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解读《退役的军人保障法》模板教育PPT模板PPT推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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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2018年3月机构改革之前对军官和士兵的安置、就业、优待等工作分散在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比较分散,需要整合。
三是对退役军人工作中普遍反映的问题,需要通过法律予以统筹解决。
鉴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系统完备的法律,为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一、退役军人保障法的立法背景,修订过程,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送审稿),于2019年7月提请国务院、中央军委审议。
收到此件后,司法部和中央军委法制局分别征求了中央有关单位、省级政府以及军队有关单位的意见,并赴地方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作战部队、退役军人代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等有关部门,对送审稿作了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军委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部分,退役军人保障法的总体思路,二、退役军人保障法的总体思路,总体思路退役军人保障法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改革要求,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为退役军人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使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二是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紧紧围绕退役军人普遍关注的移交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等问题,在完善现行政策的基础上规定了一系列创新举措。
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处理好不同时期、不同类别退役军人权益的合理平衡,注重服务保障与教育管理、物质待遇与精神激励相结合。
四是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并为下一步制定修订配套法规政策留出接口。
第三部分,退役军人保障法的主要内容,四、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全文解读,一是确定工作原则。
规定退役军人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三条)。
二是明确退役军人的权利义务。
规定国家尊重、优待退役军人,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退役军人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第四条、第五条)。
三是确立工作体制。
明确了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军队有关部门的各自职责(第六条)。
明确退役军人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四、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全文解读,一是明确责任主体。
规定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第十一条)。
二是完善工作程序。
要求退役军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并对退役军人的档案移交、户口登记等事项作了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
三是改进军地衔接机制。
规定在移交接收过程中,退役军人发生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
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第十六条)。
规范退役军人的移交接收。
二,四、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全文解读,一是完善安置方式。
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对退役军人予以妥善安置(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
二是加强安置保障。
规定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并按照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对转业军官,明确由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等因素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
三是树立鲜明的安置导向。
对有参战经历等情形的退役军人,予以优先安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提高退役军人的安置质量。
三,四、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全文解读,一是完善退役前的教育培训。
规定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非学历继续教育(第三十条)。
二是完善教育优惠政策。
明确高等学校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就学的学生,退役后在入学、复学等方面享受相关教育优惠政策(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三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规定国家依托相关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第三十三条)。
创新退役军人教育培训。
四,四、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全文解读,一是加强就业支持。
规定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第三十八条)。
二是拓宽就业渠道。
要求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第三十九条)。
三是加大创业支持力度。
规定相关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优先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服务,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
五,四、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全文解读,一是明确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
规定政府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役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第四十四条)。
二是合理确定优待范围。
明确在社会保险、住房、医疗、交通、文化等方面,对退役军人给予相应优待(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
三是强化荣誉激励。
规定国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
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地方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五条)。
加大优待和褒扬力度。
六,四、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全文解读,一是推进服务体系建设。
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第六十条)。
二是加强教育管理。
规定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等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保密教育管理(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视情节轻重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三是强调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规定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退役军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六十四条)。
此外,草案还对违规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章)。
完善管理和监督制度。
七,第四部分,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全文解读,四、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全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本法共分共十章85条),(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一、总则,四、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全文解读,第一条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四条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四、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全文解读,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六条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四、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全文解读,第八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对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二、预防犯罪的教育,四、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全文解读,第十二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三条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军人所在部队在军人退役时,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
四、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全文解读,第十七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
第十九条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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