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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手册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手册
2013年版
1概述
1.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义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可依法从事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证监会规定,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客户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只能是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采取备案制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同时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人数方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客户不少于2人,合格投资者累计不超过200人。
1.2适用对象及业务模式
1.2.1适用对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1.2.2业务模式
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但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并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交易结构如下:
2业务流程
2.1业务流程图
项目申请
资管N部或分公司综合金融部
资产管理总部立项
材料提交
项目终止
尽职调查
资产管理总部
质控部审核
是否符合
设销委或
风执委审核
风险合规总部审核
签署合同
项目执行
是否立项
是否符合
是否过会
项目初审
承揽部门及质量控制部
共同监管
协调化解
资产返还
是否成功
资产处置
是
否
否
否
否
否
是
是
是
如有必要
风险
是
否
是
立项审核
项目决策
实施
项目初审
后续管理
2.2业务流程
2.2.1业务承揽
已申请挂牌资产管理业务的部门(资产管理N部)以及分公司综合金融部等各级部门可直接引入并承揽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项目。
非挂牌的业务部门可作项目引入,需指定挂牌资产管理业务的部门进行承揽。
承揽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进行初步尽职调查。
初步尽调结束后,形成初步尽职调查意见,并填写项目申请表报送资产管理总部,由综合管理部(联系人:
李寅康)统一受理,综合管理部对项目进行初审,认为项目材料不合规、不完整或不准确,应及时反馈至项目负责人并由其组织补充或修改相关材料,直至项目材料符合要求。
业务部门在项目承揽工作开展过程中,可以向综合管理部(联系人:
李寅康)进行咨询。
业务部门应于每周一将本部门上一周的项目进展情况以邮件或传真的形式向综合管理部进行报备。
项目承揽部门在决定承揽项目后,需尽快向资产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汇报项目基本情况,资产管理总部核对相关信息,确认不存在业务冲突的情况下,确定入选项目池。
未进入项目池的,不接受立项申请。
资产管理总部对于进入项目池但长期未进入立项审核的项目,可要求前台业务承揽部门补充相关信息及材料。
若确定无法继续推进的项目,移出项目池。
2.2.2项目立项
资产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认为项目材料符合要求的,通知项目发起部门填写立项申请表。
综合管理部在收到立项申请后将相关材料发送给质量控制部(联系人:
邓咸锋),由质量控制部会同产品设计部(联系人:
陈卫明)、内控经理(联系人:
冷强)并征求公司风险合规总部(联系人:
窦艳艳)意见后,决定项目是否立项。
综合管理部(联系人:
李寅康)应于材料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业务承揽部门。
同意立项的项目开始准备正式尽职调查;不予立项的项目请承揽部门根据资产管理总部的反馈意见自行决定再次申请立项或者终止项目。
2.2.3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由项目组具体组织实施,资产管理总部产品设计部指派的投资主办人(联系人:
陈卫明)参与其中,项目组成员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尽职调查的充分性和审慎性负责。
尽职调查将贯穿于项目的始终,并形成完善的工作底稿。
资产管理总部质量控制部负责对工作底稿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尽职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融资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融资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
2、融资人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融资人所处行业的现状和发展前景,包括市场集中度、主要竞争对手以及市场份额变动情况及趋势;融资人所处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融资人主营业务模式、收入构成及未来发展规划等;
3、融资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融资人内部组织结构、公司内部控制决策的形式;融资人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文件资料等;
4、融资人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融资人近两年财务报告、公司主要资金来源情况、最新的银行授信及使用情况;公司未来收入、利润、现金流等预测情况;
5、融资人信用记录调查及所募资金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违约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审批情况等;
6、融资人增信措施安排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资信状况(如有);
7、融资人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争议事项等。
2.2.4项目内审
(1)投资主办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撰写相应的产品合同和产品说明书等相关文本。
(2)质量控制部(联系人:
邓咸锋)和内控经理(联系人:
冷强)对提交的符合标准的项目合同、说明书等文本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管理总部内审,并由质量控制部(联系人:
邓咸锋)将符合规定的项目提交风险合规总部(联系人:
窦艳艳)进行审核。
(3)风险合规总部接到资产管理总部提交的项目材料后原则上在三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
