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安上岗考试资料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_精品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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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制度。
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保证。
和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地区支援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为主管理的体制。
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以及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或者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或者。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第十一条 凡年满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和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
和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自行实施的,应当经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适应教育教学需要;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和安全。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和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所需经费由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学校和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班和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对学生进行,,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安全进行检查;
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
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收取费用,不得以或者、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校长由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不得。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履行,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和。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和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完善农村。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
在和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和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其任教时间计入。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和,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能力、能力和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和,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和。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和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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