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6_精品文档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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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完成承包内容来划分,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类。
《合同法》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也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作了规定,我们也可以将建设监理合同也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熟悉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要求和方式
(一)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要求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确立了以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即在一般情况下对合同形式采用书面形式还口头形式没有限制。
但是,考虑到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复杂性,在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影响合同履行的纠纷,因此,《合同法》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方式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与总承包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总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从工程立项到交付使用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具体应包括:
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管理、试车考核(或交付使用)等内容。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还有一些别的表现方式,如:
设计一施工的总承包,投资—设计—施工的总承包等,但主要的还是全过程的总承包。
因为这种发包方式是国家鼓励的,《建筑法》明确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
因为这种发包方式能够体现社会分工专业化和社会化的结果。
当然,发包人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但是,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三)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程序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与其他合同一样,也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在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承包人。
招标投标既可以通过公开招标进行,也可以通过邀请招标进行。
但不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都需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最后由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招标行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投标行为是要约,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则是合同的承诺。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性,在建设工程合同实质已成立的情况下,双方还应当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
对于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节总承包合同的勘察设计合同
一、总承包合同管理
(一)了解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的概念和当事人;
熟悉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指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签订的、为完成从工程立项到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了解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1)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2)总承包的内容。
(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4)合同履行期限。
(5)合同价款。
(6)工程质量与验收。
(7)合同的变更。
(8)风险、责任和保险。
(9)工程保修。
(10)对设计、分包方的规定。
(11)索赔和争议的处理。
(12)违约责任。
(三)熟悉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1.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订立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通过招投标和直接发包两种方式订立。
通过招投标订立的合同应在发包时对项目的内容、要求已经比较明确具体。
承包人应当根据发包方对项目的要求编制建议及资料表,并且报一个固定总价。
建议书及资料表都将成为合同文件。
即使是通过招投标订立的合同,也需在订立前有一个详细的谈判过程。
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合同即告成立。
如果需要经过公证、签证、审批等手续,则在办理完公证、签证、审批等手续后合同生效。
2.建设工程
合同订立后,双方都应按合同规定严格履行。
发包方应当任命发包方代表,行使合同中明文规定的或隐含的权力,但无权修改合同。
发包方代表应当是具备所要求经验与能力的一名合格的工程师或者其他适宜的专业人员。
发包方代表可以将他的职责委托给助理,但一些重大的决定必须由项目经理自己作出。
总承包单位可以按合同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分包,但不得倒手转包建设工程项目。
所谓倒手转包,是指将建设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只收取管理费,不派项目管理班子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行为。
搞好项目的分包是总承包合同顺利履行的关键。
分包应尽量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应具备从事相应工作的资质条件,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分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项目的整个(包括工期、质量、造价、保修)向发包单位负责。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一)了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概念和当事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人与承包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委托人一般是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承包单位;
承包人是持有国家认可的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
(二)熟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
勘察、设计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①委托人提交有关基础资料的期限;
②勘察、设计单位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
③勘察或者设计的质量要求;
④勘察、设计费用;
⑤双方的其他协作条件;
(三)熟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
勘察合同,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双方同意即可签订。
设计合同,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方能签订。
小型单项工程的设计合同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方能签订。
如单独委托施工图设计任务,应同时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方能签订。
(四)了解勘察、设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设计文件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和变更。
如果必须修改,也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其批准权限,根据修改内容所涉及的范围而定。
委托人因故要求中途停止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已付的设计费不退,并按该阶段实际所耗工时,增付和结清设计费,同时终止合同关系。
(五)熟悉勘察、设计合同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或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的责任。
(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继续完善勘察、设计任务,并应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
对于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者,勘察设计单位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应赔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2)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个性设计,委托人应按承包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因委托人责任造成重大返工或重新设计,应另行增费。
(3)委托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时,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偿付办法与金额,由双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协商,在合同中订明。
第三节施工合同管理
一、施工合同概述
(一)了解施工合同的概念
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二)熟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简介
国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是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局联合发布的,在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等施工活动中普遍应用的合同文本。
最新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于1999年发布。
它是非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不具有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
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一览表”、附件二是“发包人供应设备一览表”、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协议书”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开、竣工日期、质量等级及合同价款等最基本的合同权利与义务条款,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具有最高合同效力。
“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修改、补充或取消外,双方都必须遵守。
主要有两部分组成:
词语定义及合同条件;
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通用条款”共11部分,47条,具有很强的通用性。
因每个建设项目的具体条件不同,“通用条款”不能完全适用于所有的工程项目,因此附加“专用条款”对之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专用条款”的条款号与“通用条款”相一致,且“专用条款”的效力高于“通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附件则是对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便于合同双方执行。
(三)掌握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一般如下: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协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
二、熟悉工程项目合同的分类和合同类型选择
(一)工程项目合同的分类
以付款方式进行划分,合同可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二)合同类型的选择
我们在这里讨论的合同类型的选择,仅指以付款方式划分的合同类型的选择,合同的内容视为不可选择。
选择合同类型应考虑的因素:
①项目规模和工期长短;
②项目的竞争情况;
③项目的复杂程度;
④项目的单项工程的明确程度;
⑤项目准备时间的长短;
⑥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
(三)合同条件的选择
我国的工程建设可选择的合同条件主要有两个: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FIDIC合同条件。
FIDIC合同条件在国际工程中影响较大,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对我国的贷款项目一般都要求采用FIDIC合同条件。
除此之外,国内的工程项目一般应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三、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掌握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包括发包人的工作、承包人工作、工程师的产生和职权、项目经理的产生和职责四部分内容。
(二)掌握施工合同有关工期、质量、合同价款中的规定与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
工程师接到承人提交的进度计划后,应当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如果工程师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已经同意。
但是,工程师对进度计划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不免除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本身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
2)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地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3)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如果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质量和检验
1)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工程的检查检验,是他们的一项日常性工作和重要职能。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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