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滨水区规划控制指标体系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用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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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滨水区规划控制指标体系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用资料
1总则
1.0.1为使城市滨水区成为整个城市极有价值的资源,达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创建城市特色,推动城市建设良性发展的目的,制定《黑龙江省滨水城市规划建设指引》。
1.0.2本指引以科学发展观为准则,在保证滨水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通过科学、合理地对城市滨水区进行控制、开发和建设,将滨水区建设或提升为区域性的开放空间体系,并形成综合的网络系统,从而指导黑龙江省各滨水城市对城市滨水区进行恢复、保护和提升。
1.0.3本指引试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滨水的城市(指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城关镇),其他镇及滨水的林场、农场场部等所在地滨水区规划建设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1.0.4城市滨水区规划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1)尊重自然和历史,坚持生态优先、适度开发的原则;
2)贯彻科学发展观,强调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
3)兼顾效益,强化景观与功能并重的原则;
4)突出可实施性,体现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原则;
5)展现地方特色,讲求因地制宜的原则。
1.0.5城市滨水区规划建设在试用本指引要求的同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术语
城市滨水区
是指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与城市建成区内陆地接壤的区域,包括一定水域空间、岸线,以及与水体相邻近的陆地区域。
空间范围包括20Om~30Om水域空间及与之相邻距离为1km~2km的城市陆域空间,约相当于步行15分钟~20分钟的路程。
城市蓝线
根据《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规定,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即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建设或保护的现有城市水体、规划水体边界控制线,包括规划的、已建成的及自然的江、河、湖泊、溪流、沼泽地、自然湿地、水塘、水库、景观水系等边界控制线。
2.0.3城市绿线
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滨水地区绿线指城市蓝线外绿化区域的控制线,是保证城市水系生态性、公共性和共享性的基本保证,是水系利用过程中公众活动的主要场所。
2.0.4城市风貌特色
城市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生态、民俗等内涵综合显现的外在形象的个性特征。
2.0.5景观视廊
观赏景观的视线通道。
3一般规定
3.1规划编制层面
城市滨水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就应通盘进行考虑,并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城市滨水区总体规划、滨水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
滨水区总体规划
大中滨水城市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滨水区总体规划,还可根据需要编制滨水分区、分段规划;小城市(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滨水区总体规划或直接编制滨水区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
