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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本身损失和人身伤害
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引起的其他损失:
额外费用、收入、责任损失等
损失分类:
实质损失、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
3、风险的种类5:
产生原因分:
自然、社会、政治、经济、技术社会风险:
个人或团体的行为
政治风险(国家风险):
对外投资和贸易中,因政治等不可控制原因造成损失
经济风险:
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因供求关系、贸易条件、价格等导致经营失败
技术风险:
因科技的发展威胁人的生活:
如核福射、空气污染、噪音等。
风险标的分:
财产、人身、责任、信用责任风险少数为契约责任,一般为法律责任(刑事、民事、行政),但仅限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如产品的缺陷、合同一方违约。
风险性质分:
纯粹、投机。
纯粹风险:
只有损失无获利投机风险:
既有损失又有获利
社会环境分:
静态、动态。
静态:
社会经济正常,自然力或人们的过失动态:
社会经济、政治等变动
风险行为分:
基本、特定。
基本:
非个人行为引起特定风险:
个人行为引起
4、风险的特征5:
不确定性(是否发生、时间不确定、产生的结果);
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独立于人的意识外客观存在);
普遍性(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可测定性(利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方法,例:
死亡率的计算);
发展性(风险因时间空间变化而变化,例原子能)
5、风险管理:
组织或个人用以降低风险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
具体内容:
对象——风险;
主体—个人、家庭组织;
过程——风险识别、估测、评价、选择技术、评估效果等);
基本目标:
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损失前、损失后目标);
是独立的管理系统、新兴的学科
风险管理的程序:
1、风险识别2、风险估测3、风险评价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5、评估风险管理效果
风险管理的方法(技术):
控制型:
避免(最彻底简单的方法,但会受到限制);
预防(如定期体检);
抑制(损失发生时或发生后采用,如安装自动喷淋设备抑制火灾)
财务型:
提供基金的方式,降低损失成本,分为自留风险和转移风险
转移风险:
财务型非保险转移:
通过经济合同,如保证互助、基金制度;
销售、建筑、运输合同的免责和赔偿
财务型保险转移风险:
订立保险合同,是进行风险管理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第二章:
保险概述
1、保险的定义: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法律的角度: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从风险管理角度:
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起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从经济角度看:
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财务安排,人寿保险还具有储蓄和投资的作用,有理财的特征。
2、保险要素:
可保风险的存在;
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费率厘定;
保险准备金建立;
保险合同订立
可保风险:
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
条件:
1、纯粹风险:
只有损失,而无获利2、意外的:
不能是故意行为所致和不能预知3、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标的数量的充足程度关系到实际和预期损失的偏离程度,影响经营稳定性。
4、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这是损失是被保险不愿意承担的。
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
这一条件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再保险的应用)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保险人必须制定准确的保险费率,依据是风险发生和标的损失的概率。
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的条件:
风险的大量性(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概率论和大数法则);
同质性(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
3、保险费率的厘定:
保险在形式上的经济保障活动,实质上是特珠商品交换行为,厘定费率是基本要素。
公平性原则:
收取的保险费与承担的保险责任是对等的;
另外,投保人交纳的保费与标的的风险状况相适应。
合理性原则:
收取的保险费不应在抵补保险赔付或给付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后,获得过高的营业利润。
适度性原则:
收取的保险费应能足以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
稳定性原则:
保险费率在短期内应该是相当稳定的。
弹性原则:
保险费率在短期内应该保持稳定,在长期内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动作适当的调整。
4、保险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履行的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主要指保险期间在1年及以内的合同项下提取。
2、未决赔款准备金:
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报案未决赔款、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3、总准备金(自由准备金):
用来满足风险损失超过损失期望以上部份的责任准备金,从营业盈余中提取。
4、寿险责任准备金:
纯保险费和利息收入积累起来,为将来发生的保险给付和退保给付而提取的准备金。
5、保险合同的订立:
体现保险关系存在的形式,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与义务的依据。
6、保险的特征5点:
互助性(一人为众,众为一人);
法律性(合同行为);
经济性(经济保障活动,保障目的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关);
商品性(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商品经济关系。
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与个别投保人的交换关系,间接表现为全部保险人与全部投保人的交换关系。
科学性:
保险是处理风险的科学有效措施,以概率论、大数法则等数理理论为基础。
7、保险与社保:
共同点:
风险存在为前提;
以社会再生产人的要素为对象;
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基础;
建立保险基金;
区别:
