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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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企业知识产权,鼓励广大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发挥企业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企业是指万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非专利技术秘密、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企业标准、服务标记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企业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任务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针、规划和措施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积极促进和规范管理科学技术成果及其他智力成果的开发、引进、使用和高新科技产业的发展
五转让科技成果,进行技术交易,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入股、联营、培训、中介等合同,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项。
第五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构,依据集团各业务、职能部室分工,归口管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六条集团技术质量部的管理职责
一组织专利申请、登记、注册管理工作
二对企业商标权、企业标准、服务标记以及各业务范围内的商业秘密和技术机密等知识产权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结合各专业化公司的实际情况,协助各专业化公司制定商标权、企业标准、服务标记以及其业务范围内的商业秘密和技术机密等相关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
四推动集团及各专业化公司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集团及各专业化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五组织开展集团及各专业化公司内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六结合各专业化公司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非专业技术档案及与之相关的商业秘密档案
七组织知识产权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以及科技资金的协调工作
八组织开展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组织评估集团及各专业化公司科技开发、技术转移等工作,并对在科技开发、技术转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提出奖励建议
十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集团人力资源部的管理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拥有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以及对企业标准、服务标记等知识产权拥有部分著作权或者设计经验的员工档案
二结合集团公司及各专业化公司现有的奖励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相应的奖惩机制
三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集团法律事务部的管理职责
一审核集团各业务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开发、使用相关法律事宜,审核知识产权相关的转让合同条款,并负责对上述工作登记备案
二协调解决企业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并负责代表集团和协助各专业化公司处理有关知识产权引起的外部法律争议和纠纷
三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各专业化公司的管理职责
一具备独立或者部分产品研发能力的专业化公司必须建立相应的内部保密制度
二对归属各专业化公司管辖的具备技术革新、老产品改造等能力的员工,各专业化公司应当与集团人力资源部及时进行沟通,给予其相应的奖励措施
三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条万达集团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一以企业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企业标志
三服务性标记。
第十一条执行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企业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企业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企业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企业享有。
第十二条由企业主持、代表企业意志创作、并由企业承担责任的作品为企业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企业享有为完成企业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
第十一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企业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企业同意,作者不得许可
第三人以与企业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十三条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企业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企业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企业享有。
第十四条在执行企业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企业所有。
第十五条企业派出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公司己进行的研究,而在公司之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派遣的企业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六条进入万达集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科研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万达集团签订专门协议。
第十七条企业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企业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企业享有或持有。
第十八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在科研活动中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对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
一由所在部门或者专业化公司相关负责人在形成技术成果后12个工作日内,
组织初步成果材料向集团技术中心提出申报专利申请
二集团技术质量部在收到该申请及相关材料之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技术成果进行初步审核,确认具备申请专利资格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初步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报单位,并协助申报单位完善申报材料
三申报单位在收到技术信息部反馈后,根据技术信息部要求,在技术信息部专人协助下对初步申报材料继续完善,并应在收到反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编制工作
四集团技术质量部在协助申报单位完成申报材料的组织之后,应在收到申报单位二次申报开始的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申报。
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集团技术质量部应当由专人指导相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规范和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签订、审核和管理工作。
324管理制度汇编
一对在业务开展中会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签订、审核等管理工作的,集团法律事务部应当在出现知识产权相关的业务活动时开始对相关单位进行法律业务的指导
二相关单位同时在发现业务开展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律内容时,也应立即向集团法律事务部提出协助申请,法律事务部在收到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应立即组织专人对该业务开展进行跟踪指导
三集团各部门及各专业化公司在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时,凡涉及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等活动的,均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四一切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内容,业务单位均应在合同起草当日,向集团法律事务部咨询,集团法律事务部在涉及知识产权的业务活动的跟踪指导中,发现有合同签订的需要时,必须指派专人对该合同条款进行审核
五在相关单位向法律事务部提出咨询或者法律事务部主动介入合同起草开始之日起,法律事务部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合同条款给予反馈,并对具体条款的起草和修订提出具体建议
六相关单位在收到法律事务部反馈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法律事务部专人指导下,
完成对合同条款的修订并在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交法律事务部审核
七法律事务部在收到合同草稿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相关单位反馈。
第二十一条企业要加强科技保密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二条企业员工,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对属于本单位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要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一企业员工在国内外进行技术交流和合作的过程中,凡涉及到需要使用企业保密的信息和技术时,必须向所属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
二负责人在收到申请之后,应根据职权范围决定是否可以使用,超出其职权范围的,应当在收到申请的当日向集团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集团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答复
四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保密信息和技术,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325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企业对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应当加强审核和管理、做好科技保密管理工作。
企业在参加国内外科技展览会时,凡涉及到需要使用企业知识产权的情况,参展人必须按照上述程序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和人员审核批准之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形资产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合同,明确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义务。
一集团法律事务部应当负责起草企业员工所签订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或者合同
二新员工在进入企业时,集团人力资源部在代表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要求员工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或者合同
三对拒不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或者合同的新录取员工,集团人力资源部有权与其拒签劳动合同,并对该员工不予录用
四员工在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或者合同之后,违反合同约定的,集团有权按照公司相关惩罚措施和国家相关法律进行处罚或者对其提出起诉。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重视开展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组织和管理。
企业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所属产业的投入,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评估。
一出现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入股或者作价投资时,相关部门或者专业化公司应当在出现上述情况的2个工作日内,向集团技术质量部提出评估申请
二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6个工作日内,协同集团法律事务部,组织专家对涉及到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出具专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报告
三申请单位收到评估报告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应向集团法律事务部提出协助申请
四集团法律事务部在收到申请后的当日,须指派专人协助申请单位对上述业务活动进行法律指导
五对未进行评估的知识产权,集团法律事务部有权对相应的合同或者协议不予审核通过
326管理制度汇编
六对未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私自转让、许可使用或者作价入股、投资的相关单位及单位的负责人,集团公司将按照无形资产保护合同及相应的制度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依法对其提出起诉的权利。
第五章奖励规定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法人作品及职务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对于在工作期间取得相关知识产权成果,并应用于生产的,集团技术质量部应组织专家对该项成果进行评估,集团财务部应核算使用该项技术成果一年增长的税后净利润,公司应根据评估结果对参与人员进行相应奖励
二属于员工个人独立创造的,公司将对该员工个人按增长净利润的0.1%0.2%
进行一次性经济奖励以及相关荣誉的奖励
三属于团队合作进行的发明创造,公司将对该团队全体成员按增长净利润的0.1%0.2%提取,按照对该项成果的贡献大小一次性对参与人员进行分配,并对团队进行集体荣誉奖励
四对于形成知识产权成果的部门或者各专业子公司,集团将根据成果的评估结果,对该部门或者专业化公司领导进行相应的物质和荣誉奖励。
第二十六条企业将其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从转让或许可使用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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