如果风险合规总部同意项目开展,则审核通过;如果风险合规总部无法给出明确答复,项目承揽部门可以在一周内提请产品设计销售委员会(联系人:
邓咸锋)进行项目审核,同时风险合规总部也可以在一周内提请风险控制执行委员会(联系人:
朱卓家)对项目进行审核;如果涉及公司自有资金出资或首次、重大创新产品,经资产管理总部业务决策小组会议同意后,可以在一周内提请客户资产管理决策委员会(联系人:
陈卫明)对项目进行审议。
(4)对于经风险合规总部审核通过或产品设计销售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或客户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由资产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联系人:
薛伊雯)在风险合规总部审核通过或拿到相关会议纪要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交OA审批流程。
2.2.5业务实施
(1)项目申报经公司OA审批流程结束后,资产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联系人:
薛伊雯)负责合同落印,并负责向监管部门报备相关材料。
(2)资产管理总部项目管理部(联系人:
吴佳)具体负责产品的账户的开立、产品的交易管理、资产的托管登记、产品的清算核算、资金的交收划付、系统权限管理、报表报送与信息披露等。
具体工作及时间安排如下:
T日:
管理人和托管人就产品合同和托管协议等相关文本达成一致,并盖章确认;
T日:
项目管理部准备材料,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和中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产品备付金和保证金账户。
按中登公司要求,账户开立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T日:
项目管理部准备材料,委托托管行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和中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在托管行效率可以得到保证的情况下,账户开立时间大概为五个工作日;
T+5日:
证券账户开立完成后,项目管理部准备材料,在交易所、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进行报备;
T+10日:
备付金和保证金账户开立完成后,开立完成后,项目管理部准备材料,在交易所、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进行报备。
同时,申请公司自有资金作为风险金,打进账户(上海中登和深圳中登各两个账户,共计4个;每个账户风险金十五万元,共计60万元);
T+10日:
项目管理部与托管行就估值参数进行确认,并出具估值参数设置表;
T+10日:
产品可以进入募集期,开始认购;
R日:
认购结束日
R+1日:
将产品相关文本、认购数据、中登认购确认文件等资料已书面形式交给会计师事务所;
R+2日:
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管理部负责去托管行进行验资;
R+3日: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项目管理部负责撰写产品成立公告,产品正式成立,开始运作。
R+4日:
将产品成立的相关资料报备证券业协会,并抄送江苏证监局。
另外,涉及到做银行间和上清所债券交易的产品,需要另外开立银行间和上清所的债券账户。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开立这两个账户需要拿到证券业协会发放的产品报备回执,此回执正常情况下由证券业协会会在产品成立两周后出具,并需要管理人自行去中国证券业协会领取。
2.2.6后续管理
业务承揽部门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和资金最终流向进行持续跟踪,并定期向资产管理总部质量控制部(联系人:
邓咸锋)进行反馈,由质量控制部(联系人:
邓咸锋)出具独立的风险评估报告,提示相关风险;
投资主办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工作;
资产管理总部项目管理部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续的正常运行工作;
资产管理总部营销管理部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营销和客户维护工作;
资产管理总部和风险合规总部应及时沟通联系,做好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后续风险管理。
3业务准入标准
3.1客户适当性管理
3.1.1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了解客户及风险测评和分类
客户首次参与或购买资产管理产品或服务前,除基本信息以外,销售部门还应当了解客户以下信息:
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净资产、资产数额(包括金融类资产和不动产)、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投资知识,包括曾经从事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职业、对相关市场与产品、服务的理解及认知程度;
投资经验,包括曾经投资过的金融产品的性质、品种、金额、交易频率及持续时间;
投资目标,包括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收益预期;
风险偏好;
其他必要信息。
客户不提供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完整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无法确定其投资者类别或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并不得为其办理参与或购买资产管理产品或服务。
(2)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分为:
激进型、进取型、稳健型、相对保守型、保守型。
3.1.2资产管理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分级
(1)研究所负责评估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资产管理总部对产品或服务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风险合规总部有权根据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要求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进行调整。
(2)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等级分为:
高风险、中高风险、中风险、中低风险、低风险。
3.1.3提供适当性产品与服务
(1)销售部门应在销售资产管理产品时,应披露资产管理合同或说明书以及风险揭示书;在销售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时,应披露评估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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