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县公路运管稽征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_精品文档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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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补缴规定的养路费外,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处应缴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连续拖欠养路费6个月以上,被查获的。
责令补缴规定的养路费外,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处应缴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
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含班线许可,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许可证件,超越许可事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违法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
罚款30000元
有意隐瞒事实,不主动配合调查的,情节一般的。
罚款30000元至60000元
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载客、宰客的,情节恶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60000元至100000元
3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使用没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罚款3000元至4000元
在较短时间内出现2次违法的,情节一般的。
罚款4000元至6000元
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
罚款6000元至10000元
4
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行为被查获,及时提供发票的。
罚款1000元
罚款1000元至2000元
被人投诉或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罚款2000元至3000元
5
不按批准的站点停靠(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站点停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初次违法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
县际班车不按批准站点停靠,处1000元罚款;
市际班车不按批准站点停靠,处1200元罚款;
省际班车不按规定站点停靠,处1500元罚款
县际班车不按批准站点停靠,处1000元至1500元罚款;
市际班车不按批准站点停靠,处1200元至1700元罚款;
省际班车不按规定站点停靠,处1500元至1800元罚款
具有以下从重情节,不按批准站点停靠,严重影响交通秩序或造成交通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
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
6
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含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班次行驶)
县内客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罚款1000元;
县际客车不按规定的线路形行驶,罚款1500元;
市际、省际客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罚款2000元
县内客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罚款1000元至1500元;
县际客车不规定的线路形行驶,罚款1500元至2000元;
市际、省际客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罚款2000元至2500元
给乘客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县内客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给乘客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罚款2000至3000元;
县际、市际、省际客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给乘客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罚款2500元至3000元
7
不按规定的班次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罚款1000元至1500元
罚款1500元至2000元
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给乘客的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
8
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
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未造成延误乘客时间、额外增加乘客费用或给乘客的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
包车客运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造成延误乘客时间、额外增加乘客费用或给乘客的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
9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强行招揽旅客
使用暴力手段,情节恶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10
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
罚款1000元。
11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12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
初次违法情节较轻的。
2次违法情节一般的。
多次违法情节较重的。
13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5000元
违法被处以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罚款5000元至10000元
违法情节恶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10000元至20000元
14
班车客运(包括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的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县内班车(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站外招揽揽客1人次的。
罚款300元,每增加1人次,多罚100元,直至上限。
县际班车(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站外招揽揽客1人次的。
罚款500元,每增加1人次,多罚100元,直至上限。
跨市、跨省班车(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站外招揽揽客1人次的
罚款1000元,每增加1人次,多罚100元,直至上限。
15
包车客运(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沿途揽客的
县内、县际包车经营者,沿途招揽客1人次的。
跨市、跨省包车经营者,沿途招揽揽客1人次的。
16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供客运车票
罚款300元至500元
违法被处以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
罚款500元至1000元
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重的。
罚款1000元至3000元
17
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10000元至15000元
罚款18000元至22000元
罚款25000元至30000元
18
出租车驾驶人员不按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收费
初次违法行为被查获的。
罚款300元至800元
一个自然年内再次违法的。
罚款800元至1500元
多次违法行为被查获的。
罚款1500元至3000元
19
出租车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强行拼客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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