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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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部负责全公司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及检查工作。
2、办公室负责员工和外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工作。
3、各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对消防安全管理进行落实。
4、公司安监部适时根据国家最新法律法规的出台进行相应的获取及宣传。
四、引用法规、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五、规定内容
第一部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一)、工作程序
1、新入厂员工(包括临时用工)、试用人员、长期实习人员(三个月以上)均需经过公司、车间(部室)、班组“三级”消防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办公室发放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转岗人员、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离岗半年以上的人员需到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接受车间级、班组安全教育。
在本车间内部岗位调动需重新接受班组级消防安全教育,在车间之间需接受车间级(部)、班组级消防安全教育。
3、三级消防安全教育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卡”监控制度,被教育人根据“三级安全教育卡”的程序要求接受教育,各级安全教育人应在“三级安全教育卡”上进行认真填写(用碳素墨水仿宋字填写)相关内容并签字(或盖章),对教育效果负责。
4、外来参观(学习)人员入厂前应经过接待部门培训合格并报办公室备案后,在接待部门的专人陪同下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5、对外来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入厂前厂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报办公室备案后,领取入厂证。
进入作业现场前,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作业。
(二)、规定内容
1.“三级”消防安全教育
1.1各级消防安全教育要保证员工学习时间,公司级24学时以上,车间级24学时以上,班组级24学时以上。
1.2“三级”消防安全教育考试实行补考制,第一次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进行一次补考,再不合格者交回上一级培训单位。
1.3各车间须建立完善二级(车间级)、三级(班组级)消防安全教育教材、台帐、试卷(车间、班组级试卷按岗位分类)。
消防安全教育教材内容要符合安监部的要求,经安监部审批到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有效。
1.4一级(厂级)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由办公室负责,内容应当包括:
1.4.l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1.4.2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1.4.3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互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1.4.4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1.4.5火灾案例。
1.5二级(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由车间主任负责,内容应当包括:
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1.6三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由班组长负责,内容应当为:
l.6.1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l.6.2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具、器材的使用方法;
l.6.3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7外来人员
1.7.1外来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入生产区内作业,必须先到安监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开具施工证明或签定业务合同(协议),经业务主管部门的副总签字审批后,在主管部门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到办公室备案,在主管业务部门签定《安全管理协议书》,由主管部门协助外来施工单位到保卫部办理进出厂标志证后,由作业所在单位进行现场前的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区域进行作业,作业时执行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1.7.2外来短期实习人员(三个月以内)进入生产区必须到办公室接受安全教育,执行我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不准独立操作,特殊情况下需经本车间主任同意,在本岗位主操作的监督下方可操作。
1.8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1.9日常安全教育
1.9.1各车间(部)每半年必须对员工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培训要有计划、实施过程文件、教材、试卷、台帐。
1.9.2公司办公室每年对员工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培训要有计划、实施过程文件、教材、试卷、台帐。
1.9.3公司办公室对在职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按上级消防监管部门规定时间参加上级培训。
1.10办公室对各单位的培训过程进行监督考核,各单位再培训、考试时必须提前通知办公室,办公室将对培训、考试的过程进行监督考核,并做记录。
办公室对各单位的培训效果实行随机抽考制(对象为所有员工),抽考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不准无故不参加。
第二部分防火检查、巡查、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1、检查人员和巡查人员依据《安全检查表》对查出的问题以《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考核通知单》的方式通知相关单位,按本单位考核细则进行分解考核。
公司技术部负责落实公司对各单位正职干部和单位的考核,公司办公室负责落实对副总经理以上干部的考核。
2、对于查出的火灾隐患,由安监部向相关单位下发《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考核通知单》,相关单位根据时间要求组织整改,整改完毕后向安监部反馈。
各级单位自查和巡查出的火灾隐患自行整改,按规定逐级上报。
1、防火检查
1.1由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安全管理人员组成消防安全检查组,每年不少于四次的消防安全检查(包括节假日检查)。
1.2安监部组织相关人员每月组织安全消防管理人员不少于三次检查。
1.3车间每月组织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四次检查。
1.4防火检查内容
1.4.1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1.4.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1.4.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1.4.4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正常工作情况,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1.4.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现象;