1滨水区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1)确定滨水区开发的目标、原则和总体思路。
2)提出滨水区在城市中的功能定位。
3)划定滨水特定功能景观区,明确功能地位、景观特征和设计控制要求及景观意向。
4)确定滨水区用地、道路交通、生态、绿化、防洪排涝、岸线、建筑、夜景观、冬季景观、环境小品等方面的整体要求。
5)提出滨水区重点建设项目及其实施时序、投资安排、实施策略和措施,以及管理实施运作机制的建议方案。
2滨水区分区、分段规划主要内容
1)明确该片区在城市和滨水区域中的功能和景观特色定位,制定相应的设计原则、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2)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滨水区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合理布局该片区各类用地,完善城市功能。
3)综合分析片区内主要轴线、节点、特色区域,明确各部分之间的空间关系,构建完整的空间景观格局。
继续深化用地布局、交通组织、生态、防洪、岸线、建筑、夜景观、冬季景观、环境小品、分期建设等方面的详细要求。
4)对片区内重要的景观节点,制定详细的城市设计方案。
5)提出对该片区建设项目的实施时序、投资安排和相应的政策保障措施。
滨水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通过量化指标和控制要求作为具体指导滨水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具体建筑及工程设施设计、土地出让的设计条件和控制要求,对建设实施起具体指导作用,并应成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滨水区开发、建设依法行政的主要依据。
滨水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表达方式,通过一系列抽象的指标、图表、图则等表达方式将滨水区总体设计宏观的控制、定性、定量以及粗略的三维控制内容,深化、细化分解为微观层面的具体控制内容;在控制图则中增加滨水设计指引图,通过一系列城市设计语言,包括尺度要求、空间组合等形式来进行图解示意。
3.2规划建设控制指标
滨水区规划控制指标遵循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体系的要求,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划管理需要和现行的规划控制实践来制定,控制指标体系由土地使用、建筑建造、设施配套、行为活动四方面的内容组成。
(附录滨水区规划控制指标体系)
滨水区规划建设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大类。
其中规定性指标为强制性执行,指导性指标为参照执行。
指标的确定在保证强制性内容的基础上,各城市应根据具体控制需要,针对城市滨水区发展的不同阶段,调整指标体系内容,以充分体现城市特色。
3.3功能结构布局
3.3.1基本原则:
滨水区功能结构的确定应分别针对分段(水平空间关系)、分层(垂直空间关系)进行整理,以区段承载的典型功能为分区主要依据,注意功能区段之间的相互关系,既要避免重复与单调,又要防止缺少联系、各自为政。
3.3.2主要内容:
功能区的定性;功能区间的关系,包括垂直空间结构关系和水平空间结构关系;功能区的基本发展演化趋势等。
4滨水区组成要素指引
4.1滨水区用地控制要求
最大限度地保证城市滨水区的公共性,维护滨水区域的生态性,禁止布置可能带来环境污染、不利于滨水自然生态环境的任何项目,滨水区用地应保证一定的兼容性。
4.1.2滨水区地块的划分应该有利于对滨水公共空间的保护与利用,考虑土地价值的区位级差。
地块划分的规模新区面积可控制在0.5~3h㎡,旧城改造地块面积控制在0.05~1h㎡。
用地布局原则
1严格控制滨水区用地性质,并保证一定的兼容性。
2确定建筑后退滨水控制线,建筑后退蓝线宽度原则上应不小于滨江河水系的宽度,且最小宽度不宜小于30米,保证一定宽度的自然生态和绿化用地,以植物造景为主,强调整体性,形成连续的绿地走廊。
3保证滨水公共空间的可达性,滨水公共空间应与相邻城市空间有良好的交通、生态和景观联系。
4.1.4城市滨水区公共类别划分及用地选择:
1一级滨水区(0~30m)——绝对公共区域:
应布置绿地、广场、以及少量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
2二级滨水区(30~100m)——相对公共区域:
应以区段承载的典型功能为选择依据,中心区段适宜布置以商业金融业为主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其它地段在保证景观和滨水区公共性的前提下可以布置行政办公、居住等用地。
3腹地区(>100m)——相对非公共区域:
可布置非污染、非噪扰的与一、二级滨水区相协调的其他用地。
