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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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集团设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集团副总经理任组长,分管监察、财务、基建、后勤、采购与招标等相关工作的集团领导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负责集团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讨论决定集团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查集团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研究集中采购的范围与限额的调整方案,提交集团办公会议确定;
(五)审定集团“采购评标专家库”成员;
(六)审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预算金额4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集团设立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为集团的职能部门,是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集团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集团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根据采购项目需要,组织专家对采购项目技术指标论证;
(三)组织项目协调会,讨论确定采购方式、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四)编制采购与招标文件,发布采购与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五)组织对供应商、投标人资格预审或后审,向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投标人发售采购与招标文件;
(六)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七)组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组织采购合同的审查与会签;
(十)负责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一)负责组建集团“采购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
(十二)完成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集团设立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监察部部长担任。
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资产委员会等部门为该小组成员单位。
监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自职责对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
(一)组织成员单位制定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在“采购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
(三)对采购过程中由于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四)受理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
(五)负责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派出监察员。
监察员的主要职责有:
1.监督集团集中采购方式的确定;
2.监督采购与招标信息的发布;
3.监督采购与招标文件的制定;
4.监督供应商和投标人名单的确定;
5.监督采购与招标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
6.监督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签订及执行情况;
7.完成集团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基建管理部、后勤保障部、后勤集团以及集团其他采购申请单位,为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承办单位。
各项目承办单位负责管理职能范围内的采购项目申报工作。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集团机关单位的办公设备采购申报工作。
基建管理部负责集团基建工程、后勤保障部负责集团维修与装饰工程等采购项目申报工作。
后勤服务集团负责集团自筹资金的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申报工作。
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技术性事项,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采购与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负责确定采购与招标项目技术要求;
(三)负责采购与招标技术释疑;
(四)选派一名代表参与相关项目的评标工作;
(五)负责拟订合同文本,组织采购项目的合同洽谈,参与合同审签,并负责合同履行;
(六)负责组织管理职能范围采购项目的验收,并做好项目的验收反馈工作。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指定一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采购与招标工作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单位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查和可行性论证;
(二)选派代表参与相关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按评标结果签订及履行采购合同,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集团根据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
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由集团项目承办单位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的产生办法:
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
特殊招标项目可以采取直接确定方式。
第三章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集团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对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集团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生产、研发、后勤、生产和行政办公等设备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单台(件、套)价格在3万元及以上的;
(二)生产、研发实验耗材批量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
(三)生产、研发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
(四)办公用品、服装等其他货物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
(五)基建工程、维修与装饰等工程预算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
(六)工程监理、物业管理及其他服务类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单项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一定时期内(一个月)同类项目采购预算总金额达到以上标准的,也应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货物类单台(件、套)、服务类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批量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100万元以上的装饰、维修及其他工程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及省、市对采购与招标项目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集团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协议供应商、续签合同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集团或由集团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集团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集团组建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集团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集团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集团组建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集团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协议供应商是指集团在年度初通过招标,选择若干家供应商提供全年或二年以内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七)续签合同是指集团对已通过招标、谈判方式签订采购合同,而近期(以半年为限)又需采购的同类同标准项目,直接与原中标人续签合同的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对达到集团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分别由集团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或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确定:
(一)一般情况下的重大项目,由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副组长审定采购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重大项目,由集团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采购方式。
(二)未达到重大项目金额标准的一般项目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与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员及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确定。
(三)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的一般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与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员讨论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
5、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对采购项目有原创或特殊技术要求的。
(四)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招标的一般工程项目外,其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工程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与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员讨论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章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
由项目承办单位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业务部门同意采购的审批意见;
2.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审批意见;
3.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
(二)组织采购项目协调会。
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员及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项目协调会,讨论确定:
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评标原则及办法;
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项目的谈判原则;
采购工作相关要求。
(三)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可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技术要求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小组成员由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产生。
(四)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在校园网或指定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竞价公告、询价公告,并接受供应商的投标报名。
拟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服务项目,如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还需公示如下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公示期限,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五)组织资格预审与实地考察。
如采购项目需要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采购申请人、监察员和相关业务部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
(六)确定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谈判、询价专家小组成员。
由集团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确定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谈判专家小组成员。
(七)开标或谈判。
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开标或谈判。
(八)确定成交供应商。
由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九)发布评标结果。
评标结果产生后,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当场宣布评标结果或在校园网、其他指定媒介上发布中标公示。
(十)合同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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