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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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2017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工期、质量、投资和安全环保目标的有效控制,适应现代企业管理需要,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主要包括项目的前期管理、实施过程管理、HSE管理、投资管理、进度管理、风险控制、监督与责任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石油计[2016]141号)文件规定,依据项目性质和规模,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项目。
第四条项目管理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突出质量和效益,强化风险控制,积极推广标准化设计、规模化采购、工厂化预制、模块化建设,优选承包商和供应商,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各项目标顺利实现。
第五条鼓励各油气田分(子)公司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创新,对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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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所属的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以及授权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海外项目除满足属地国相关法规外,其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勘探与生产分公司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及标准规范;
(二)负责权限范围内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工作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专项技术方案审批;
(三)组织、指导、监督建设单位办理项目专项评价和核准、
备案手续并获取所需支持性文件;
(四)初审提前采购计划,审查引进设备技术方案、引进设备清单,审批或会签权限内招标方案、招标结果和可不招标事项;
(五)指导、监督项目质量、健康安全环保(HSE)、进度、投
资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六)组织审查和审批一类及其它特殊项目试运行投产方案,
负责协调落实试运行投产所需资源;
(七)组织一类及其它特殊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及竣工验收工
作;
(八)股份公司授权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建设单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度规定;
(二)组织编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四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办理项目专项评价报告并获取核准、备案项目所需的支持性文件;
(三)负责提出项目管理模式,组建项目经理部;
(四)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四类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及设计技术交底、图纸会审;
(五)负责权限内物资采购、服务采购、招标组织和合同签订,以及权限外的申报工作;
(六)组织编制项目总体部署、开工报告,办理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代表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审批二类项目开工报告和总体部署,审批三类、四类项目开工报告和总体部署;
(七)负责项目质量、HSE、进度、投资和风险等管理与监督;
(八)编制项目试运行投产方案,代表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审批二类项目试运行投产方案,审批三类、四类项目试运行投产方案,负责项目试运行投产组织和指挥;
(九)负责项目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十)组织一类项目初步竣工验收,组织二、三、四类项目竣工验收;
(十一)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授权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九条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按类别分为产能建设地面工程项目、老油气田改造工程项目、系统工程项目等。
项目前期工作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石油计[2016]141号)实行分类与分级管理。
第十条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项目专项评价及报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管理机构组建以及管理模式选择等。
第十一条 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节奏可以加快,但程序不可超越。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前期工作的质量,对于大型产能建设项目或改、扩建项目需要跨年实施的工程,在审批完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可按年度计划报审当年实施项目的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应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中,三类、四类项目、安全环保项目以及经批准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可不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单台(套)200万元以下的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可适当简化。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复,不得开展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未
经批复,不得开展下一环节的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应以股份公司中长期业
务发展规划为依据。
列入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项目,按照集团公司可行性研究管理相关规定可逐级委托开展(预)可研工作。
未列入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项目,由所属企业、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总部相关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逐级提出开展(预)可研工作申请,获得批准后,再开展(预)可研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应委托承包商资源库内具有相应咨询资质及业绩的承包商开展。
委托方应及时向其提供准确、有效和完整的项目基础资料。
需多家承包商共同开展项目(预)可行性研究的,应明确负总责的承包商。
第十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应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对项目社会影响进行分析评价,研究论证当地社会条件对项目的适应性和可接受程度,评价项目的社会可行性。
项目规模大、使用土地较多、涉及拆迁和移民范围较广、对社会或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重点社会影响评价分析。
第十七条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同时开展专项评价。
专项评价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及业绩的专业机构承担,专项评价报告需要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有另行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前款所称专项评价主要包含:
地震、地质灾害、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产压覆、环境影响、
安全、职业病危害、节能、文物调查、防洪、林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第十八条 油气田地面工程实行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材料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编制,满足项目备案要求。
第十九条 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变更,按照股份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按照股份公司有关决策制度的要求,充分论证,集体决策。
第四章实施过程管理
第一节项目具体负责实施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期、质量、投资、安全环保负责。
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应成立项目经理部,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工程建设具体实施。
同时,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也应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选择和本单位管理力量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模式。
对于实施联合项目管理组
(IPMT)、项目管理承包(PMC)、工程总承包(EPC)等管理模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管理责任,监督承包商严格执行合同,不得以包代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模式选择方案应按照以下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一)一类项目管理模式,报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审批;
(二)二类项目管理模式,由油气田分(子)公司代表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审批;
(三)三类、四类项目管理模式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方可确定项目管理承包商;在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方可确定工程施工总承包商。
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初步设计的单位,成为同一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商,应按投资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部应在项目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组建。
担任项目经理、副经理和主要专业负责人必须熟悉国家、股份公司关于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与基本建设有关的规定,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项目经理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相关审查工作。
(二)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中土地征借、外部协调、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消防报建、用地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管道走向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等的报审工作。
(三)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等招标工作;经授权
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四)负责项目建设的管理,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投资、安全环保以及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的采购等全面控制与管理。
(五) 履行甲方管理职责,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监督检
查工作,确保工程项目在工期、质量、投资、安全环保等方面达到合同要求。
对不合格的工程有权决定返工、停工。
(六)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中乙方预算的初审查、工程拨款与结算以及奖罚管理。
(七)项目经理部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接受建设单位上级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考核。
第二节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招标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股份)公司有关规定。
符合必须招标条件的,应通过招标选定承包商和供应商;符合可不招标条件的,应按招标项目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项目优先委托招标专业机构组织,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并按管理权限取得招标管理部门资格认可的,可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从股份公司认可的名单中选择招标专业机构。
依照合同约定由承包商组织分包招标的,其公开招标的资格审查结果及邀请招标的短名单应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设单位应对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勘探与生产分公司管理的招标项目应委托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中心组织实施;特殊专业的,可委托集团公司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招标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项目招标方案、招标结果和可不招标事项,应
按股份公司招标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符合邀
请招标条件的,可以邀请招标。
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工程建设承包商资源库和物资供应商库中选择,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内部承包商和供应商。
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的项目,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专业技术能力和业绩。
第二十八条 招标项目的工期、造价和标段划分应科学合理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肢解项目以规避招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迫使承包商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
建设单位应按照不高于批准概算投资额度进行限额招标,特殊情况应按股份公司投资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股份公司及本单位合同管理规定,落实合同管理责任制,做好项目合同的订立、履行工作;项目合同实行统一管理,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与项目承包商、供应商在交易发生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依照股份公司及本单位合同管理规定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合同未生效的,不得实际履行。
合同文本应优先使用股份公司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单位在与承包商、供应商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承包
商、供应商HSE责任,或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同时订
立HSE合同。
第三十一条实行EPC模式的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应以固定总价合同为主要模式。
工程总承包商为联合体的,建设单位应审核联合体成员之间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并应作为总承包合同附件明确。
做好总承包合同与联合体协议书内容的衔接。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统筹协调项目各个合同的功能和内容,合理界定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各个合同之间有序衔接。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性质,按照股份公司有关规定,要求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
内部承包商和供应商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合同履行确认制度,加强现场签证管理,禁止无权或越权签证。
第三十五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或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按照股份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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