1.4.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及灭火设施器材会使用情况;
1.4.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1.4.8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4.9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1.4.10其它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2、防火巡查
2.1安监部指派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天进行一次巡查。
2.2班组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班进行一次巡查。
2.3防火检查、巡查内容:
2.3.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3.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2.3.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2.2.4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2.2.5下班后,清除发热源等杂物情况;
2.2.6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3、防火检查、巡查规定
3.1检查、巡查人员在检查和巡查时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当场责令其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3.2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安监部负责人,在组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时,按规定填写检查记录,负责人、检查人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存档备查。
3.3车间(部门)进行防火检查时,填写检查、巡查记录,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存档备查。
3.4安监部和车间(部门)防火巡查人在巡查时,要按规定内容进行巡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和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向部门领导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同时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极其主管人员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4、火灾隐患整改
4.1各单位对公司各级检查组及巡查人员查出的火灾隐患要高度重视,一把手亲自安排,要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并且要签字确认。
对于没按要求期限整改的隐患,发生的任何火灾事故,由单位负责人和整改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4.2各单位对于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由于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期整改完成的,必须在限定整改日期前2天内将原因书面报到检查部门。
4.3各级单位依据查出的火灾重大安全隐患和重特大火灾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整改,对于无力解决的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4.4对公安消防机构检查或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指定专人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上报公安消防机构。
4.5公司对公安消防机构检查或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无力进行整改或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应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在公安消防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同意延期的决定后,方可延期整改。
4.6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要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5、防火检查、巡查落实
5.1对于各级检查组及巡查人员下发的所有《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考核通知单》要保存完整。
5.2对于各级检查组及巡查人员检查出的所有问题,相关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拿出落实措施,填写《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回执单》报相关检查部门。
5.3对于各级检查组及巡查人员检查出的所有问题,相关单位要认真、如实落实整改,严禁做假。
对所检查的内容考核情况各检查单位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部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对消防灭火设施器具(灭火器材、消防箱、消防水带、地下消火栓板手、变径、专用工具等)要做到定位、定编号、定责任人(地下消火栓以卫生责任区域划分给各车间)责任人要做到经常检查自己所分管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在位、有效,有无使用、丢失或损坏,如发现上述问题,责任人应立即报到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上报技术部进行妥善处理。
(二)、全体职工要做到人人爱护消防安全设施器材,做到互相监督,禁止埋压、圈占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消防器材、设施旁禁止堆放杂物,不可将消防设施器材挪做他用。
(三)、对灭火中使用过后的水带要加以晾干,而后放其原位。
对使用过后的灭火器应在24小时内连同火灾报告报送保卫部,由保卫部负责充装药粉、药液等。
(四)、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与保养,应当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能力的单位,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并出具报告书。
(五)、灭火器要存放在各岗位明显、干燥、通风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不可放在取暖、加热设备或生产过程中释放气体对灭火器腐蚀严重以及阳光强烈照射的地方,存放地点温度不能超过45℃,不能低于-10℃。
(六)、任何单位不得将室内消火栓箱锁闭,并应定期对消火栓进行试压、试水,凡发现箱门无手动紧急开启装置、栓体锈蚀、水带霉烂或漏水、水带及水枪缺少或消火栓无水等问题,要限期整改。
(七)、责任单位每年对地下消火栓的检查和维护不得低于2次,时间定为春季在3月1日前将地下消火栓内的保温材料取出,并清除阀塞,启闭杆端部周围杂物,将专用消火栓钥匙套于杆头,检查是否合适,转动启闭杆,加注润滑油,用油纱布擦除出水螺纹上的积锈,检查闷盖内橡胶垫圈是否完好。
冬季10月20日前要做好保温工作,并对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及消火栓进行试压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四部分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上严禁摆放货架等物品。
(二)、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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