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要点DOC 70页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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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制措施
1、本行规章制度按效力从高到低,分为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核算办法和操作规程等四个层次。
2、规章制度制订必须经过调研、讨论、成文、审核、审批等程序,确保规章制度的可行性。
3、规章制度之间应相互衔接,防止冲突。
4、上级机构的规章制度,下级机构必须执行;
下级机构转发上级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应全文转发,本机构的有关要求在转发文的通知内体现,保证制度的完整性。
5、规章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制度内容大面积更改,采用修订的方式另行下发,内容部分更改,可以采用通知方式。
新规章制度出台,必须明确其替代的原规章制度是否废止。
6、下级机构实施上级机构规章制度过程中,对于其中主要内容确需变更的,应事先把变更的内容提出,上报上级行审批;
补充完善的,报备上级机构。
(三)主要责任人
经办人员、会计负责人、机构负责人
二、会计岗位职责控制要点
(一)控制目标:
会计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的制定,要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防范会计风险。
1、会计岗位是落实内部会计控制的最小单位,应明确划分岗位职责,根据岗位的需要选用合适的人才。
2、会计岗位的设置根据对外营业机构、资金清算中心、分行管理部门等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会计岗位。
岗位职责由总行提供指导意见,分行会计结算部统一制定,下发执行。
3、贯彻岗位职责分离要求。
岗位职责分离是指有关岗位经管人员在同一时段不能同时承担不兼容岗位的相关职责;
在原经管人员临时离岗时,应指定代理人员,代理人员必须符合岗位职责分离要求。
4、经管以下事项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分离:
(1)(汇票、本票等)印、押(压)、证三分离(以下简称为“印押证三分离”);
(2)密押经办卡与授权卡相分离;
(3)记账录入与授权或复核相分离(包括核心业务处理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现代化支付系统等);
(4)会计核算与事后监督相分离;
(5)会计档案的保管与经费出纳相分离;
(6)对账人员与记账人员、业务拓展人员相分离;
(7)系统开发技术人员与会计操作人员相分离;
(8)大额支付密钥(IC卡)管理员与业务操作员相分离;
(9)外汇核销专用章管理与外币兑换水单使用相分离;
(10)经费账户预留签章管理与空白重要凭证使用分离;
(11)其他分离要求。
会计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机构负责人
三、会计人员管理要点
科学合理配备会计人员和使用会计人员,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符合内控的要求,使会计人员配备和管理能够达到加强内部会计控制的目的。
1、分清管理层次,明确责任划分,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1)会计负责人:
指对本机构会计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会计管理人员,包括分行、支行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人。
对管辖机构和上级行会计管理部门负责。
采用委派制管理的,委派人员对派出机构负责。
采用集中管理的,会计负责人对上级会计负责人负责。
(2)会计主管:
指根据本机构会计负责人要求,对本机构会计工作的一个方面进行管理的会计人员。
包括分行会计管理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支行辖属机构会计负责人,支行内部柜组主管人员。
对会计负责人负责。
(3)督导管理人员:
指负责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组织业务培训和考核,检查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规范、查验各项会计业务操作的会计人员。
包括会计检查辅导员和其他会计管理人员。
会计检查辅导员对上级会计管理部门和本单位会计负责人负责,其他会计管理人员对本单位会计负责人负责。
(4)事后监督人员:
指负责会计事后监督系统的操作和管理,对前台各项会计业务进行审查监督的会计人员。
对事后监督主管人员负责。
(5)复核人员:
指对经办人员所受理或办理的会计业务进行授权或复核把关的会计人员。
对会计主管负责。
(6)经办人员:
指办理接柜、审单、记账、收付、整点现金、提供柜面服务等业务的会计人员。
2、推行委派式或集中管理,有效发挥会计监督作用。
(1)采用委派制保证会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
支行及以下营业机构会计负责人和会计主管实行委派制,委派会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由上级行人事部门、会计管理部门和所在机构协同考核管理,其人事、工资关系由上级行直接管理,日常行政事务和党务由所在营业机构管理。
(2)条件具备的分行采用会计集中管理体制,辖属机构会计人员归属分行直接管理,以建立统一的会计服务平台和会计风险防范平台。
3、加强会计人事管理,建立高素质的会计队伍。
(1)各级会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的任免、调动,应征得上级行会计管理部门同意;
一般会计人员的调动,应商得本机构会计负责人同意。
(2)选拔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管理水平、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逐步采取公开竞聘、试用合格后再明确任用的方式,保证任用的会计负责人和会计主管能够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3)加强对各营业机构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任职期间的业绩考核。
会计负责人及会计主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岗位并进行相关处理:
未具备会计专业知识,不符合会计任职资格要求,不能履行会计管理职责的;
不能在岗在位,无法真正履行会计工作职责的;
所管理机构内部会计控制失效,会计工作混乱的;
所管理机构会计工作情况较差,一年内未得到明显改进的;
对出现重大会计结算案件或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
故意不按照规章制度规定执行,或者对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出现违规越权行为并造成本行经济损失或本行信誉影响的;
违法犯罪的。
