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审批程序_精品文档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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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立题符合新制剂申报要求的,组织对制剂的研究和配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同时抽取3批样品并通知省食品药品检所检验复核。
(3)完成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样品抽样后,出具审核意见。
市局10日内完成初审,将2套完整的资料上报省局受理大厅。
上报资料包括:
申报资料;
医疗机构制剂研制情况核查报告表;
市局综合审查意见;
抽样记录单和送检验通知单各1份;
市局《行政许可内部流转单》。
2、省局审批
(1)省局受理大厅对市局上报的资料(包括纸质和电子)核对并签收登记。
对食品药品检验所报送的检验报告书和标准复核意见签收并登记。
2日内将受理的申报资料送交药品注册处。
(2)药品注册处在4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
技术审评需要补充资料的,发补充资料通知件。
申请人应在3个月内将补充资料报省局药品注册处(由于实验周期原因导致延期的除外),逾期未补资料的,发给《退审通知件》予以退审。
(3)省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规定的,10日内发给《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
不符合规定的,10日内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4)临床研究应当在《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核发后1年内实施。
逾期未实施的,原批件自行废止;
仍需进行临床研究的,应当重新申请。
(5)完成临床研究后,申请人向市局报送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市局10日内对临床研究情况进行现场考核,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临床试验核查报告表》,连同临床总结资料一式2份报省局受理大厅。
(6)省局受理大厅对市局上报的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和现场考核表签收并登记。
2日内将接收的资料交药品注册处。
(7)药品注册处在收到资料后40日内组织对临床试验进行技术审评。
符合规定的,省局10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二、仿制制剂
(一)仿制制剂申报要求
1、已有同品种获得制剂批准文号,且市场上无同品种药品供应的,可以申报仿制制剂。
2、应严格审查该仿制制剂是否在市场上已有同品种药品供应。
3、化学仿制制剂可以免临床研究。
(二)仿制制剂申报和审批程序
仿制制剂由市局初审,省局审批。
1、市局初审程序同新制剂。
2、省局审批程序
对食品药品检验所报送的检验报告书和标准复核意见签收登记后2日内将申报资料送交药品注册处。
需要补充资料的,发补充资料通知件。
申请人应在3个月内将补充资料报省局注册处(由于实验周期原因导致延期的除外),逾期未补资料的,发给《退审通知件》予以退审。
符合规定的,10日内发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
三、制剂的补充申请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质量标准,严格按照制剂注册批件所载明的事项配制,不得擅自修改。
如需修改注册批件中载明的事项,应进行变更补充申请或变更备案。
(一)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分类
1、市局初审,省局审批的补充申请:
(1)改变可能影响制剂质量的工艺、处方
(2)修改制剂质量标准
(3)其他
2、省局组织市局审批,报省局备案的补充申请:
(1)医疗机构内部变更制剂配制场地
(2)变更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3、报省、市局备案的变更事项:
(1)变更原料药产地
(2)中药制剂变更委托配制单位
(3)变更制剂有效期
(4)变更医疗机构名称
(5)变更包装规格
(6)变更说明书中安全性内容,不包括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项目的增加
(7)其他
(二)补充申请的申报及审批
1、市局初审,省局审批的补充申请
(1)市局受理
《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表》;
申报资料(见本程序后附的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
电子文档(申请表、变更事项的研究资料);
制剂的3批自检报告书。
需进行现场核查的事项应提供《医疗机构制剂研制情况申请表》。
(2)市局审核
①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改变可能影响制剂质量的工艺处方的补充申请应进行现场考核并抽样1批,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
修改质量标准的补充申请,申报单位应送1批样品,由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复核检验。
②提出审核意见。
③市局10日内完成初审,将1套完整的资料上报省局受理大厅。
《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表》2份;
申请人申报资料1套;
市局《行政许可内部流转单》1份;
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
(3)省局审批程序
①省局受理大厅对市局上报的资料(包括纸质和电子)进行核对并签收登记,2日内送交药品注册处。
②省局审批
药品注册处对资料进行审核,对于修改质量标准、变更工艺的补充申请,由药品注册处2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
符合要求的,省局20日内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批件》;
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2、省局组织市局审批,报省局备案的补充申请
《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表》(一式3份);
申报资料(一式2份)(见本程序所附的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
电子文档(申请表);
制剂的3批自检报告书;
(2)市局审批
