体内容由招标人参照招标公告的内容编制。
6.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与招标文件同时发给各投标人,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核对工程量。
7.在招标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则招标代理应在招标全过程中以被代理人名义办理招标人委托范围内的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8.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在推荐材料品牌时,应优先选用名优产品。
9.《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由建设厅组织编制,委托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起草,征求各方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后发布。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建筑业处或招标投标分会反映。
第1章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内容见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2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须知前附表内容见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2节投标须知
(一)总则
1.项目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施工招标。
1.1.招标项目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
1.2.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标段划分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
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对本招标项目提出资格审查申请的标段数量(一个或多个标段)和招标人允许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标段数量以及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同时中标的标段数量,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中做出说明。
1.3.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
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招标项目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1.4.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
1.5.招标项目的工程建设规模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
1.6.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
1.7.招标项目的拟施工现场状况及周边环境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
2.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及承包方式、合同价格形式
2.1.招标项目的施工工期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的需要,提出施工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
2.2.工程质量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
2.3.本招标项目承包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
2.4.本招标项目采用的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
3.资格审查方式
3.1.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的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能有资格成为中标人。
3.2.资格审查按照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评审。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为履行本招标项目合同的目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允许联合体投标的从其有关规定),至少须满足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要求的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合格条件审查资料。
4.2.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则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单位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的,除符合本须知第4.1款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4.2.1联合体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每一成员均有约束力。
4.2.2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成员应按规定指定一家作为主办方,明确联合体主办方和各方权利和义务,并且由联合体主办方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实施,包括只有主办方可以支付费用等。
4.2.3联合体各成员之间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副本应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4.2.4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资质条件;
联合体成员具有多种资质的,以在联合体中提供的资质为准;
在联合体中提供相同资质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2.5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
如有违反将取消该联合体及联合体各成员的投标资格。
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但装修、幕墙、智能化、钢结构、消防、环境等专项工程的除外;
(3)为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或有隶属关系的;
(8)公司级领导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司级领导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企业法人、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其违规违法档案的;
(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5.投标费用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踏勘现场
9.1.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招标人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可派人参加。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可自行前往工程施工场地对工程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踏勘。
投标人没有对现场进行踏勘的,视同对招标项目现场已经了解。
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0.投标预备会
10.1.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0.2.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不具名的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2.偏离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二)招标文件
13.招标文件的组成
13.1.招标文件由《通用本》和《专用本》组成,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招标图纸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13.2.除本投标须知第13.1款所述的招标文件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符合法定时间发出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4.招标文件的澄清
14.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不具名的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14.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9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采用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的招标项目为5天,下同)前或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5天),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4.3.招标人通过网站或有形市场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文件的同时,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中标明投标人领取文本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网站和有形市场发布的文件应与文本文件内容一致。
14.4.当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14.5.采用记名形式发布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否则以招标人挂号寄送的登记为准。
15.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
15.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如果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5天),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5.2.招标人通过网站或有形市场发布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中标明投标人领取文本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15.3.投标人应自行留意招标人发出的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并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规定向招标人领取相应的文本文件。
投标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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