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办法_精品文档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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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各种设备、设施应满足旅客列车200km/h(250km/h区段应满足旅客列车250km/h,以下同)、货物列车120km/h运行安全、平稳性要求,根据需要满足双层集装箱货物列车运行要求。
第4条
区间直线段线间距应不小于4.4m,线间距的变更宜利用邻近曲线完成。
第5条
站内正线与相邻到发线线间最小距离,有列检作业或上水作业的为6.5m,改建特别困难时可为5.5m。
第6条
线路应全封闭、全立交,线路两侧按标准进行栅栏封闭,对铁路技术作业的专用通道和处所应设置“非铁路作业人员禁止进入”的警示标志。
穿越正线的站内平过道两端应设置栏杆等防护设备,以关闭状态为定位;
办理客运的车站应设置天桥或地道;
暂未取消的平过道,由铁路局制定安全保障措施。
第7条
道路与铁路并行地段,凡机动车有可能冲入或坠入铁路的且等于或高于铁路的道路,应在靠近铁路一侧设置防护设施;
下穿铁路桥梁、涵洞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且桥梁、涵洞净高小于5.0m时,应当设置限高防护架;
上跨铁路线的立交桥应安装防护网,以防抛、坠物危及行车安全。
第8条
旅客站台不应邻靠正线。
既有邻靠正线的旅客站台,列车通过速度160km/h以上至200km/h时,站台安全标线与站台边缘距离为2m,也可在距站台边缘1m处设栅栏防护。
第二节
线路、桥梁及隧道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第9条
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3500m,困难条件下不小于2800m。
既有线保留地段半径2500m的曲线通过速度可为200km/h。
最大曲线半径不大于12000m。
曲线半径小于2500m、大于等于2200m的地段允许速度需要超过180km/h时,须经铁道部批准。
第10条
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困难条件下,可设在曲线上,但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
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
且不得小于如下规定:
编组站、区段站最小曲线半径2000m;
中间站最小曲线半径3500m,困难条件下不小于2800m。
第11条
缓和曲线采用三次抛物线线型。
缓和曲线长度应保证曲线超高在缓和曲线范围内顺完。
第12条
夹直线及圆曲线最小长度为0.7Vmax,困难条件下为0.5Vmax;
既有线保留地段,困难条件下可为0.4Vmax。
正线道岔(直向)与曲线超高顺坡终点之间的直线段长度不宜小于70m,困难条件下应不小于30m。
允许速度大于200km/h的地段,正线道岔(直向)与曲线超高顺坡终点之间的直线段长度应不小于150m,困难条件下应不小于100m。
第13条
最小坡段长度一般不小于600m,困难条件下不小于400m,且连续使用时不得超过2个。
允许速度大于200km/h的地段,最小坡段长度应不小于800m,特别困难条件下应不小于400m并须经铁道部批准,且不得连续使用。
第14条
坡度代数差大于1‰时,须设置圆曲线型竖曲线,且竖曲线最小长度不宜小于25m。
竖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5000m。
允许速度大于200km/h的地段,竖曲线半径应不小于20000m,特别困难条件下应不小于15000m并须经铁道部批准。
路
基
第15条
路肩宽度:
路堤、路堑两侧均应不小于1.0m。
第16条
路基应有完善的排水系统,并保持排水畅通。
第17条
评价既有路基基床时,基床范围取设计标准道床底面以下2.5m,其中基床表层范围0.6m,基床底层为1.9m。
既有路基基床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对既有路基基床的要求
层位
填料
压实指标
细粒土
粉砂外砂类土
砾石和碎石类
基床结构
表层
压实系数K
≥0.91
-
相对密度Dr
≥0.75
基本承载力
≥0.18MPa
底层
≥0.89
≥0.7
≥0.15MPa
第18条
既有的基床以下路堤,压实标准应不小于压实系数0.89或相对密度0.7,其加固宜根据土质情况采用注浆或复合地基桩等处理方式。
经多年运营压缩变形稳定的路堤可不作加固。
第19条
既有路基刚度不匀和薄弱处所应作加固处理,如路桥过渡段、新旧路基和涵洞顶至轨底高度小于1.2m的路涵过渡段。
路桥过渡段长度应不小于20m、路涵应不小于15m。
第20条
路堤边坡和易风化的软质岩、强风化或构造破碎的硬质岩以及土质路堑(含碎石土、卵石土等地层)的边坡坡面(含边坡平台、侧沟平台)均应进行防护或加固。
桥隧建筑物
第21条
桥梁的动力性能应满足提速200km/h技术要求。
经检算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加固或改造。
第22条
桥涵孔径应能正常通过1/100频率的洪水及历史上最大洪水。
对技术复杂、修复困难或重要的特大、大桥还应能安全通过1/300的校核频率的洪水。
对达不到要求的,应进行加固、扩孔、抬高或改建。
第23条
涵洞顶至轨底的高度不宜小于1.2m,否则应采取弹性过渡或改造等措施。
涵洞接长时应对基础的强度进行检算,必要时进行加固。
第24条
直线桥上,线路中心至维修通道栏杆内侧的距离为3.75m、至避车台栏杆内侧距离为4.25m;
既有桥改造困难时,可维持现状,但维修通道或避车台未达到规定距离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25条
既有简支混凝土梁上不得设接触网支柱。