经营主体(公司与政府);
行为依据(民事行为与政府行为);
方式(自愿、强制);
适用原则(个人公平与社会公平);
保障功能(满足多层次、生存需要);
保费负担(个人承担与三方承担)保险与救济:
借助他人安定自身经济生活的一种方法区别:
提供保障的主体(公司、民间或政府);
资金来源(保险基金、国家财政);
保障可靠性(保险与政府可靠、民间不可靠);
提供的保障水平(充分的保障、标准较低)
保险与储蓄:
以现在的剩余资金做未来所需的准备
消费者不同(符合条件、一般没有限制);
技术要求(保险需分摊计算技术);
受益期限(合同有效期内、本息返还);
行为性质(互助行为、他助行为);
消费目的(应付风险、获得利息)
8、保险的分类3:
实施方式——强制、自强 标的——财产、人身 承保方式——原、再、共同、重复保险财产保险(财产损失、责任、信用);
人身保险(人寿、健康、意外伤害);
原保险(保险人与投保人);
再保险(保险人
转移给保险人,纵向即第二次风险转嫁);
共同保险(几个保险人联合承保同一标的、风险、利益的保险);
重复保险(投保人就同一标的、利益、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合同)
9、保险的功能:
1、保险保障功能:
财产补偿、人身给付 2、资金融通功能:
将闲置部分投入社会再生产,因为保费收入与给付存在时间滞差与数量滞差,资金运作成为可能,原则:
合法、流动、安全、效益 3、社会管理功能:
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社会信用管理
10、保险的形成:
镖局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始形式。
最早为海上保险;
1805英商设立广州保险公司,是中国最早保险机构;
1824年,广州张宝顺行,华人经营保险最早记录;
1865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是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
1875年保险招商局是较大规模民族保险企业诞生;
1949.10.20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业,标志中国现代保险事业的创立。
1958停办,1980恢复。
我国保险市场现状:
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
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市场潜力巨大;
保险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保险密度:
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反映一个国家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
保险深度:
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例,反映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
经营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经营方式集约化、政府监管法制化、行业发展国际化
第三章:
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法律特征6:
有偿合同(享受权利必须付代价);
保障合同;
双务合同(保险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附合合同(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另一方选择);
射幸合同(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
最大诚信合同
2、保险合同的种类6:
1、性质分——补偿性(以经济损失为限)与给付性(按规定金额)合同;
2、价值订立是是否确定——定值(只适用于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字画古玩等为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与不定值合同;
3、风险责任为——单一、综合(两种以上风险)、一切险合同(除不保风险);
4、保险金额与出险时标的的实际价值对比——足额、不足额(按比例赔偿)、超额合同(超过部份无效)5、标的——财产与人身;
6、承保方式分——原保险与再保险
3、保险合同的主体:
当事人:
保险人和投保人关系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投保人条件:
1、法人或自然人2、具有民事行为能力(18岁或16岁以上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3、
具有交费能力4、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条件:
人身保险中只有自然人可以成为被保人;
以死亡为条件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补保人,父母为其子女投保时除外,但有最高金额限定。
受益人条件: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活体胎儿都可为受益人;
人身保障设定受益人,保险金不能视为死者的遗产和清偿债务;
财产保险中一般没有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4、保险条款的分类:
按性质分——基本条款(基本险)和附加条款(附加险);
约束程度分——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
注意: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单还可以采取无记名式,随保险货物的转移而转移给第三人。
保险费率:
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组成。
纯费率是基本部分,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金额损失率来确定,长期寿险中,根据预定死亡率和预定利率等因素确定;
附加费率是一定时期内经营费用和预定利润的总数同保险金额的比率。
保险金赔偿:
是实现保险经济补偿和给付职能的体现,也是保险人的最基本义务。
保险合同的订立:
是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经过要约(订约提议)与承诺(接受提议)两部份。
5、保险合同形式:
保险单是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单不得质抻。
暂保单(临时保单、暂保收据),效力与保险单相同,一般为30天。
保险凭证(小保单),效力与保险单相同,内容与保单抵触,以凭证为准。
货运、团体人寿、第三者使用。
其他书面形式:
保险协议书、电报、电传
投保单(要保单):
保险合同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的书面要约,以表格形式。
批单(背书):
保险双方协商修改和变更的单证,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条款。
6、保险合同效力:
合同成立:
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合同生效: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往往附条件,我国是“零时起保制”。
合同有效:
具有主体资格、主体合意、客体合法、内容合法。
合同无效:
以合法相对应。
全部无效:
全部权利和义务自始没法律效力。
部份无效:
某些内容无效,如善意超额保险中超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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