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诚信论文范文精选3篇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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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诚信论文范文精选3篇全文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精选3篇(全文)
会计诚信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它受到多项因素的影响,而完善会计立法是最重要的。
所以,明确会计法的立法思路,将会计诚信明确写入《会计法》,这不但能将会计诚信提升到法律的高度来认识,而且极大地提升了其权威性。
会计诚信是企业法人、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证券分析师和会计人员等的行为准则之一,如同社会个人的道德规范,它的作用不但是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更在于向社会传递企业的信用和声誉。
因此如何建立会计诚信机制,如何从立法角度有效抑制虚假会计信息,弘扬会计诚信,需要我们有正确的认识。
《会计法》的立法思路
首先,在《会计法》修订中应明确以程序法为导向的立法思路。
因为从法律制度的整体来看,会计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综合反映的信息系统,《会计法》作为会计工作的根本法,会计法规必然包含经济、行政、民商和刑事等多方面的内容,试图将其简单地归属于某一特定属性的法种范畴是不可能的。
从程序为导向的立法思路来看,《会计法》不但要规范会计的总体概念和基本程序,而且还必须要起到规范其他会计立法的作用,也就是《会计法》应该成为其他会计立法的“立法法”。
其次,对于程序立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因为从《会计法》本身来看除了具有程序性特点外还必须具有针对性,即除了应关注和有效协调相关法律外,如审计法、公司法、税法和证券法等,还应更多地集中概括专门的会计法律规范,并保证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的有效性,如会计核算、控制、披露和处理等会计特有的法律规范,对于类似会计工作的行政、社会监督,会计内控制度和违法检举等,都应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明文规定,真正使《会计法》成为会计工作最集中和最具有权威性的根本法。
增加会计诚信的条款
会计诚信问题目前已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因此,在《会计法》修订时应当将其作为会计工作规范和会计核算及会计信息披露等最基本的准则。
将会计诚信直接写入《会计法》,这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形式上的改变,而是体现了整个社会的一种基本意愿和期望,表现出法律的权威性,也表示出政府、法律制定和执行机构及社会大众对杜绝会计造假的坚定决心。
其实,无论现行的《会计法》还是会计制度,都明确规定:
会计核算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的会计信息,会计准则也将客观性原则作为会计原则之首。
但由于其都没有明确和直接地提出“会计诚信”的概念,所以大部分人都将这些规定作为一种技术标准,而没有将其与企业和会计人员的职业诚信和道德标准联系起来,这样就将一个重大的社会行为规范和信用品德问题,简化为是一种技术方法的运用问题,这不但对于强化会计诚信机制,甚至对提升我们全社会的诚信水准都是十分不利的。
要特别注意的是,会计诚信并非只是针对会计人员而言,在《会计法》中应明确指明,会计诚信涉及所有与会计信息相关的人员,除了一般会计人员、财务经理、总会计师外,公司的高管层领导、注册会计师、社会中介机构、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政府行政领导和国家监管部门等等,都会涉及会计诚信问题,不能让公司高管层、行政领导和监管部门等认为会计诚信只是会计人员的事,而与他们无关。
通过《会计法》会计诚信责任的明确,不但要建立一种全社会遵循诚信的风尚,更应明确无论是谁,违反了会计诚信就要受到法律的惩戒,包括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明确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将会计诚信写入《会计法》可能只是我们前进旅途中重要的一步,关键是如何来对违反会计诚信行为明确其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任何违背会计诚信的行为,最终都是企图获得非法的利益,如果《会计法》不能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虽有笼统的责任,但不具备可操作性和有效性,那么就会大大降低会计造假者的风险和成本,造假之人也就源源不断地涌现。
我们都深知,市场环境下作为经济人的行为道德是不可能完全靠人格来担保的,要靠法律和制度来保障。
强化会计立法的权威性和惩戒性,将对提高会计诚信产生强大的法律威慑力,这无疑会使那些怀着侥幸心理的会计造假者知难而退,不敢以身试法。
其实我国在这方面也有有益的探索,如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就在2002年底颁布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的法案,明确规定:
对于违背会计诚信,强迫或具体实施会计造假者,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领导将给予降级、撤职和开除的行政处分,而情节严重的造假会计人员,将被永久性取消会计从业的资格等。
所有这些都使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会计的立法正在不断完善,会计诚信之风正在逐步形成,而《会计法》的修订必然成为强化会计诚信和提升社会对会计职业界信心的有力手段。
会计诚信,从其构成内容来讲,包括会计诚信认识、会计诚信情感、会计诚信意志、会计诚信信念和会计诚信习惯等基本要素。
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所构成的整体就是会计诚信品质。
那么,会计诚信品质是如何形成和发展的呢?