第26条
既有隧道原则上应在整治病害的基础上保留使用。
既有双线隧道可改造为单线居中运行,满足200km/h旅客列车通过的需要。
第27条
隧道内轨顶面以上净空面积单线隧道应不小于52m2,双线隧道应不小于80m2。
允许速度大于200km/h的单线隧道,隧道内轨顶面以上净空面积应不小于58m2;
双线隧道应不小于90m2。
净空面积不满足要求的应采取限速措施。
第28条
当隧道洞口50m范围内无建筑物且洞口外20m处的微压波峰值大于50Pa,或隧道洞口50m范围内有建筑物且建筑物处的微压波峰值大于20Pa时,应设置洞口缓冲结构。
对建筑物处的微压波峰值有特殊要求时,洞口缓冲结构应进行特殊设计。
轨
道
第29条
正线应采用60kg/m钢轨的跨区间无缝线路,钢轨应满足时速200公里60kg/m钢轨技术条件。
应采用Ⅲ型轨枕(宜按每公里1667根配置)、一级道砟;
有挡肩轨枕用弹条Ⅱ型扣件,无挡肩轨枕用弹条Ⅲ型扣件。
第30条
线路几何尺寸应满足提速200km/h平顺性要求,验收线路时,正线线路、道岔几何尺寸静态允许偏差值为:
轨距±
2mm,水平、高低、轨向(直线)、扭曲3mm。
第31条
正线道岔应采用可动心轨、混凝土岔枕,轨底坡1:
40、分动外锁闭的Ⅰ型道岔。
道岔与道岔间的线路应保持弹性连续。
第32条
碎石道砟粒径级配应符合表2的规定。
道床肩宽应不小于45cm,砟肩堆高15cm,但不应超过钢轨顶面,边坡坡度1:
1.75。
非渗水土质路基的道床面砟厚度应不小于30cm,底砟厚度应不小于20cm,岩石、渗水土路基的道砟厚度应不小于35cm。
有砟桥面轨下枕底道砟厚度一般不小于35cm,困难条件下不小于25cm。
隧道内轨下枕底道砟厚度应不小于35cm。
轨下道床顶面应低于轨枕顶面20mm,混凝土枕中部道床应保持疏松,轨枕顶面无道砟。
允许速度大于200km/h地段,轨下道床顶面应低于轨枕顶面30mm。
表2
道砟粒径级配
方孔筛孔边长(mm)
25
35.5
45
56
63
过筛质量百分率(%)
0~5
25~40
55~75
92~97
97~100
第33条
正线插入短轨不得小于6m,但不得连续插入。
插入的短轨未焊接时线路允许速度不得大于160km/h。
第34条
站内正线上两组连续对向铺设的道岔间插入短轨长度,当有旅客列车同时通过两侧线时,应不小于50m,困难条件下应不小于33m;
当无旅客列车同时通过两侧线或道岔顺向设置时,宜采用25m,困难条件下应不小于12m。
第三节
动车组基本要求
第35条
200km/h速度等级的旅客列车采用交流传动、动力分散式动车组。
动车组牵引系统应具备功率冗余。
第36条
动车组应有识别的标记:
路徽、配属局段简称、车型、车号、定员、自重、载重、全长、最高运行速度、制造厂名及日期、定期修理的日期及处所,应有“高压危险禁止攀登”的标识。
第37条
动车组应具有列车运行安全监控功能,对重要的运行部件和功能系统进行实时监测、报警和记录,并能提前向检修基地传输。
第38条
动车组应装备CTCS-2级列控车载设备(以下简称列控车载设备)和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以下简称LKJ)。
第39条
制动初速度为200km/h时,列车紧急制动距离限值为2000m。
200~250km/hCRH型动车组,制动初速度为250km/h时,紧急制动距离限值为3200m。
第40条
动车组采用计算机控制直通式电空制动系统。
制动系统具备动力制动和空气制动的功能,当动力制动能力不足或丧失时,使用空气制动补充,仍须保证规定的紧急制动距离。
装备停放制动装置的动车组,应具有在20‰坡道上停放制动时不溜逸的能力。
第41条
动车组应装备车载自动过电分相装置。
第42条
动车组须按规定随车配备行车备品和过渡车钩、电气连接线、专用风管及止轮器,并存放在固定地点。
第43条
新造动车组以及检修后按检修规程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动车组,应安排上线运营前的试运行工作。
检修、整备
第44条
动车组实行计划预防修,分为五级修程,其中一、二级为运用检修,三、四、五级为定期检修。
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道部检修规程执行。
第45条
在路网客运中心和始发终到客流较大的地区应设置动车组检修基地,检修基地包括动车段和动车运用所,满足快速检修、安全可靠、高效运营的技术要求。
第46条
动车段和动车运用所应设库线供动车组停放,并应配备相应设备对转向架、车下设备、车上以及车顶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更换、检修和清洗等作业。
第47条
动车段、动车运用所应具备各型动车组一、二级检修,动车组临修,行车安全设备检修,客运整备能力及相应的存车条件;
动车段还应具备特定动车组的三、四、五级检修能力。
动车段、动车运用所应配备列控车载设备、LKJ、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等的检修、检测设备和数据转储、分析设备。
第48条
动车组日常运用的整备、清洁、排污等作业应在动车段或动车运用所完成。
第49条
动车组每次入库检修时,应检查车轮踏面磨耗和损伤,并检查受电弓的各部状态。
第50条
动车段和动车运用所应设有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节
信号、通信基本要求
第51条
车站联锁应逐步改造为计算机联锁。
车站联锁设备应具备与列车调度指挥系统或调度集中系统、车站列控中心设备的接口能力,安全信息传输应采用冗余配置的专用信息通道。
第52条
闭塞设备采用速差式自动闭塞。
双线区段自动闭塞应具备正向自动闭塞,反向站间闭塞行车功能。
第53条
自动闭塞应采用符合CTCS-2级列控系统要求的设备。
闭塞分区的划分既满足200~250km/h动车组控车要求,又满足四显示自动闭塞的行车要求。
第54条
信号微机监测系统应全程联网,具有远程诊断和故障报警功能。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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