(4)各营业机构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离岗(离任),由会计检查人员进行离岗(离任)工作检查,出具书面检查意见,作为该员工考核或任职的重要依据。
有条件的营业机构,应对其他会计人员逐步推行离岗(离任)工作检查制度。
4、执行会计人员轮换工作要求。
(1)各营业机构必须建立会计人员轮换管理办法,对会计人员实行有计划的定期轮换。
(2)各营业机构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在同一营业机构同一岗位上的最长持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年,一般应在任职两年后至第三年内在不同机构间进行轮换。
(3)其他会计人员在同一机构同一岗位上持续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机构不同岗位或不同机构的相关岗位之间进行轮换。
(4)轮换必须保证内控措施的执行和会计工作的延续性。
5、人员管理的其他内控措施
(1)会计人员配备数量应按照效率和内控相结合的原则,符合业务分离和业务量要求,保证工作质量。
(2)重视培养会计骨干人员,建立会计骨干人员后备制度。
(3)会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由会计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跟班培训人员不得操作业务系统账务处理,协助办理其他业务必须有合格会计人员现场指导。
(5)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行会计人员强制休假制度。
各机构有关部门负责人、各级机构负责人
四、会计检查监督和会计责任追究管理要点
建立有章必循,违章必究的会计责任追究体系,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在各级机构得到贯彻执行,保证内部会计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1、对基层营业网点、要害部位和重点岗位实施有效的监控,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明确风险防范关键点
,对账户管理、授权管理、柜员管理、现金管理、空白重要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会计印章管理、密押器等重要物品管理、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管理、财务核对管理及资金汇划、支付结算等风险防范关键点应重点控制。
2、根据各种新情况和各项新制度、新业务的要求定期修订、调整、下发内部会计控制要点,便于学习掌握。
3、发挥会计监督职能。
加强对辖属机构和有会计业务事项的部门的会计检查,建立检查监督的记录、报告、意见;
加强对辖属机构日常账务的事后监督;
各岗位会计人员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履行对有关会计事项审查监督的职责;
所有会计人员有权力、有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计规章制度的行为实行举报监督。
4、建立有效的会计管理和会计业务操作考核机制,通过检查和评比,加强对各营业机构的会计工作全面评价考核,促进各营业机构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
5、建立会计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会计规章制度,违规越权事项,应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舞弊或案件,除对直接人员追究责任外,还应追究会计负责人和相关行领导的责任;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对坚持原则,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本行会计规章制度办理业务的会计人员,应提供保障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使其免遭打击、报复;
对有效防止银行资金重大损失的会计人员,应给予奖励或表扬。
各级会计检查人员及会计事后监督人员、会计负责人、机构负责人
五、营业机构内部管理控制要点
保障营业机构营业厅人员和资金、财产的安全
(二)控制措施
1、加强“三防一保”和警示教育及案件通报,提高人的主观能动防范意识。
2、加强非营业时间(尤其是节假日)进入营业场所的控制。
对非营业时间进入营业场所应当经过会计负责人或机构负责人审批,并实行登记制度。
3、加强对非营业厅人员进入营业场所的控制、审查,内外部人员因履行检查等职责需进入营业场所的,应出具介绍信或检查证,经会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并实行登记制度。
4、经常进行安全检查,防微杜渐,各项安全措施应齐全有效,营业场所的监控录像设备和报警系统应经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定期进行反抢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反应和自卫能力。
5、切实加强营业场所通勤门管理,严格遵循“回避外人、保证安全“的原则;
落实通勤门钥匙的使用管理责任,发现潜在隐患或风险,立即更换。
6、各机构人员应保持高度的警惕性,经常关注营业场所的客户动态,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
会计主管、会计负责人、机构负责人
第二部分会计业务类
一、支付结算控制要点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核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维护客户资金安全,防范支付结算风险。
1、基本规定
(1)注意防止票据和结算凭证签章错误、伪造变造票据、挂失手续不合规、账户透支、被骗购空白支票、票据背书不完整不连续,注意退汇手续的完整和及时退回。
(2)严格审核凭证的完整性。
审核凭证的签发日期;
收、付款人开户行名称;
户名和账号;
货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
款项来源、用途或摘要;
客户签章;
银行及有关人员签章。
客户资金划转必须坚持双人核印原则,必要时应与客户及有关人员联系、确认。
(3)严格审核凭证的真实性。
认真核对户名与开户行名,检查是否属本行受理凭证;
核对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与预留签章核对是否一致;
票据上下联是否相符。
(4)严格审核凭证的合法性。
审核凭证与结算方式是否吻合;
签发的日期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修改是否按照规定签章;
已背书的转让的票据,背书是否相符、连续;
是否符合《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
(5)注意票据的签章是否有效,背书转让是否有效,注意背书的粘单使用是否合规,注意票据的提示付款期的不同时限,注意挂失止付的票据处理,注意票据的付款地规定。
注意票据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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