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锅炉高压管道爆炸事故感想word版本 12页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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碱性过高,会使钢板产生苛性脆化、裂纹和起槽。
在长期运行中操作不当,使锅炉骤冷骤热或负荷波动频繁,钢管承受交变压力,产生疲劳裂纹,同时由于腐蚀的综合作用形成起槽开裂和强度下降。
1.1.3水循环被破坏。
结垢会造成水循环被破环,如锅炉碱度过高,锅筒水面起泡沫、汽水共腾易使水循环遭到破坏。
水循环被破坏,锅内的水况紊乱,有的受热面管子将发生倒流或停滞,或者造成“汽塞”,在停滞水流的管子内产生泥垢和水垢堵塞,从而烧坏受热面管子或发生爆炸事故。
钢管内外表面腐蚀减薄,强度显著降低,不能承受额定压力而破裂。
1.1.4超温运行。
由于烟气流差或燃烧不稳定等原因,使锅炉出口汽温过高,使受热面温度过高,造成金属烧损或发生爆管事故。
1.1.5超压运行。
如安全阀失灵,或者水循环系统发生故障,都将造成锅炉超压运行,严重时会发生锅炉爆炸。
1.1.6锅炉工失误操作、错误的检修方法和对锅炉不定期检查等都将导致事故的发生。
1.1.7先天性缺陷。
设计时采用不合理的角焊结构,强度计算错误,用材不当,制造安装及修理的加工工艺不好等在使用中扩大发展,直至发生爆炸事故。
1.2危险程度分析
锅炉是一种密闭的压力容器,在高温和高压下工作,有爆炸的危险。
一旦发生爆炸,将摧毁设备和建筑物,造成人身伤亡,破坏性非常惊人;
锅炉运行必须非常可靠,一旦发生故障,将造成停电、停产、设备损坏,其损失将是非常严重;
锅炉在运行中受高温、压力和腐蚀的影响,容易造成事故。
锅炉爆炸时,大量的汽水从破口处急速冲出,由于具有很高的速度,当与空气或地面接触后,产生了巨大的反作用力而产生动能,使锅炉部件腾空而起或向反作用力的方向运动。
锅炉爆炸时所放出的能量,其中很小一部分消耗在撕裂锅炉钢板,拉断固定锅炉的地脚螺栓和与锅炉连接的各种汽水管道,将锅炉整体或碎块抛离原地,周围设备和建筑物也会受到严重破坏,甚至引起人身伤亡,后果非常严重。
2应急处臵基本原则
与综合预案相同。
3组织机构及职责
4预防与预警
4.1危险源监控
每年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过程控制,每月进行一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对压力容器爆炸、火灾等各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重点控制,并制定专项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其它一般危险源采用运行控制或培训方式进行日常管理、控制。
4.2预警行动
煤矿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汇报后,根据事故性质和事故危害程度,迅速做出判断,确定警报和响应级别。
如果事故较小,则发“预警”信号,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变化。
如果事故较大,预计事故难以控制,则立即发出“现场应急”警报,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5信息报告程序
6应急处臵
6.1响应分级
6.2响应程序
6.3相应措施
6.3.1事故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安监科及保卫科应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负责做好警戒;
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必要时,作好记录、拍照、标志等。
6.3.2救灾原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一旦发生事故,工作人员一定要镇静,且不可惊慌失措,判断事故原因和处理方法要正确,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制止事故扩大。
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和处理中,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6.3.2.1统一指挥原则
抢险救灾工作必须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现场抢险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
6.3.2.2自救互救原则
事故发生初期,煤矿应按照本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险,撤离遇险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6.3.2.3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抢救原则
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应迅速切断燃烧系统、供水以及与外界连接系统;
应做好紧急疏散,现场隔离,防止人员中毒,并切断电源。
6.3.2.4安全原则
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救护人员安全,严防抢救过程中发生事故。
6.3.4救援行动
现场指挥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救助措施
1)发生锅炉爆管事故,司炉人员一定要镇静,不可惊慌失措,判断事故原因和处理方法要正确,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制止事故扩大。
2)炉管轻微破裂时,如锅炉管泄漏不严重,不影响水位,而故障又不会迅速扩大时,可以在短时间内降低负荷继
续运行,等负荷转移降低后停炉。
3)锅炉爆管严重时,一般不能维持水位、汽压,必须紧急停炉,但引风机不应停止运行,以便排出喷出的蒸汽,一直到炉内烟气消失后才可停止。
紧急停炉时,必须放空料层,可采取自然通风,不得已时,可采用强迫通风,此时,只许稍开风门进行通风冷却。
4)当可燃物在烟道内发生再燃烧时,应立即停炉,关闭烟风系统挡板和燃烧室各孔门。
再投入灭火装臵或向燃烧室通入蒸汽,当排烟温度接近喷入的蒸汽温度并已稳定1小时后,方可打开炉门检查。
司炉人员在事故发生及处理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5)当发生其它管道爆管或容器泄漏,应立即将该段管道或容器切除,关闭进出口阀门,由检修人员紧急抢修。
7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7.1应急物资保障
供应科要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的物资,如备品、备件、材料,专门建账、储备,并设专人管理。
7.2经费保障经费保障
煤矿设立应急救援专项晋飞,专门用于应急物资供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7.3其它保障
治安保障由矿保卫科提供;
医疗保障阳城县人民医院提供;
技术保障由矿技术保障组提供;
后勤保障由矿后勤保
篇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2号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已经201X年9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11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
二OO一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以及事故的统计、分析。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指导下,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调查,参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二)指导并督办各地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
(三)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四)负责收集有关事故资料,建立事故数据库;
(五)研究并提出事故预防措施;
(六)参与起草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设立本辖区事故调查处理办事机构。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
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业主或者聘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
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事故发生地点;
(三)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四)事故设备名称;
(五)事故类别;
(六)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
概况。
第八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的第1个月15日之前将所辖区上季度事故汇总表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每年1月15日之前将所辖区上年度事故汇总表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季度事故汇总表见附件1,年度事故汇总表见附件2)。
第九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设立事故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有关事故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条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参加。
特大事故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重大事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市(地、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重大事故调查组,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严重事故由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按照本条规定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并通知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协助调取设备档案等资料,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时,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
(二)与事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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