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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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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W有限责任公司。
经一段时间后,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W公司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
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
规定的是()。
A、由甲或乙购买丙的出资
B、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出资
C、如果甲、乙不愿购买,丙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如果甲、乙不愿购买,丙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答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不同
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如果不购买,视为同
意转让。
3、甲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该公司股份。
公司
成立后,他并未成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经理。
根据法律规
定,他持有的公司股份最早可以转让的期限是()。
A、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
B、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C、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后
D、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后
答案:
D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下列事项中,必须代表2/3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是()。
A、增加注册资本
B、变更公司形式
C、发行公司债券
D、修改公司章程
ABD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通过以下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合并、分立、解散;
(3)变更公司形式;
(4)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
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股份公司、有限公司都可以发行公司债券,但是要符合条件)
5、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情形有()。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ABCD
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公司股份的情况包括:
(1)减少
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6、下列关于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下
列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B、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C、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D、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为其他限制性规定
【例1】王某是新世界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利用和董事长的特殊关系用公司帐户为其在烟台上学的外甥支付了学费6、5万元,后被监事会查出,请问,王某对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答案及解析】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
条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分析得知:
王某身为公司的高管人员,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2】甲、乙、丙、丁、戊意欲成立一家有限责任性质的
万人迷美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乙
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
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
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
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
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
不设监事,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美容公司成立之后经营惨淡,已欠A银行到期贷款100万
元。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美容公司唯一盈利的美容用品工作室分出去,另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美容用品厂。
后美容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
一年之后,美容用品厂亦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
(1)美容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原因何在?
(2)美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为
何?
(3)美容公司设立美容用品厂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
的行为彼立之后,美容公司原有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4)乙在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A银行如若起诉追讨美容公司所欠100万元到期贷款,应以谁为被告?
原因何在?
(6)B公司可以采取那些法律手段以求实现自己的债权?
【答案与解析】
(1)出资有不合法之处:
劳务出资不合法。
(2)组织机构设置合法,公司法规定规模小或者人数少
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3)设立美容用品厂的行为性质上属于法人分立。
分立后的两家法人要对以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5)可以两家公司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单独起诉之一,因为两家承担连带责任。
(6)可以诉讼仲裁,也可以直接诉请被告破产。
[例3]
民众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
万元。
民众公司的监事会共有10人,其中职工代表3人,
均是通过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民众公司的董
事甲拥有该公司100万元的股份。
2007年,甲转让其股份中的20万股;
2008年甲再次转让其股份24万股。
民众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成员13人,2008年5月20日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董事会,2008年5月28日,董事实到9人,作出某项决议时,有6人同意,于是,董事会认为已经超过实达9人的
半数,所以决议有效。
民众公司投资设立了子公司东升有限
责任公司。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民众公司的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是否符合规定?
说明理由。
(2)民众公司的监事会组成是否正确?
说明理由。
多长时
间应该召开一次监事会?
(3)甲第二年再次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董事会的召集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解析16分
(1)民众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股
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3分
(2)民众公司的监事会构成不正确。
根据《公司法》规定,
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且其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3分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1分
(3)甲转让股份的行为无效。
因为甲作为民众公司的董事,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007年,甲的转让行为有效,此后甲持有的股份只剩下80万股,那么,08年,其转让的股份则不得超
过80X25%=20万股。
所以,再次转让24万股超过了法定限额2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4)董事会的召集决议都不合法。
首先,董事会应当于会
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本题中,时间没有在1
0日前,即2007年5月18日以前通知,而且也没有通知监事参加。
3分其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本题中的做法符合规定。
再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席董事会(实际到会)的董事人数的过半数。
【例4]2006年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投资设立了乙、丙两家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资3万元,首期出资为20%,并计划在2年内出资缴清。
设立行为经过工商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改正后该公司成立,3月份,丙公司和丁公司进行了一笔20万元的交易,拖欠货款,丁公司的律师经过调查发现,这笔交易是由甲公司进行操纵之下,利用丙公司的名义进行
的。
问:
(1)乙、丙两家一人公司的设立有何违法之处?
(2)就债权丁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答案及解析】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甲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10万元;
并且实行法定
资本制,必须一次全部缴清。
因此,出资错误;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另外,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但是法人除外,一家股份公司同时设立两家有限公司,并不违法。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由甲公司操纵丙公司,显然导致丙公司的人格在这笔交易中不独立,因此丁公司可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在该个案中否定丙公司的人格,由甲丙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例5]
案情简介
G市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手工艺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某百汇商厦、长鸿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家公司商议成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G市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手工艺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公司。
某百汇商厦与长鸿食品
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外合资公司。
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
责任公司与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外国公司。
他们计划
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公司。
总资本额为1200万元发起
人认购500万元,其他700万元公开向社会募集。
在此期间,发起人成立了筹备委员会,向宏远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了办公楼,委托宏远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办公家具。
首先起草了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募集相应股份后,召开创立大会。
但是,在大会上,却决议公司不成立。
问题:
1、认购与募集资金是否合法?
2、因租赁办公楼,购买办公家具欠宏远有限责任公司150万元,如何处理?
3、已经募集到的700万元如何处理?
4、公司设立过程中,还发生了14000元的费用,如何处理?
5、向银行借的5万元借款,如何处理?
6、六家发起人的身份是否合法?
参考理论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在这个案例中,公司的股份总数是1200万元,
发起人已经认购了500万元,超过了35%。
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公司在依法设立登记之前,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相应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公司的发起人,要代表设立中的公司,进行一些筹备工作。
如果最后公司顺利成立了,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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