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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治水成功称帝后,土地制度发生一次变革。
从黄帝到殷商周,中央势力强大的民族酋长称帝,分封制度产生。
分封制度发生于夏,完成于周。
周朝中央政府周围有畿内地,周围的氏族部落都来向中央朝贡,这是分封制度在中国最典型的表现。
夏朝和商朝土地制度,是由社稷观念出发,按着人民分配土地,以谋求衣食住的安定为宗旨,并努力充分利用土地和减少荒地。
当时夏商土地制度,孟子说: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
对于这种说法,目前有很多歧义。
一般人认为后面省略了“亩”,但是,有人认为五十、七十亩、百亩的数字,在土地面积上有区别的;
但有的人认为没有区别,不过是单位面积不同罢了。
还有人认为,夏商周授田的对象不同,周为户,而夏商为夫,户和夫不同,授田数量也不同。
但是,三代土地制度,是以人民生活满足为原则,他们授予的土地一定足以使人民生活充裕,这点是可以断定的。
2、分封(封建)制度时期——井田制度
分封制度的基础是土地和人民。
中国分封(封建)制度始于夏、完成于周。
周以前,有牧伯(群后)不过是当时的氏族长。
群后上有元后,许多自治团体共同协力支持元后。
周朝后,统一全国,实行分封制度。
周王分封弟子功臣为诸侯,诸侯又分封土地于随员卿大夫。
卿大夫在其封地征收赋税。
此时,全国土地完全归周王所有支配。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因此,井田制度基础得以建立。
由于周王室领土只有山东、山西、河南及河北的部分,领土不大。
而且人口与现在相比很稀疏,所以诸侯和卿大夫与人民的关系很密切。
另外当时的分封制度,与欧洲不同,下级的权力不是很大,而中央的权力相当大。
不过天子对于诸侯,除朝觐、巡狩、会同等制度保持主从关系外,不干涉他们的内政。
诸侯在他们的领土范围内,充分行使其统治权。
可是,诸侯对原来的氏族部落不加以破坏,充分尊重他们的自治权。
除此之外,在分封制度下,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关系是永续的,与政府任命的官吏不同。
因而统治者会尽心竭力的谋求领土之内的利益,不存在五日京兆的心理。
由于分封制度和土地制度的关系,领主有土地所有权,而能征税,如此,领主则必要授予人民以必要的土地。
于是,形成了领主保证和保护人民的生活,同时拥有征税的权利;
人民则享受着生活保障和保护的权利,同时也有纳税和提供力役的义务。
领主如何保证人民生活呢?
周朝的分封制度下,实行了井田制度。
因为上述关系,周朝的井田制度根本思想就是根据社稷观念的人民衣食住和人民自治等基础,加以组织和完成的。
周朝的井田制度的理论依据有如下几点:
(1)土地公有;
(2)均分思想;
(3)互相扶助;
(4)防止土地兼并;
(5)防止土地和耕作者的脱离。
总之,井田制度着眼于人民生活的安定和部落自治的完成。
井田制度的授田方法:
(1)土地分配,以生活安定为基本标准。
每户授田的数目以百亩为标准,相当于现在42亩弱。
这一百亩当然能维持其家庭生活。
而授田的单位不是个人,而是以户(一家)为单位,这和周朝宗法制度密切相关。
但是,家庭人口多怎么办?
