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14-2020修正前后对照含解读PPT格式课件下载.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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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02,2014年修正10大重点内容回顾,二、2014年修正10大重点内容回顾,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第三条)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二、2014年修正10大重点内容回顾,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
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二、2014年修正10大重点内容回顾,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二、2014年修正10大重点内容回顾,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
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根据2006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四十八条),/03,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04,主要修正内容解读,四、主要修正内容解读,解读一:
强化新时代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解读二:
明确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配备专职执法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主要修正内容解读,解读三:
顺应机构改革,及时调整管理部门,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解读四:
规范制定国家标准、鼓励单位从严自定,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井发布。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团体制定并实施严于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四、主要修正内容解读,解读五:
强调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并提高处罚力度,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解读六:
管技术必须管安全,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在主要负责人授权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四、主要修正内容解读,解读七:
明确适用行业范围,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解读八:
加强重大隐患管理力度、提高信息化,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
四、主要修正内容解读,解读九:
推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国家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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