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全市煤矿三大监控系统和通讯联络系统装备联网运行管理规定_精品文档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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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全市煤矿三大监控系统和通讯联络系统装备联网运行管理规定_精品文档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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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站与传感器严格按照AQ1029-2007的要求进行设置,备用量不少于在用量的20%(对于送检的设备,备用量不少于再用量的100%)。
系统分站和主要风门开关传感器必须安装声光报警器,局扇风筒末端安装风筒传感器。
(2)按照相关要求,每半年对传感器进行强制性检定,由质检部门出具合格的检定报告,未通过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传感器不得使用。
(3)加强对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每10日对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其他传感器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调校),在进行调校过程中要进行“三闭锁”功能测试,对不符合要求或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的传感器要及时更换,确保数据准确、断电可靠。
(二)产量监控系统
《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通用技术要求》(MT1028-2008)、《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MT1080-2008)、《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鼓励规定》及《实施细则》、《原毛煤折算系统》
2、基本要求
(1)市国资委和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要按照《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煤炭主体企业和煤矿要落实运行维护资金,保证系统运行稳定、上传数据准确。
(2)在用产量监控完成升级该造,已安装视频传感器、IP电话和安全生产信息调度软件。
(3)加强对产量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国资委和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生产的矿井每3~6个月上报一次原/毛煤折5算系数。
(4)煤矿要与建设厂家签订维护协议,定期对产量监控系统稳重传感器进行效验,对损毁的系统或设备及时更换;
产量监控系统发生故障后,煤矿要在2小时内报主体企业,并逐级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5)煤矿企业要做好调度产量、统计产量与产量监控数据的核对工作,每月30日前补报当月漏报产量,确保产量监控数据、调度产量与统计产量误差不大于10%。
(三)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1、执行标准
《煤炭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陕西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1)完善现有人员管理系统,规范检卡器、分站(读卡器)等设备的设置,配备移动检卡器,配足识别卡,保证系统有效覆盖井下所以重点作业区域、巷道分支和限制区域。
(2)严格执行入井携卡管理及登记制度,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
(3)在入井口安装电子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煤矿名称、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井下带班领导姓名等信息,所显示信息必须由系统自动生成。
(四)通信联络系统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试行)
(1)按照该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的要求必须完成井上下调度电话和无线广播系统,系统工作稳定、运行可靠:
2012年底前完成无线通信系统的安装。
(2)通信联络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并配备专业维护人员。
(3)当系统发生故障时,必须在2小时内恢复正常,否则要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当井下某一作业地点系统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在8小时内解决,否则要停止该区域作业、撤出人员。
煤矿企业申请办理复产手续,在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编制信息监控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安装、使用等内容,保证系统规范、合理运行。
二、对于建设矿井
(一)建设矿井三大监控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要严格按照“三同时”的要求
进行建设,凡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作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得审批,未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建设的,一律停止施工:
1、建设矿井矿建工程施工建设时,地面要同步建立和完善调度监控平台,建设安全监控系统,保证井巷工程再揭露煤层时,安全监控系统有效运行,实现“三闭锁”功能,项目工程进入二期施工阶段后井下分站和各类传感器与项目工程进度相互衔接,传感器有效覆盖井下施工地点。
2矿井建设在进入二期工程后,必须使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3在主提升机运行正常后必须安装和使用产量监控系统。
(二)矿井在联合试运转期间,三大监控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必须投入联合试运行,并确保运行可靠、维护到位。
(三)煤矿投产验收前必须按照省煤炭厅三大监控和通信联络系统《检查评分标准》的要求完善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相关工作,经市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投产验收。
三、监控系统中心站管理和联网运行工作
(一)监控系统中心站管理工作
监控系统中心站是指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主体企业及煤矿安装、建设完善的监控系统平台。