实行余夫授田制度,一般是按着成人一人的生活和耕作能力,定位25亩;
为了分配平均,对于土地肥瘠,进行调剂。
按照休耕原则,生出不易(每年耕作)、一易、再易等予以区别。
不易之地,授予百亩;
一易之地二百亩;
再易之地三百亩。
但是,通常是不易百亩之地为常态,而以易田百亩为变态。
(2)使国内没有一个饥民。
对于农民以外的人民,也给予生活必要的土地。
授田范围公卿、大夫、士、致仕的人,以为生活之资;
商人和在官的庶人;
工人、畜牧者和当做赏赐品授予的人。
对这些人的授田目的在于保障他们的生活,仅给予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以防止土地兼并。
授田面积是“士工商家授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就是说相当于农夫的五分之一。
而士田却是五十亩。
(3)土地使用权分配给人民,但是,土地所有权归于政府,以防止土地兼并。
(4)井田区划,以便于自治为原则。
一是便于自治。
一区为百亩,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邱,四邱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
还田制度:
既然有授田制度,当然有还田制度。
因为土地是有限的资源,如果仅仅是授田,而不实行到法定年龄收回,土地很容易发生不足;
而且还田制度还表示土地是公有而非私有。
再者中国人授田注意于耕作能力,授田是一家为单位,还田以后以后可以由家人来养老。
所以中国当时土地形成到一定年纪就要实行还田。
这一点与日本人不同,它是人死以后,再实行还田。
问题在于中国人到什么年龄实行还田。
这一点历史上记载不多,一般是六十到六十五岁,当然也有死后还田的。
井田制度的实施和破坏:
由于人口增加和中央集权的出现,夏商的土地制度到周朝,形成井田制度。
然而,周代实行井田制度后,还有一部分实行夏商旧法。
柳冀论周代田制,认为当时土地制度有三种区别。
可见当时以井田制度为理想,而其他制度还继续存在。
中国古代的井田制度,从黄帝到周初,经过千余年,才得以完成。
但是,到春秋战国,井田制度逐渐破坏,到秦朝完全废止。
虽然以后希望恢复井田制度的人大有人在,然无奈大势所趋,非人力可以挽回。
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井田制度的破坏呢?
经济原因:
(1)人口增加,土地不足。
由于人口增加是呈现几何级数增加,而土地增加总是赶不上人口增加,因而井田法的授田逐渐增多,引起土地供给不足,井田制度实施产生了困难。
(2)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而发达的商业经济,使商人势力大增。
由于生产技术改进,生产力增加,生产产品增加,结果民间发生了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商人势力逐渐侵入农村,动摇了农村经济基础,破坏农村的自治,于此产生了土地兼并和土地私有,毁坏井田制度。
政治原因:
(1)经过春秋战国,诸侯版图增大,因而授田不易。
井田制度需要授田,那么首先要弄清楚,人口和土地多少。
但是这些调查因版图扩大,调查很困难。
如果仅仅按照文书上记载实行授田,就容易发生了不合乎实际的现象。
加上统治者不断争夺地盘,土地主人不断变更,授田很难进行。
(2)战乱影响。
战乱结果不仅破坏农村,也引起各诸侯国财政困难,因此过去依靠公田收入就可以解决财政问题,现在感到收入不足,对于公田之外的私田也要征税。
既然公田和私田都要征税,原来的井田不见其利,反受其害,于是人民要求摆脱井田制度,(3)政治组织的改变。
战国时期,大诸侯国变成独立国家,中央权力集中,形成中央集权;
同时,政权下移到官僚士大夫阶层,领土制变成采邑制,采邑制逐渐演化为官僚阶级的私有土地。
农民降为采邑的农奴,而农村自治制度,也跟着完全破坏。
为了脱离目前的危险,土地私有制度成为大家欢迎的对象。
社会原因:
(1)三代时期,官吏公平,人民淳朴,土地授予,毫无毛病。
但是后来土地有别,产生土地争夺,井田制度,不能保持原貌。
(2)三代时期,私田和公田,互相扶助,官吏和人民,互有责任。
但是,后来官吏把责任统统归结于人民,而人民反倒不能责难官吏。
于是,就失去了平等扶助的意义。
井田制度的基础也就消失。
3、官僚政治时代