②对医疗机构内部变更配制场地的补充申请应进行现场考核,并抽样1批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
变更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应送样1批,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
③市局在30日内完成审批。
符合要求的,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批件》;
④将1套完整资料报省局备案。
3、报省、市局备案的变更事项
变更制剂注册批件及原注册内容的,申请人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内,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变更备案表》,将1套资料(见本程序所附的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分别报省、市局一份。
四、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
(一)再注册时间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配制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市局提出再注册申请,按照规定填写《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见《办法》附件三)。
(二)不予再注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注册,并注销制剂批准文号:
1、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2、按照《办法》规定应予以注销批准文号的;
3、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4、化学制剂无配制条件的;
5、经省局对制剂再评价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
6、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三)再注册申报审批
申报资料:
(1)《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一式3份)
(2)申报资料(一式3份)(见《办法》附件三)
(3)电子文档(申请表、质量标准、工艺、质量、稳定性、不良反应及临床使用情况总结)
2、市局审核
(1)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核实再注册品种是否与注册批件一致,配制工艺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配制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抽样检验。
同时审查制剂质量、不良反应及临床使用是否能确保安全、有效。
(2)市局30日内对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将完整资料1套报省局。
3、再注册审批
(1)省局在收到审核意见后20日未发出不予再注册通知的,由市局予以再注册。
(2)不符合制剂再注册规定的,省局在30日内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除因法定事由被撤消制剂批准证明性文件的外,在有效期届满后,注销其制剂批准文号。
(3)同意再注册的制剂品种报国家局备案。
五、医疗机构制剂调剂
(一)调剂的原则
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经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的规定,严格审查调剂的必要性。
(二)调剂的申报和审批
1、同一市内调剂外用制剂,向所在市局提出申请。
2、口服制剂和省内跨市外用制剂调剂向省局提出申请
3、属国家规定的特殊制剂调剂和跨省调剂,向取得批准文号所在地省局提出申请,省局审查同意后,由使用单位将审查意见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使用单位所在省局审核,报国家局审批。
4、按上述事权划分,申报单位将制剂调剂申报资料(《办法》附件二)报省(市)局受理大厅,5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导入省局行政审批系统;
省(市)局15日内完成审核。
符合要求的,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
五、制剂注册检验
1、新制剂注册检验:
新制剂注册检验和标准复核由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完成。
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应在40日内完成标准复核和检验,并将标准复核意见和检验报告书上报省局受理大厅。
2、仿制制剂注册检验:
仿制制剂注册检验由申报者所在地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完成。
市食品药品检所在30日内完成检验及标准复核,出具检验报告书及复核意见并报送省局受理大厅。
3、补充申请注册检验:
改变可能影响制剂质量的工艺、处方或修改质量标准的,将1批样品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复核检验;
医疗机构内部变更配制场地、变更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的补充申请,以及变更原料药产地的补充申请备案事项1批样品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
食品药品检所在收到样品后30日内完成检验,检验报告书一式4份,省局2份,抽样的市局1份,被抽样单位1份。
六、药品监管部门在形式审查、初审和审批阶段发出的《退审通知书》或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应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力。
七、申报资料
(一)制剂注册申报资料
1、制剂名称及命名原则
(1)医疗机构制剂名称应科学准确,不夸大,不误导,不得使用商品名。
(2)化学制剂的命名应当符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国家药典委员会以其它方式确定的药品通用名称,新命名的复方制剂,应认真查询数据库,避免同名异方或同方异名的出现。
(3)中药制剂的命名应认真查询数据库,避免同名异方或同方异名的出现。
2、立题目的和依据(参见《浙江省医疗机构新制剂立题研究审查指导意见》)。
3、证明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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