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考试题库03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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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5.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7.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审查。
8.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9.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10.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11.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2.公民对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3.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4.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6.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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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19.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0.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1.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2.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3.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24.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
25.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
26.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27.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8.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9.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关处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30.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3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32.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只能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4.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只能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5.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6.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7.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8.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9.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40.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1.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2.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3.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44.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45.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不能提起诉讼。
46.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起诉讼。
4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8.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9.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50.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51.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是被告。
52.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3.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54.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5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56.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57.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政诉讼。
58.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行政诉讼。
59.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三人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
60.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被委托为行政诉讼代理人。
61.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不可以被委托为行政诉讼代理人。
62.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不可以被委托为行政诉讼代理人。
63.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64.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65.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66.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67.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68.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69.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70.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71.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可以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72.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73.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
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74.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75.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可以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76.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77.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78.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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