(1)官僚政治的发生:
周代末期,分封制度破坏,小诸侯合并为大诸侯,促成了中央集权国家的出现。
政治上实权由封建诸侯转移到官吏之手;
经济上商业资本发达,基于社稷观念的自治也遭遇破坏。
战国时期,统治贵族为保持其地位,大力引进新进者,这些人来自民间的有为之人,成为白衣卿相。
这些新进者获得官爵后又为保持禄位打算,和旧有贵族融合同化,相率养士,士大夫阶层形成。
在这一阶层中,既有旧贵族知识阶级,也有新的游侠。
由于一般人心理存在英雄崇拜、知识崇拜、身份崇拜等观念,维持了这个阶层的社会地位。
秦代统一中国,废除分封制度,实行郡县制度派遣官吏到地方治理。
国家大权集权于皇帝一身,士大夫阶层遭到打击。
秦末汉初,楚汉之争,士大夫阶层再次复活。
汉代建立,再次打击了士大夫阶层。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士大夫阶层完全恢复,形成了在朝的公卿,在外的守吏,在野的就是士人。
这些士人批评政治,管理农村,形成巨大的势力。
士大夫阶层在新的中央集权制度中,很快找到自身的安身立命之处。
首先在朝时,他们常常依附于帝王,一到王朝崩溃,新的王朝建立,士大夫重新选择,依附新的王朝,再次取得政治上的权力。
而且,士大夫因为门阀和知识的优势,他们得到了庶民的信仰和尊重。
为了谋求自己的利益,他们实现身份封锁,门阀不当不通婚,又以谱牒之学作为自己的武器,限制社会流动。
但是,为图谋自己阶层的延续,又用科举制度为鹄的,规定士大夫阶层思想的定型,吸收庶民身份的优秀分子,努力保持自己的势力。
然而,士大夫阶层的生活则完全寄托在农民身上。
士大夫在农村里,和农民阶级有别。
他们混入农村,不但是在平等为主的农村自治上,加入了相异的分子,且政治上的权力和经济上的权力,搅乱了农村自治。
他们由身份上的优越权,获得了政治上的权力,以统治者的团体成员的资格,出入官厅,左右行政,裁判讼狱,操纵农村的政权。
所以在农村里,官厅的长官,胥吏、士大夫阶层和地主,实际上是同一阶级的东西。
可是士大夫的俸禄和地租所得,都是投资土地所得,他们的地主地位增大。
因此,土地兼并的风气盛行。
这种地主的存在,对农村是最不利的。
他们掌握政权,实行官僚政治;
他们个人,以土地所有者的资格,成为农村的地主阶级。
这个结果,由氏族部落发达的自治农村,渐渐为官僚政治所破坏。
因为由于士大夫阶级地主混入,搅乱了农村自治体的内部,不仅破坏了互相协同的精神,且使土地兼并更加厉害。
于是中国社会组织发生了极大变化。
(2)自治破坏与井田制度难复活
官僚政治出现后,农村自治体制开始遭受破坏。
战国时期,废井田,成为时代所趋。
井田制度的废除,解除了采邑制发生的压迫而生产增加,另一方面,土地兼并和贫富悬隔发生。
代采邑制而新兴的士大夫地主阶级发生,且地主豪富势力增加,人人追逐利益而重视经商,轻视农业的风气发生了。
然后,土地私有之后,发生的土地兼并和贫富悬殊,形成了社会的剧烈不安。
因此,政府采取了两项重要措施:
一是减轻赋税。
汉代初年行十五税一、三十税一等,以后历代统治者多采取这种方法。
然而在土地兼并的情态下,减轻赋税只能有益于地主,对于佃农和其他贫农,并没有什么多大的好处。
而且,田赋减低,对于土地,地主收的更多,更促成土地兼并,大地主出现。
二是复活井田制度。
由于赋税减轻没有发生效果,反而促成土地兼并,于是感到需要讲求根本对策,复活土地制度。
从王莽改制到北魏实行均田制,一直到王船山先生在提倡复活井田制度。
但是,井田制度却难以复活,根本原因是农村自治破坏,光政府命令和计划是没用的。
而农村自治制度破坏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士大夫地主的发生,造成了农村中的特殊阶级,而以个人平等的资格相结合的农村自治根本被士大夫地主破坏了。
农村中有势力有富力的阶级却又掌握了一国的政权,干涉农村的内部,妨碍了自治制度。
第二,农村自治,土地不得不归农村农民所有。
但士大夫地主发生后,商人地主势力也加入。
由于当时产业不发达,土地为最有利的资本投资物。
商人势力深入农村表现在两个方面:
购买土地成为商人地主和伸入农村金融界。
土地为士大夫和商人所兼并,农村自治的根本破坏了。
要恢复以社稷为本位的农村自治,土地复归农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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