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综掘工区放炮措施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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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综掘工区放炮措施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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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爆破前,班长安排责任心强的人员在爆破地点按直巷120m、弯巷75m外站岗,并且爆破母线备足相应的130m和90m,通往爆破地点的各通道必须设岗,防止他人进入,爆破前要清点人数,并全部撤至警戒线外。
3、岩石采用普通钻爆法施工,炮眼深度1.2m,炮眼间距0.6m,每孔装药量2-3块。
4、施工时用YT-24型风钻凿炮眼。
5、风钻操作应按《煤矿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113页<
凿岩工>
有关规定执行。
6、爆破工作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取得爆破合格证的专职爆破员担任,并持证上岗;
爆破员必须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
7、爆破人员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24~329、331~335、337~342条和《煤矿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32条进行装、爆破工作。
⑴324条:
“爆破工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
严禁乱扔、乱放。
爆破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
爆破时必须把爆破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⑵325条:
“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
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
⑶326条: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
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②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③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
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④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拧结成短路”。
⑸327条:
“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⑹328条:
“炮眼封泥应用水泡泥,水泡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黏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得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⑺329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
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②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③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④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⑤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⑥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
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⑻331条:
“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①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②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③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④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⑤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⑼332条: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⑽333条:
“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
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⑾334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②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③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的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④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
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⑤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⑥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⑿335条:
“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
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⒀337条: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进行起爆。
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⒁338条: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
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⒂339条: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
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
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⒃341条: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
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8、装药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到施工地点以外120米处站岗并亲自将岗哨与迎头之间的人员撤出,站岗地点距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符合直巷120米和弯巷75米的规定,爆破母线的长度≮130米,且不得有明接头。
9、爆破员和班长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40条:
⑴第340条“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
如果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⑵342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同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②在距拒爆至少0.3m以处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③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
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
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
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暴)炮眼。
④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⑤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10、井下爆破要严格执行“爆破三保险”、“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制度。
11、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的施工地点,必须采用毫秒雷管全断面一次起爆。
12、施工地点使用的各种工具、打眼设备和电缆等在爆破前,都必须加以保护或撤出工作面。
13、附图:
炮眼布置图,站岗示意图。
四、其它未尽事项严格执行《7307运顺切眼导硐及轨顺》作业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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