4.2滨水区公共空间控制要求
1保证滨水区公共属性,形成以滨水绿地、广场、公园或其他休闲区域为主的公共空间,并保证场所具有良好的可进入性。
2更新、改造城市已建成滨水区域时,要开辟滨水公共廊道空间;对于已经被切割的岸线,应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开辟公共空间,而缺失面积可在滨水区外给予一定补偿。
3应打造水景视廊,水景视廊通常可由道路、绿地、广场、商业步行空间等来构成。
重点区域的地块开发应采用“空地率”和“通视率”指标来控制滨水景观免受建筑阻挡。
其中空地率(空地面积/地块面积)应控制在30%~50%之间;通视率(开口宽度/地块宽度)控制在20%~40%之间。
4.3滨水区道路交通规划控制要求
4.3.1提高综合交通的运行效率,增强滨水区公共空间的可达性,在时间上保证滨水土地功能的高效率运转。
4.3.2保证城市滨水区最大限度的公共性,将二级滨水区内交通性干道外移。
新开发滨水区域与蓝线距离100米的范围内,禁止交通性干道的建设;对于在二级滨水区内已形成的交通性干道,应采用疏导车流、分类限行、错时交通等交通管制措施减少道路交通流量,降低对滨水空间的干扰。
滨水道路的服务功能以生活性功能为主。
同时为方便滨水活动的展开,在各转换口设置停车场。
4.3.3有条件的滨水区应设置非机动车专用道或步行专用道,打造滨水景观路。
4.3.4结合滨水区公共空间规划设计,设置滨水公共廊道空间。
把各主要活动场所联系起来,方便行人往返,滨水道路系统应采用无障碍设计,各类街道设施应与邻近的滨水开放空间或滨水建筑等风格融会谐调。
4.3.5滨水区机动车交通应与城市大交通系统相互衔接整合,保证通畅和便捷,滨水区重要节点要实行交通一体化,整合周边公交线路、停车场、轮渡码头、过街通道等设施,强化公交优先原则,以公共交通为主,其它交通方式为辅,合理调整周边公交场站布局。
4.3.6若有水上航运的要求,交通规划须首先予以满足,然后考虑游船线路的规划,码头的设置需充分考虑与其他交通设施的联系。
4.3.7滨水区应有足够的停车泊位,停车场的选址应遵循道路交通的相关规范,同时兼顾方便大众使用的原则,提倡对停车场进行生态化设计。
4.4滨水区生态系统与网络的构建
4.4.1保护城市的沟溪、湿地、开放水面和植物群落等,构成一个连接建成区与郊外的连续畅通的带状开放空间,把郊外自然空气引进市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4.4.2滨水的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尤其是稀有物种的生境应该纳入城市开放空间的规划框架中加以绝对的保护。
4.4.3滨水开放空间廊道应与城市内部开放空间系统组成完善的网络。
通过向城市内部渗透,与其他城市绿地空间——线性公园绿地、林荫大道、步行道、高压走廊等共同构成相互沟通、相互联系的通道,在适当地点还可以进行节点的重点处理,放大成广场、公园或其他地标等,共同构建城市完整的绿地空间网络系统。
4.4.4建立完整的河流绿色廊道,沿河流两岸应控制足够宽度的绿带,在此控制带内严禁任何永久性的大体量建筑修建,并与郊外基质连通,从而保证河流作为生物沟通的廊道功能。
4.5蓝线、绿线规划控制要求
4.5.1蓝线划定依据
蓝线控制范围的划定应综合考虑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原则上以最高控制水位为准,满足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求。
4.5.2蓝线控制要素
1平面控制:
河道平面主要控制河道中心线,河道两侧河口控制线以及河口控制线外侧的河道安全防护控制线。
2断面控制要素:
根据水利规划确定的河道过水能力要求,拟定最小河道断面由河底高程、河底宽度、河道边坡和河口高程等主要要素组成,断面类型可以概括为矩形断面、梯形断面、复式断面三种。
对于满足过水能力要求的河段,可以进行优化断面形式,结合陆上规划进行局部放大断面,提倡亲水边坡和生态护岸。
3河道附属工程控制线:
河道附属工程控制线是河道蓝线的重要组成要素之一,河道附属工程主要有水闸泵站及其管理房以及河道管理站等,是河道工程得以正常运转并发挥综合效益的关键性工程,与河道工程一起构成一个整体,在规划中应进行控制。
4.5.3绿线划定依据
1滨水区绿线的确定要保证水生态系统的稳定,通过滨水功能区的不同定位,明确不同类型公共活动空间规模的绿线。
2可将城市道路作为绿线区域的主要界限之一。
3尽量使滨水绿化区域面积大于水体面积,保证水生态系统自身稳定并呈现多样化趋势。
4.6滨水区绿化控制要求
4.6.1植物品种的选择应以地方性为原则。
以培育乡土耐水性植物、水生植物为主,高度重视滨水的岸畔水际带和内地生态交错带植物群落的应用。
4.6.2城市滨水区的绿化形式应尽量采用自然式,要求做到地被植物、低矮灌木与高大树木的层次组合,符合滨水自然植被群落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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