中心站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对三大监控系统组织机构、监控机房和监控室运行管理的要求。
1、主体企业和煤矿必须抽调、组建信息监控管理机构和建设监控平台。
主
体企业和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信息监控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安全、调度、通风、生产、机电、监控等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屡行好在信息监控系统方面的相关职责。
主体企业和煤矿未组建监控系统中心站管理机构、监控系统未按要求联网运
行或运行不正常的,不得进行复工复产验收。
2、主体企业和煤矿监控平台实行24小时3班值守,每班不得少于2人,监
控系统相关人员必须了解本企业信息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联网运行情况:
(1)监控系统中心站负责人必须随时掌握井下采掘动态,并协调井下带班
领导和信息监控系统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共同开展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和系统维护等工作。
(2)监控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认真履行各项职责,详细记录系统显示
的各类信息和运行状态,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对于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现报警、网络异常等情况,要协助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处置工作,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3)监控系统和通信联络维护人员必须掌握矿井机电和安全监控维护技
能,按照行业标准的要求,定期对系统各项功能进行测试,按时调校(送检)传感器,对损毁的设备及时更换,做好相关记录,保证系统运行可靠。
3、煤矿中心站系统、软件装备要求:
(1)实现监控系统主机双机热备,装备监管执法与决策系统主机,完成监控系统上传软件、煤矿安全生产信息调度软件和监管执法与决策系统软件;
(2)中心站机房实现双回路供电,配备在线式不间断电源(CPU),并满足机房设备全负荷运行不少于2小时;
(3)声光报警器连接正确,声光信号灵敏可靠;
(4)主体、煤矿完成专网升级改造工作,各节点之间带宽≥10M,安装专网路由器、交换机和安全网关;
(5)机房及系统防雷接地装置完善可靠;
(6)配备值班录音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等设备。
(二)联网运行
煤矿三大监控系统必须与主体企业和上级煤炭主管部门联网运行,实现省-市-县-主体-煤矿“五级联网”运行模式。
监控系统专网带宽必须满足安全监控系统、产量监控系统和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数据同时上传的要求。
1、主体企业负责以下工作
(1)指导企业内煤矿规范三大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联网运行工作。
(2)开展三大监控系统数据的统计、分析。
汇总工作,对煤矿监控系统运行异常情况及时下达指令,按属地监管原则报上级煤炭主管部门。
2、煤矿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24小时不间断实施监控,详细记录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发现监控系统
报警、断电、网路故障等异常信息时立即通知矿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管理部门。
(2)接收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监管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置和反馈。
(3)按规定打印各类监控系统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
3、异常信息处理流程
(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发出各类报警、断电、馈电异常或网络异常等信息时,各级监控中心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进行处置,上报安全监控系统异常信息的发生原因、处置措施和处理结果:
一级响应:
煤矿监控值班人员发现异常信息时,要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在3分钟内未处置完毕的,要将处置情况报主体企业,并按照上级指令进行处置;
二级响应:
县级煤炭主管部门和主体企业监控机构值班人员对煤矿上传的隐患进行核实;
县级煤炭主管部门发现监控异常信息超过6分钟(含6分钟),且未接到主体企业或煤矿报告的,要立即向主体企业询问异常原因,采取措施;
三级响应:
市级煤炭主管部门监控中心在煤矿发生异常信息超过10分钟未接到县级监控机构或主体企业、煤矿报告的,要立即下达监管指令,要求县级煤炭监控机构或主体企业查明原因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落实、反馈。
市营东山、南峪煤矿发生异常信息超过10分钟,且未接到煤矿报告的,市级监控中心立即做出处理,按照规定下达行政质指令。
(2)煤矿因测试、检修、更换系统相关设备等有计划引起的报警,应提前1天按隶属关系上报主体企业、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或市国资委。
四、其他要求
(一)市国资委、各产煤县要在现有基础上不断完善三大监控系统和通信系统管理机构,确保装备齐全、处置迅速。
对与监管煤矿数量在3座及以上的县区,要加快监控系统管理机构的完善和平台的建设工作;
对于监管矿井在3座(不含3座)以下的县级煤炭主管部门,可委托主体企业对煤矿实施监控工作。
(二)严格按照市煤炭局分配的建设单位开展三大监控系统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严禁对不同型号间系统设备进行嫁接、拼装。
(三)为确保三大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售后服务工作,煤矿在办理复工复产、整顿手续前,要及时向厂商缴清系统建设、网络租赁和软件安装调试等各项。
(四)主体企业在煤矿批准复工复产及整顿后,要加强对安全监控系统日常监管,规范煤矿监控系统的机构建设、系统联网运行和异常情况的处置等工作。
(五)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在办理煤矿复工复产手续时要按照上述条件对三大监控系统和通讯联络严格把关,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六)对经常出现三大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矿井,我局将视为存在重大隐患责令停产、停工、停止整顿,并按照相关规定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从重处罚。
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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