一方面,会计诚信品质是会计诚信行为在会计人员身上的表现,是现实社会关系和会计诚信关系的反映,因而它的形成和发展必然要受到一定社会环境和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另一方面,会计诚信品质决不是对客观物质生活条件的具体会计环境的消极适应的结果。
它是在会计实践的基础上,经过个人的主观努力所形成的。
对于会计人员来说,它是一个自觉认识和行为选择的过程,是逐步提高会计诚信认识、培养会计诚信情感、锻炼会计诚信意志、树立会计诚信信念和养成会计诚信习惯的综合过程。
提高会计诚信认识。
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向会计人员传授道德及诚信知识,提高他们对会计诚信认识。
会计人员的任何行为都是对其个人与他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自觉认识和自由选择的结果。
培养会计诚信情感。
重视培养会计人员高尚的会计诚信情感。
会计诚信情感就是会计人员按照一定的会计诚信观念,在心理上对会计诚信和会计诚信义务所产生的各种体验,所抱有的善恶态度的情绪。
锻炼会计诚信意志。
会计诚信意志是指会计人员为了履行会计诚信义务而克服各种困难和障碍的能力和毅力。
树立会计诚信信念。
会计诚信信念是会计人员发自内心的对会计诚信义务和诚信理想的真诚信仰和强烈责任感。
相对会计诚信认识、会计诚信情感和会计诚信意志来说,会计诚信信念具有综合性、稳定性和持久性的特点。
养成会计诚信习惯。
所谓会计诚信习惯,是根植于会计人员心理中的一种行为。
它已经成为会计人员内心的需要,成为一种定型化的自然行为。
一、会计诚信为何会丧失的原因分析
1.会计诚信的内涵和作用
要进行会计诚信教育必须明确诚信的思想内涵及其本质作用。
诚的本意是真实、真切,可通化为人的道德情感和社会行为则有诚实、诚恳、真挚、真情实意等含义。
信的本意是求真、守诚,通化为人的道德情感和社会行为则有追求真理、坚持真理、信守承诺、笃守约定等含义。
最近几年来,世界上一些大公司会计造假丑闻接连曝光,从安然到世通,从施乐到默克,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造假的数额一个比一个大,给世界金融界带来巨大冲击,公众对此深感震惊。
世界上各大公司的假账问题给我们以深深的警示,它说明了会计诚信是企业生存的基础,是微观经济实体的生存之本。
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更要重塑会计诚信,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会计行业失信惩罚机制,通过有效的行业、社会联防机制,运用法律手段惩罚会计失信者,打击失信行为,排斥害群之马,以激励守信者。
一、会计诚信的内涵与意义
(一)会计诚信的内涵
会计诚信是会计与生俱来的品质。
何谓“会计”,孔子曰“会计当而已矣”。
其中的“当”即会计必须按照财制的要求办事,当收则收,既不可少收,也不可超过规定的标准多收;当用则用,既不可少用,也不能滥用。
又《说文解字》里说“计,会也,算也,从言从十”。
又释“言”字“直言曰言”,就是实话实说。
又讲“十”,“十乃数之具也”,就是真实记录、真实核算。
所以,就会计的历史而言,其本质乃是对经济行为的客观真实反映,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二)会计诚信建设的意义
(1)会计诚信建设,就是要在会计行业着重开展以职业道德为核心内容的诚信教育,培育“信以立志,信以守身,信以处世,信以待人,毋忘立信,当必有诚”的诚信精神,努力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行业诚信文化。
(2)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信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原则,没有了信用,市场经济就无法维系。
(3)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是适应加入WTO新形势的现实要求。
会计信息是按照一定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标准编制出来的。
二、当前会计行业诚信缺失的表现
(1)原始凭证失真。
当团体利益、局部利益、个人利益在某种场合占了上风,再加上单位领导人的地位、权力的影响,一些自制原始凭证往往便成了单位上下“通力合作”的结果。
至于外来原始凭证,既有违法印制的逼真票据,又有公司、企业、商场为推销商品、迎合特殊报销需要而不得不开出的“头大尾小”、名为购办公用品实为购买家庭用品之类表里不一的发票。
(2)会计凭证失真。
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被动地使用失真的原始凭证,在记账、算账、报账过程中因未发现而导致的无意失真情况时有发生;由于利益驱动,单位领导指使会计人员或会计人员自行造假而导致的人为因素失真也较为普遍。
(3)假账真算与真账假算。
一是不按规定进行收入确认,利润虚假。
二是会计当期的成本、费用结转不真实。
(4)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缺失严重。
由于浮躁心态和逐利心理,作为“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与企业的财务舞弊者串通一气,通谋作弊。
三、导致会计行业诚信缺失的原因
现阶段,中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以规范的财务分析为评价标准的理性投资观念远未形成;真正愿意以“股东”身份出现的长期投资者并不太多,相比之下,以赚取短期差价为目的的“股民”却大有人在,投机炒作之风盛行。
委托方的高度自由流动,使得他们只关心“今天”的利益,因为“明天”他们可能不再是委托方了。
他们对会计诚信的履行持冷漠态度,有时甚至希望会计诚信丧失,从而博取个人的利益。
在股权分散和流动的情况下,能够行使委托方权利的只能是其代表机构——股东大会。
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使得公司的实际最终控制权往往要么被形式上代表国有产权的法人股股东和管理当局共同掌握,要么完全被上市公司的管理当局所控制,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一)会计从业人员与会计执业机构缺少独立性,导致监管机制失灵
1.会计人员缺少独立性地位。
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其工作成效直接影响着会计信息的质量。
因此,会计人员应本着特有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谨慎,勤勉地发挥自己的技能,如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诚实守信。
从企业的管理关系上来看,会计活动属于企业的管理活动,会计人员属于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他们必须接受企业管理当局的直接领导;从会计信息的传递程序来看,信息的对外提供是一种企业行为,会计人员是代表管理当局向委托人报告业绩。
2.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缺少独立性地位。
股份制的出现,使得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因此需要有一个独立的中介机构以超然的立场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就是这样一个中介机构。
在会计信息对外披露的过程中,审计的作用至关重要,委托人对于会计信息的判断和使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注册会计师的意见。
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现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制度存在缺陷。
二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恶性竞争现象。
三是审计服务与会计服务一肩挑。
事实上,在同一家事务所对上市公司既提供咨询又进行审计时,与其说事务所在审计上市公司,不如说事务所是在自己审计自己。
(二)民事赔偿机制不健全,会计造假成本低
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欺诈性的信息披露行为都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其中就包括高额的民事赔偿,往往令违法者赔得血本无归。
(三)会计自身的特点及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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