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WORD版SL176-_精品文档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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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工程质量缺陷备案条款;
——增加了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修订了质量评定标准;
——修订了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增加了附录A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附录B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附录C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方法、附录D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评定标准、附录E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附录F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附录G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
——将原规程附录A水利水电枢纽工程项目划分表、附录B渠道及堤防工程项目划分表修订补充后列入条文3.1.1说明中,作为项目划分示例;
——删去原规程附录C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格式;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176-1996
本标准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
本标准主编单位:
四川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
湖北腾升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中心)
河南华禹黄河工程局
长江水利委员会综合管理中心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总站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杨宗铨沈兴华曾康李晓鹏
孙文樵成平于福春吴崇良
靳克庆黄学才朱波周紧东
雷安华叶翁火思邹秋生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
唐涛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
曹阳
目次
1总则·
·
1
2术语·
3
3项目划分·
5
3.1项目名称·
3.2项目划分原则·
3.3项目划分程序·
6
4施工质量检验·
7
4.1基本规定·
4.2质量检验职责范围·
8
4.3质量检验内容·
9
4.4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
10
4.5数据处理·
11
5施工质量评定·
13
5.1合格标准·
5.2优良标准·
14
5.3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5
附录A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
17
附录B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
35
附录C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方法·
38
附录D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40
附录E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41
附录F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
42
附录G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
43
标准用词说明·
49
条文说明·
50
1总则
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条文说明:
水利水电工程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的优劣,不仅影响工程效益的发挥,而且直接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水利水电工程涉及专业众多,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过程繁复,必须统一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方法,因此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坝高30m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
24级以上的堤防工程;
(注:
4级堤防工程指防洪标准[重现期]<30年,且≥20的堤防工程。
)
3总装机10MW以上的水电站;
4小
(1)型水闸工程。
小(Ⅰ)型水闸工程按《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及《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01的规定:
①灌溉、排水渠系中的小(Ⅰ)型水闸指过水流量5~20m3/s的水闸;
②4级堤防(挡潮堤)工程上的水闸;
③平原地区小(Ⅰ)型水闸工程指最大过闸流量为20~100m3/s的水闸枢纽工程。
)
本规程适用范围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部分规模虽小但失事后影响较大的小型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其他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本标准的规定,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研究,提出其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办法,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条文中“坝高30m以上“含30m,“4级以上”含4级,“10MW以上”含10MW。
1.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合格等级是必须达到的等级,政府验收时,只按“合格”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优良等级是为工程项目质量创优或执行合同约定而设置。
1.0.4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1.0.5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是参建各方(其中主要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的职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职责。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参建各方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1.0.6本规程引用的主要标准如下: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idtISO9000∶2000)
《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水闸施工规范》(SL27—91)
《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1027—91)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1999)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F80/1—2004)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JTGF80/2—2004)
1.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注:
工程建筑物属于契约型商品范畴,其质量的形成与参建各方关系密切。
按国家及水利行业有关规定,主要参建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质量检查体系
1、项目法人应有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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